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武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7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杨某离家出走,同年原告杨某生育一子武小某并独自抚养。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要求被告武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认为孩子非其亲生,且被告已组建家庭并生育两个孩子,拒不承担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是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孩子出生证明,以证明被告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被告武某否认孩子武小某系自己亲生,并且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后法官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被告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支持杨某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支持武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同时法院查明,原、被告非婚生子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故被告应当负担自孩子出生至成年期间之抚养费。另考虑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还需抚养其他两名未成年子女,故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遂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有两大利器:一是亲子鉴定,二是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原则,本案初期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又不愿进行鉴定,在法官释法后同意鉴定,使孩子武小某确系原、被告之子得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在确认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后,武小某作为武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武某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法院查明武小某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武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小某自出生至成年期间抚养费合情合法合理,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神木法院)
通讯员:郭美英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如今社会当中,很多人没结婚就生下了孩子,这样的孩子称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面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法院会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给谁的问题。很多人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闹上了法庭。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呢?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和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一样的,都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个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在考虑抚养权问题时候,重点看什么。首先,看年龄,哺乳期内,也就是一周岁以内,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那么两周岁以下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上八岁以下的,要看双方综合条件,通常还是以女方抚养为多。八岁以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通常法院会让一方把孩子带到法院,单独问一下孩子的意见,这有很大的影响。
在年龄因素以外,以下因素,也非常重要:
第一,是否有其他子女。
第二,是否再能够再生育。
第三,是否有严重的精神和身体疾病。这里必须要说明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在两个人分居的情况下,影响抚养权的核心因素,都不是上述条件,而往往是孩子在谁手里。
二、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三、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规定两周岁以内小孩一般都由女方进行抚养。抚养小孩的条件一般应当包括经济能力、抚养的时间和空间、给予小孩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等四个方面。
不管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一样的自然人,一样的公民(限于同一国籍)。这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内涵之一。
江苏句容郭庄村女子先生育后结婚,16年后在迁户口时候因“非婚生子”为“计生证明”难倒,这一浓重计划生育色彩的法律和现实难题提醒我们,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清理生育负面政策。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无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中国公民,都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规定目的不是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更多的是确保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 “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避免 “非婚生子女”在权利上矮于“婚生子女”,是保障性规定。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分更多地在于计划生育政策管理。
《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也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不是说未婚人士没有计划生育义务,而是上述规定是授权性规定,明确已婚人士享有有限生育权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权。这也明确了生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未婚人士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不享有生育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计划生育义务。
于是,合法生育子的女当然是“婚生子女”;对面,未婚人士生育的子女被区分称为“非婚生子女”。从称谓就能直观判断是合法生育还是违法生育。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区分的是肯定父母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者否定父母的违法生育行为;不区分子女,因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权利平等。
三、户籍登记领域不宜再做婚生与否要求。
从早期的户籍登记和计划生育挂钩 ,到目前的户籍登记与婚姻法律规定衔接,有时候,可能 “非婚生子女”户籍事项办理相比“婚生子女”繁琐。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太多的婚生与否的区分,带来的是隐性歧视,是对孩子的伤害。这就能理解,前文为什么说《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更多的是保护非婚生子女,避免非婚生子女被矮化、被歧视。
