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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可以减刑吗现在(无罪辩护还能缓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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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0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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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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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申诉还能减刑吗?



就我的经验而言:以前不行,现在不行,以后也很难


减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罪悔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想减刑,必须要“确有悔改表现”,那么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1.1)的规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所以,认罪悔罪,是减刑的必要条件。


申诉和认罪悔罪是否矛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对罪犯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仍然普遍将罪犯的刑事申诉视为不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从而不对提出申诉的罪犯予以减刑。


而今年12月1日,最高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者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由此可见,罪犯的认罪悔罪书对于减刑、假释不可谓不重要。如果罪犯正在申诉,在这一《意见》的加持之下,大概率会判定认罪悔罪书内容虚假。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罪犯往往需要被迫在刑事申诉与减刑之间做出痛苦的抉择,而且极易产生罪犯与近亲属之间的矛盾,即罪犯为了追求减刑而甘愿放弃,而罪犯的近亲属为了讨个说法而坚持申诉。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生效裁判。


反过来,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与上述规定真是格格不入。


申诉难不仅关乎法律,更关乎人性

凭什么要让罪犯做出选择?申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而认罪悔罪并非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二者在价值上根本就不应等同。最多也只能说,申诉不影响减刑,但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减得更多一点,而不能直接因为行使某项权利而遭受不利益,直接剥夺了获得减刑的机会。


好吧,既然《刑法》和《减刑假释规定》是这么规定的,恐怕罪犯不得不选择。那么,难道罪犯的家属也必须要做出这样的抉择吗?


法律明确规定了罪犯近亲属的独立的申诉权,何为独立?就是不管罪犯本人的意愿,近亲属都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诉。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居然提出“让罪犯授权由近亲属代为申诉”的荒谬的要求,一旦将近亲属定位为罪犯的代理人,那么罪犯同样要纠结于减刑还是申诉的抉择之中。


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确,部分司法机关的做法不可谓不荒谬,“踢皮球”“甩锅”的人性简直血淋淋。


对未来的展望和期许

想改变目前《刑法》《减刑假释规定》对于认罪悔罪是减刑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能不能在“认罪悔罪”和“申诉”当中寻找一些公约数?先让一部分申诉行为不再影响罪犯的减刑?我觉得还是有一丝希望的。


山东高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2021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4月1日生效)可以作为参考,它区分了申诉的内容和种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罪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 对于服从管理,不抗拒改造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对罪名、量刑有异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的,不能仅据此认定为不认罪悔罪;
  • 对不承认犯罪事实,或承认犯罪事实但做无罪申诉的,应根据申诉的理由、内容、依据、证据、间隔时间等,综合认定罪犯是否认罪悔罪;
  • 罪犯在报请减刑、假释前未申诉或仅对罪名、量刑有异议,报请减刑后又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无罪申诉的,一般不应视为认罪悔罪,尚未作出减刑裁定的,执行机关应当申请撤回减刑建议,已经裁定减刑的,在下一次报请减刑时作为考察其认罪悔罪情况的重要因素。

只是,不知道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于“认罪悔罪书”的相关规定,会不会给前述《细则》造成障碍,我们拭目以待吧。



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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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看法制节目或者浏览新闻时,经常会看到法院对一些重案犯判处无期徒刑,有些还会附加其他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到底有多长?可以减刑吗?




可以说,无期徒刑是除了死刑以外,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主要是针对严重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规定将无期徒刑作为选择刑(个别条文例外);


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中的最高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规定将较长的有期徒刑作为选择刑。




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事实上很少终身服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无期徒刑虽然是剥夺终身自由,但是很多情况下都可以争取减刑,具体问题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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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不管犯了什么罪,只要律师厉害,就能减刑甚至免刑吗?



