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钱(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20 02:3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本文就赔偿案件中,我们常遇到的几个赔偿争议点,例如:赔偿时如何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租金损失是否为直接损失、另行租房的损失是否为直接损失、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拆迁奖励款是否全额赔偿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供读者参考。




01


房屋价值的决定标准


一、行政赔偿案件中房屋价值的决定标准应当参考赔偿案件审理时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97号中已明确该观点:


1.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当事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视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不能回到违法拆除与合法征收没有区别的老路上;


2.房屋已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


3.因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4.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上涨,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全面赔偿,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合法征收和违法强拆的区别,显失公正。




02


被拆房屋的租金损失


二、被拆房屋的租金损失属于违法拆迁的房屋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赔偿


若被拆房屋在被强拆之前一直用于租赁,每月租金9000元,这部分收入是被征收人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属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租赁收入为直接损失,即使并非商用房,但是在拆迁前确实用于出租,有租金收入,考量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保护被征迁人利益,也要予以国家赔偿,见以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赔终115号,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如果没有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上诉人的租金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38号,法院认为:虽然按照南酒厂项目房屋安置方案的规定,只有属于商业用房的,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朱艳的房屋性质认定为住宅,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


但鉴于朱艳的一层房屋确实部分用于出租、部分用于自身经营,二层房屋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涉案强拆行为又被确认违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迁人利益,体现赔偿不应低于补偿的原则,参照《灵璧县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规定,计算补偿。




03


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


三、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赔偿


房屋被违法拆迁后,当征收方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者过渡房供其及家人居住,被拆迁人选择在外租房亦属合理,故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征收方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征收方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租赁房屋的损失,也都支持承担赔偿,见以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200号,法院认为:苗某某家庭唯一住房被拆除后支出的合理房租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青行赔终8号,法院认为:马某某的房屋被拆除之后,选择在外租房亦属合理,故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城中区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城中区政府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04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应当向被拆迁人赔偿自拆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补助,而非一般规定的6个月


司法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全部予以赔偿,见(2018)鲁行赔终62号,法院认为: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赔偿自拆除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住房补助损失。




05


拆迁奖励款


五、拆迁奖励款应当全额赔偿


根据全面赔偿原则,鉴于被拆迁人房屋被违法强拆,拆迁奖励款项应当全额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支持全额赔偿奖励款项,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38号,法院认为:鉴于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应当赔偿拆迁奖励款。




以上判例观点也明确了一个原则,行政赔偿应当秉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基础上,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和体恤。


#强拆违法#


2022年房屋遭强拆后有哪些赔偿?至少有这些

  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发生矛盾、纠纷,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补偿不合理所引起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后往往会觉得不合理,于是便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逼迁行为,比如对被征收人家里断水、断电,挖断周边道路,恐吓威胁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甚至是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等。


  事实上,合法建筑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并非个例,但是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强拆行为是在没有获得法院允许,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强拆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倘若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补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的话,那么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擅自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未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什么?


  事实上,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究竟能获得哪些赔偿,在今年的5月1号之前是没有具体的赔偿范围的,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是自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房屋被强拆,如果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就有了明确规定。


  在新《规定》施行之前,强拆如何赔偿都是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之规定进行赔偿的,但具体怎么赔偿都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但自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不仅明确了强拆房屋后的赔偿标准,还明确了具体的赔偿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除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之外,还应当赔偿当事人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留守值班职工人员的工资、水电费、保管费、承包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及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以及应当依法获得的拆迁奖励费、补贴等。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搬迁费、奖励费、补贴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其赔偿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再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关于赔偿标准,《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则是这样规定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简单点来说就是,合法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的,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法院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若想尽快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拿到赔偿,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以及谈判时的录音、房产证,拆迁时中征收方发布的一些文件等,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何作税务处理?



小郭说税之104: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何作税务处理?


制定于1995年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纳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项目之一。


制定于2021年的《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等常见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即土地的成交价格。


简言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的规则体系中被认定为“土地开发成本”,而在契税规则体系中被认定为土地的“成交价格”。两种体系的不同认定,可能会在实践中对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处理作出错误引导。


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拆迁、补偿等工作属于政府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实际履行上述义务,属于代政府履行。拆迁、补偿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但可能构成政府出让土地的成本,需要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来得到补偿。该结论在财税文件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称140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综上,《契税法》的规定与国家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精神相符,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可能受限于出台时的历史背景,作出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相符。税法是对民商事权利义务的第二次分配,对相关业务实质的认定应该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对于上述差异,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充分关注相关规定出台的不同历史条件,准确认定业务实质,才能避免税法适用错误。以下将以案例详解不同土地出让模式下的税务处理,并提示可能出现的错误。


例一:受政府委托代为拆迁、补偿,并获得报酬。


A房开企业受政府委托对某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发生成本1000万,代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000万。政府向房开企业支付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报酬1200万(不含税),支付代为垫付的拆迁补偿费1000万。之后,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0万。


在该案例中,企业发生的拆迁支出,政府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对价为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一)增值税:该企业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服务1200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200*9%=108万。发生对应成本1000万,如果全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计提进项税额1000*9%=90万。应缴增值税为18万。代替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各类补偿款1000万应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可以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错误将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1000万也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


(二)企业所得税: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服务应确认收入1200万;确认成本费用100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25万。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金10000万作为入账成本。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土地成本摊销。


(三)土地增值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按“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四)契税: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企业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二:受政府委托代为拆迁、补偿,但不单独获得报酬。