从依法行政视角看,户籍登记机关不具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户籍登记又没有区分婚生与否的要求和规定,户籍登记应简单到只登记户籍,不宜额外做婚生与否的登记要求。
四、计划生育政策根本方向调整背景下,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已无必要。
限制生育的政策已经圆满完成了历史使命,鼓励生育已然成为未来的政策方向。在社会生育意愿低迷背景下,借助“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分,否定违法生育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反而可能误伤“非婚生子女”,造成限制生育假象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划分,或应删除。这可以看作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五、单身人士生育权或是迫近现实需求。
单身人士不享有法定生育权的副产品是违法生育和产生“非婚生子女”。其效果不是“催生”违法,就是不利于未成年人-与“非婚生子女”保护。
在计划生育政策初期,限制生育任务繁重,加之淳厚、朴素社会风气里,单身人士生育空间极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没有专设单身人士生育权规定,有其深刻的社会土壤。
社会在发展,无论是婚育年龄推迟,生育问题增多,还是适婚男女比例问题,以及不婚和离异且无再婚意愿人士增多,单身人士生育意愿和需求或应被重视起来。个人认为,不宜浇灭单身人士生育的念想,避免递延到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以后,社会需要很久时间来接受单身人士生育,不利于提振生育。
当然,单身人士生育概念里,首先要解决生育合法性问题和公序良俗问题。
六、生育权从法定权利回归自然权利只是时间问题。
现代社会,个体意识俞显突出,自我价值追求和实现与生育社会义务之间存在某些需要理顺和克服的难题,鼓励生育将是社会长期的任务。相反,限制生育的空间渐小,一直到不需要。
人类的繁衍更多的也是社会义务,多鼓励,为生育搞好服务将成为全社会的系统性责任。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种错位评价,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理由很简单,要评价的是父母的生育行为合法与否,而不是区分子女的身份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无异于父母犯错,板子打在子女身上。对孩子而言,只有一个标准,是不是中国公民。更加之,时代在变,顺应时代发展纠错和优化,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不管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一样的自然人,一样的公民(限于同一国籍)。这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基本内涵之一。
江苏句容郭庄村女子先生育后结婚,16年后在迁户口时候因“非婚生子”为“计生证明”难倒,这一浓重计划生育色彩的法律和现实难题提醒我们,社会管理和服务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清理生育负面政策。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无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是中国公民,都是平等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规定目的不是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更多的是确保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 “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避免 “非婚生子女”在权利上矮于“婚生子女”,是保障性规定。
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分更多地在于计划生育政策管理。
《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也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不是说未婚人士没有计划生育义务,而是上述规定是授权性规定,明确已婚人士享有有限生育权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权。这也明确了生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未婚人士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不享有生育权。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没有权利,也就没有计划生育义务。
于是,合法生育子的女当然是“婚生子女”;对面,未婚人士生育的子女被区分称为“非婚生子女”。从称谓就能直观判断是合法生育还是违法生育。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区分的是肯定父母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者否定父母的违法生育行为;不区分子女,因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权利平等。
三、户籍登记领域不宜再做婚生与否要求。
从早期的户籍登记和计划生育挂钩 ,到目前的户籍登记与婚姻法律规定衔接,有时候,可能 “非婚生子女”户籍事项办理相比“婚生子女”繁琐。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太多的婚生与否的区分,带来的是隐性歧视,是对孩子的伤害。这就能理解,前文为什么说《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更多的是保护非婚生子女,避免非婚生子女被矮化、被歧视。
从依法行政视角看,户籍登记机关不具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户籍登记又没有区分婚生与否的要求和规定,户籍登记应简单到只登记户籍,不宜额外做婚生与否的登记要求。
四、计划生育政策根本方向调整背景下,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已无必要。
限制生育的政策已经圆满完成了历史使命,鼓励生育已然成为未来的政策方向。在社会生育意愿低迷背景下,借助“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区分,否定违法生育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反而可能误伤“非婚生子女”,造成限制生育假象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划分,或应删除。这可以看作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
五、单身人士生育权或是迫近现实需求。
单身人士不享有法定生育权的副产品是违法生育和产生“非婚生子女”。其效果不是“催生”违法,就是不利于未成年人-与“非婚生子女”保护。
在计划生育政策初期,限制生育任务繁重,加之淳厚、朴素社会风气里,单身人士生育空间极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没有专设单身人士生育权规定,有其深刻的社会土壤。
社会在发展,无论是婚育年龄推迟,生育问题增多,还是适婚男女比例问题,以及不婚和离异且无再婚意愿人士增多,单身人士生育意愿和需求或应被重视起来。个人认为,不宜浇灭单身人士生育的念想,避免递延到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以后,社会需要很久时间来接受单身人士生育,不利于提振生育。
当然,单身人士生育概念里,首先要解决生育合法性问题和公序良俗问题。
六、生育权从法定权利回归自然权利只是时间问题。
现代社会,个体意识俞显突出,自我价值追求和实现与生育社会义务之间存在某些需要理顺和克服的难题,鼓励生育将是社会长期的任务。相反,限制生育的空间渐小,一直到不需要。
人类的繁衍更多的也是社会义务,多鼓励,为生育搞好服务将成为全社会的系统性责任。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种错位评价,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理由很简单,要评价的是父母的生育行为合法与否,而不是区分子女的身份是“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这无异于父母犯错,板子打在子女身上。对孩子而言,只有一个标准,是不是中国公民。更加之,时代在变,顺应时代发展纠错和优化,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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