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9 17:3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读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李某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则要求分割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本案中,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土地征收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财产归属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在适用上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张某和李某并无财产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并未规定。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二是考虑财产的性质。从时间看,张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这点并无争议。从财产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故土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丧失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对被征收土地长久的或永久失去。这种补偿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土地征收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的土地可能会因为国家的规划而被列入征收的范围,征收之后是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补偿是有标准的,每个地方的标准都不同。那么,土地征收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就有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土地征收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征地补偿家庭内部分配是怎么分的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因其在法律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条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三、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土地征用补偿款不是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征收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土地征收款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读:


征地补偿金的归属与分配是被征地农民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征地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下面是李春和律师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件详情:


邻村的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后,李某去了张某家,但李某的户籍一直没有迁到张某家,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征用,而张某拿到了26万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5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征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常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取得的征地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征地补偿具有特殊性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征用耕地是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此时,征地补偿已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特殊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也是他们今后生活的主要依据。


取得征地补偿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拥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赔偿金应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应归夫妻一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涉及的三种收费性质不同


1


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特殊性属性。如果夫妻二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


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取得其生活


安置补助关系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出路。安置补助金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等等,如果地上附着物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种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种苗所有者所有。”


无论是否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幼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的确定标准相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转让夫妻共同所有制是因为夫妻关系的确立。作物归种植方所有,苗木补贴归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种植农作物,农作物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青苗补偿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案发时,由于其配偶李某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张。那个农作物是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的,所以对青苗的补贴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


夫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集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收入分配和土地补偿费。那些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支持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


安置补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其补偿对象只能是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夫妻双方都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份额。


李春和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导读:


征地补偿金的归属与分配是被征地农民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征地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下面是李春和律师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件详情:


邻村的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后,李某去了张某家,但李某的户籍一直没有迁到张某家,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征用,而张某拿到了26万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5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征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常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取得的征地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征地补偿具有特殊性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征用耕地是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此时,征地补偿已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特殊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也是他们今后生活的主要依据。


取得征地补偿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拥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赔偿金应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应归夫妻一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涉及的三种收费性质不同


1


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特殊性属性。如果夫妻二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


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取得其生活


安置补助关系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出路。安置补助金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等等,如果地上附着物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种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种苗所有者所有。”


无论是否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幼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的确定标准相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转让夫妻共同所有制是因为夫妻关系的确立。作物归种植方所有,苗木补贴归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种植农作物,农作物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青苗补偿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案发时,由于其配偶李某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张。那个农作物是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的,所以对青苗的补贴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


夫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集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收入分配和土地补偿费。那些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支持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


安置补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其补偿对象只能是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夫妻双方都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份额。


李春和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18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