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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时,是否可以做罪轻辩护(做无罪辩护可以从重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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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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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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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会从重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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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并不会从重处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这种态度也代表了犯罪嫌疑人对此案的观点,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认罪认罚的这种态度,虽然不会从重处罚,但是在后期几乎也没有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了。法律上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当中不包括无罪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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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辩护人做无罪、罪轻辩护可行性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提出的法律建议或者量刑建议,检察官往往不接受。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了不想失去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机会,多数会同意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如果辩护人再为其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很可能直接导致检察官撤回量刑减让、重新确定审理程序、辩护人遭到法官惩戒等等,实质损害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利益。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能否继续为其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呢?律师行业、司法系统、理论学界说法各异,观点五花八门,至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理论学界樊崇义教授在《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的文章中,明确支持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辩护人做无罪、罪轻辩护的做法。律师界多数都表示赞同,但检察官和法官系统则多数倾向于认为除非是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如果是辩护人签字则不宜做无罪辩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辩护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并不冲突。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地位。独立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律师进行无罪、罪轻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律依据。据此,律师具有绝对独立的辩护地位,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坚持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二是律师签名并不代表对具结书内容的认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检察机关也会要求辩护人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关于辩护人在场见证的一般表述为:“本人系(单位)的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以上内容来看,辩护人在场并签名主要起见证作用,并不要求辩护人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量刑建议。


三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能取代法院审判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案件并没有改变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定罪量刑最终还是由法院行使专有的审判权来实现。对于无罪的、罪名不准确的、量刑明显不当等情形,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院的建议,这从逻辑上必然允许辩护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可以提异议。辩护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而辩护人提异议当然包括无罪辩护。


综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从宽后,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在法庭上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之前,一定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毕竟独立是相对的,没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所谓独立辩护就是无本之木。笔者认为,对于事实、证据等无争议的案件,辩护人不宜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五种情形”之一的,哪怕是检察机关撤回量刑减让,法院改变审理程序,辩护人也要毫不犹豫地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进行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庭上,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后,能否再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某案庭审现场




......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若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某某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某某辩护人,请明确你的辩护观点,你到底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公诉人:刚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某某不构成犯罪,后又认为某某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观点自相矛盾。请问辩护人你到底认为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 ......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认罪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其又具有多种从轻量刑情节。此时有的律师认为,给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罪轻辩护,否则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观点很容易成为控方攻击的靶子,且会显得辩护人对无罪辩护不够自信,观点左右摇摆,从而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有的律师则认为毕竟最终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所以律师无法事先预知法官是否会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如果法官万一不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那么此时律师若只发表了无罪的观点,而不发表量刑观点,则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部分律师明明知道自身的观点可能会因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却仍然执意为之。


那么,在法庭上,辩护人到底可不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其作无罪辩护,因此辩护人即使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参加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既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亦可以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综上,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律师参与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也不影响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某案庭审现场




......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若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某某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某某辩护人,请明确你的辩护观点,你到底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公诉人:刚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某某不构成犯罪,后又认为某某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观点自相矛盾。请问辩护人你到底认为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 ......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认罪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其又具有多种从轻量刑情节。此时有的律师认为,给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罪轻辩护,否则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观点很容易成为控方攻击的靶子,且会显得辩护人对无罪辩护不够自信,观点左右摇摆,从而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有的律师则认为毕竟最终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所以律师无法事先预知法官是否会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如果法官万一不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那么此时律师若只发表了无罪的观点,而不发表量刑观点,则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部分律师明明知道自身的观点可能会因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却仍然执意为之。


那么,在法庭上,辩护人到底可不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其作无罪辩护,因此辩护人即使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参加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既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亦可以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综上,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律师参与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也不影响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时,是否可以做罪轻辩护(做无罪辩护可以从重处罚吗)

无罪辩护可以进行罪轻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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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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