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是数额较大?多少是构罪?1万元的立案标准与5万元的立案标准,会对当事人产生什么影响?原来,正是因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罪标准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监督撤案让邢某免于了刑责。
经查,2016年11月,邢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邢某透支消费后并没有按期还款,经银行催收多次无果,透支金额达到了人民币29992.06元。
2018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就邢某拖欠信用卡账款到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侦查,5天后邢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邢某家人为他归还了信用卡逾期本息,邢某也取得银行的谅解。
那么,邢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西塞山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公安机关接到银行报案受理案件时,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认定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邢某案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后,新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那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邢某案应适应新的司法解释,即邢某透支的数额人民币29992.06元达不到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五万元立案标准,为尊重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西塞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监督撤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使邢某免于刑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始终以法律为纲,不仅要打击惩罚犯罪,还要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西塞山区检察院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件司法案件,有效的维护了邢某的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和正确实施。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西塞山区检察院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多次主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侦查手段和方式、办案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为进一步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用卡诈骗罪的侦查活动,发挥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说法
那么小伙伴们肯定有疑问了,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邢某拖欠信用卡账款等类似事件呢?
答案是由《民法》或其他法律来管,即《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应该保持适用的谦抑性,能够用其他形式处理的问题,不轻易采用刑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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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尹黎明
编辑 |骆玉青
审核 |瞿小铭
【案情简介】
林某系武汉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的结算便利,林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信用卡启用后,林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期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2016年11月3日,林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再无还款。2017年10月12日银行报案,林某于2017年12月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处理结果】
2018年6月19日,武汉某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该区公安局撤销案件。随后,青山区公安局决定撤销林某信用卡诈骗案。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按照本款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活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本质区别。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对信用卡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等不同阶段作出区分,且信用卡透支行为的发生原因是复杂和多元的,一方面,行为人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重大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的情形并不罕见;另一方面,发卡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存在信用卡违规办理、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等诱发信用卡透支的情形。
(二)本案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即公安机关直接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还款”这一情节推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肆意推定。
本案中,林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在案证据并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被骗刷卡后不一定能撤销,要尽快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如有必要请及时冻结账户,是否能撤销,要看是在哪里支付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骗刷卡后不一定能撤销,要尽快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如有必要请及时冻结账户,是否能撤销,要看是在哪里支付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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