B房开企业受政府委托对某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发生成本1000万,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000万。之后,B房开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0万。政府不向B房开企业另行支付拆迁和补偿费用。假设上述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的市场价格为1200万(不含税)。


上述模式貌似违反了“净地出让”的规定。但可以作如下合理化解释。将上述业务分解成两项业务:一是企业为政府提供服务,二是企业从政府受让土地使用权。第一步业务完成后,政府暂未支付相应报酬。第二步业务完成后,以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抵减第一步业务的应付报酬。企业取得土地的全部代价为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免除政府应付的建筑服务费1200*109%=1308万,拆迁补偿费1000万,合计12308万


(一)增值税:增值税处理同案例一。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劳务,应缴增值税为18万。


(二)取得土地的成本为对应交付的全部对价12308万,可在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全额抵减销售额。


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模式存在的可能性,140号文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化解释后,文件规定并没有错,前提是要准确把握文件适用的场景。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由于没有获得政府单独支付的拆迁和补偿对价,或者难以找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没有对建筑服务作增值税处理。没有将政府应付未付的建筑服务收入作为土地取得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建筑服务收入和成本确认同案例一。土地使用权按取得土地的所有对价12308万作为入账成本。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未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成本,未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土地成本摊销。


(三)土地增值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用12308万全部按“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或者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将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两种处理方式的纳税结果是一样的,但为了消除税际差异,准确体现业务实质,建议采取第一种。具体原因前文已述,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是在国家作出净地出让强制性要求前出台的。


由于两种处理的纳税结果一致,所以不容易出现错误的税务处理。


(四)契税: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对价共计12308万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契税法考虑到了毛地出让的可能性,税务处理出错可能性较小。


版权说明


本文为明税研究中心原创内容,转载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小郭说税之104: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何作税务处理?


制定于1995年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纳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项目之一。


制定于2021年的《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等常见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即土地的成交价格。


简言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的规则体系中被认定为“土地开发成本”,而在契税规则体系中被认定为土地的“成交价格”。两种体系的不同认定,可能会在实践中对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处理作出错误引导。


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拆迁、补偿等工作属于政府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实际履行上述义务,属于代政府履行。拆迁、补偿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但可能构成政府出让土地的成本,需要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来得到补偿。该结论在财税文件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称140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综上,《契税法》的规定与国家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精神相符,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可能受限于出台时的历史背景,作出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相符。税法是对民商事权利义务的第二次分配,对相关业务实质的认定应该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对于上述差异,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充分关注相关规定出台的不同历史条件,准确认定业务实质,才能避免税法适用错误。以下将以案例详解不同土地出让模式下的税务处理,并提示可能出现的错误。


例一:受政府委托代为拆迁、补偿,并获得报酬。


A房开企业受政府委托对某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发生成本1000万,代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000万。政府向房开企业支付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报酬1200万(不含税),支付代为垫付的拆迁补偿费1000万。之后,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0万。


在该案例中,企业发生的拆迁支出,政府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对价为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一)增值税:该企业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服务1200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200*9%=108万。发生对应成本1000万,如果全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计提进项税额1000*9%=90万。应缴增值税为18万。代替政府向被拆迁人支付各类补偿款1000万应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可以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错误将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1000万也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


(二)企业所得税: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服务应确认收入1200万;确认成本费用100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25万。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金10000万作为入账成本。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土地成本摊销。


(三)土地增值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按“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四)契税: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企业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也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二:受政府委托代为拆迁、补偿,但不单独获得报酬。


B房开企业受政府委托对某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发生成本1000万,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1000万。之后,B房开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0万。政府不向B房开企业另行支付拆迁和补偿费用。假设上述拆迁建筑物、平整土地的市场价格为1200万(不含税)。


上述模式貌似违反了“净地出让”的规定。但可以作如下合理化解释。将上述业务分解成两项业务:一是企业为政府提供服务,二是企业从政府受让土地使用权。第一步业务完成后,政府暂未支付相应报酬。第二步业务完成后,以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抵减第一步业务的应付报酬。企业取得土地的全部代价为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免除政府应付的建筑服务费1200*109%=1308万,拆迁补偿费1000万,合计12308万


(一)增值税:增值税处理同案例一。为政府提供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的建筑劳务,应缴增值税为18万。


(二)取得土地的成本为对应交付的全部对价12308万,可在以后实现销售的时候全额抵减销售额。


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模式存在的可能性,140号文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可以看出,经过合理化解释后,文件规定并没有错,前提是要准确把握文件适用的场景。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由于没有获得政府单独支付的拆迁和补偿对价,或者难以找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没有对建筑服务作增值税处理。没有将政府应付未付的建筑服务收入作为土地取得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建筑服务收入和成本确认同案例一。土地使用权按取得土地的所有对价12308万作为入账成本。


可能错误的税务处理:未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成本,未将为政府提供建筑服务的支出和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土地成本摊销。


(三)土地增值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用12308万全部按“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或者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金额”,将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两种处理方式的纳税结果是一样的,但为了消除税际差异,准确体现业务实质,建议采取第一种。具体原因前文已述,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是在国家作出净地出让强制性要求前出台的。


由于两种处理的纳税结果一致,所以不容易出现错误的税务处理。


(四)契税: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对价共计12308万作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由于契税法考虑到了毛地出让的可能性,税务处理出错可能性较小。


版权说明


本文为明税研究中心原创内容,转载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离婚后假结婚(离婚后假结婚会有什么影响)

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钱(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

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处置呢(农村征地拆迁款被挪用)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新土地法对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钱(国家征地拆迁赔偿的支出是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23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2月21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