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不是让当事人许愿的。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作用可以拿厨师来类比,你给我一筐山珍海味,我能做成佛跳墙,不同的律师水平不同,可能口味有的好点有的差点,但给我一筐白菜让我做佛跳墙就有点难为人了。


拿一个案例来举例,《刑事审判参考》第777号案例,王伟华抢劫案。


案情:2010 年 9 月 29 日 12 时 40 分许,被告人王伟华窜至 乐山城区“莱佛士地景”18 幢 2 单元 17 楼时,发现该处住户戴本清家房门虚掩,遂潜人该住户房内盗得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后被戴本清发现并将其挡在户内。王伟华为达到逃离现场的目的,当场将戴本清头部、手部咬伤后挣脱逃出房间至该小区正门人口时,被该小区保安人员挡获。小区保安人员从其鞋内搜出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伟华抓获归案。诉讼中,王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缴纳罚金 500 元。


这里有个法律知识背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爆炸等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当时王伟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虽然不需要对盗窃承担刑事责任,但盗窃后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是可以转化成抢劫的,而他的年龄需要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审的时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伟华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华本人其实是认罪了,但他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减轻处罚,改判缓刑。王伟华的辩护律师也认可一审的定罪,二审也只做量刑辩护。其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王伟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 恶性小;(2)王伟华犯罪时才十四周岁,系初次犯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二审审理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戴本清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戴本清 对王伟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伟华、出庭检察员均无异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华在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其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 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故其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后续暴力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该行为未致人重伤或死亡,故其暴力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原判虽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最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山市审中区人 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 31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伟华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案例可知,同样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不懂,律师有可能搞错,甚至法院都有可能搞错。如果王伟华在一审的时候委托的是一个精通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这些边边角角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案例都熟稔于胸,在一审就做无罪辩护的话,一审法院应该不至于错判,甚至于在检察院阶段都有可能不起诉。但由于律师本人对刑事案件并不精通,白白让当事人多走了一套二审程序。


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王伟华不满十六周岁的事实,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再牛逼的律师也同样不可能改变案件结果。


所以,所有的刑事辩护都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做,律师要做的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尽可能让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我所用,在法律框架内给当事人带来最好的结果,能做到这一步的就已经是很牛逼的律师了,还要啥自行车!




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不是让当事人许愿的。律师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作用可以拿厨师来类比,你给我一筐山珍海味,我能做成佛跳墙,不同的律师水平不同,可能口味有的好点有的差点,但给我一筐白菜让我做佛跳墙就有点难为人了。


拿一个案例来举例,《刑事审判参考》第777号案例,王伟华抢劫案。


案情:2010 年 9 月 29 日 12 时 40 分许,被告人王伟华窜至 乐山城区“莱佛士地景”18 幢 2 单元 17 楼时,发现该处住户戴本清家房门虚掩,遂潜人该住户房内盗得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后被戴本清发现并将其挡在户内。王伟华为达到逃离现场的目的,当场将戴本清头部、手部咬伤后挣脱逃出房间至该小区正门人口时,被该小区保安人员挡获。小区保安人员从其鞋内搜出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伟华抓获归案。诉讼中,王伟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缴纳罚金 500 元。


这里有个法律知识背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爆炸等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当时王伟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虽然不需要对盗窃承担刑事责任,但盗窃后为逃避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是可以转化成抢劫的,而他的年龄需要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审的时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伟华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华本人其实是认罪了,但他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减轻处罚,改判缓刑。王伟华的辩护律师也认可一审的定罪,二审也只做量刑辩护。其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王伟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 恶性小;(2)王伟华犯罪时才十四周岁,系初次犯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二审审理中,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戴本清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戴本清 对王伟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伟华、出庭检察员均无异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华在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其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 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故其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后续暴力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该行为未致人重伤或死亡,故其暴力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原判虽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最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山市审中区人 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 31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伟华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案例可知,同样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不懂,律师有可能搞错,甚至法院都有可能搞错。如果王伟华在一审的时候委托的是一个精通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这些边边角角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案例都熟稔于胸,在一审就做无罪辩护的话,一审法院应该不至于错判,甚至于在检察院阶段都有可能不起诉。但由于律师本人对刑事案件并不精通,白白让当事人多走了一套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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