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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父母出资,房子归属怎么认定?(婚前房产父母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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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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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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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结婚买房,是为人生一大事。不结婚也买房,是为更多人的选择。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是婚前就买好的,有的是父母共同出资的,有的是婚后一方买的,情形五花八门。


那么,该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呢?如果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将会在司法上如何认定所有权?


一文带你读懂!


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


一、婚前买房,一人出资时,以下情形将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1、最简单的一种,房子全归你!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出资方全款买房。


或者,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子都似额滴!


2、略复杂,房子虽归你,但夫妻共同还贷和房产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结婚前男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候,法院会把房子判给男方,同时会让男方补偿部分款项;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这也是许多朋友会误解婚姻家庭编的一个点,认为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但却忽略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增值部分,还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不过,具体能补偿多少,发生争议时。要想争取收益,必须根据还贷数额和房屋鉴定市值以及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利益综合考虑,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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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原则上会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小情侣相恋多年,领证之前一般会开启一段同居生活,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买了房,无论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会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要注意了!


如果双方还没同居呢,就买了房,又仅仅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话,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是不一样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三、婚后买房,不一定都是共同财产!


1、结婚后,我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的房,房本也是我的名儿,房子会归我!


小刚和小红结婚后,小刚如果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小刚名下。


司法认定:房屋是小刚也就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小刚的个人财产。


但是,要注意,如果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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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后,用咱俩共同的钱买房,无论登记在咱俩名下还是你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


3、结婚后,还是用咱俩的钱买房,但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一定就是孩子的!


主要看能否被认定为赠与!


司法实践中,并不会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法院会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但是,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房房!一房难求


四、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法律有变动!


1、婚前我妈全款给我买了房,房本儿也是我的名儿,房子归我!


2、婚前我妈给我付了首付款,登记在我名下,婚后的房贷是咱俩共同还的,离婚分割时,房子不一定属于登记产权人!


民法典实施之后,原来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按照现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双方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意思,否则,离婚时房产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完全属于登记产权人。


3、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子女名下,也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法官在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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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容量有点儿大,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有的比这还要复杂,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针对房屋分割的方式,也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类处理。


恋爱不易,婚姻不易,相依相伴更难,且行且珍惜吧!


最全!婚前出资买房,房子究竟算谁的?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新增的“离婚冷静期”立马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引发了国民更多关于结婚、离婚时如何更好保障自己权益的思考。当下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纠纷更是让人心身疲惫。而房子和婚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多数人来说一套房子是多年积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婚前购房就是婚前财产吗?婚前购房出资方式的不同对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影响吗?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投资、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婚前购置房屋的出资形式多样,也就意味着如果离婚,房屋的权属也会有不同。但总得来说民法典对于婚前财产和父母出资有了更明确的认定与保护。


通过接下来几种常见的情况,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避免在婚前购房时权利受损。


01案件一


张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前为其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请问该房产是否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如婚前全款购买该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该房产毫无争议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购房时间通常以支付房款的时间为准,即使是婚前付款、婚后领取房产证,依旧视作婚前财产。


若在婚后张先生的父母全款为他购买一套房屋,即使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未明确约定是对张先生一人的赠与,也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02案件二


张先生的父母为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以张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婚后由张先生和李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该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协商房屋归属与补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即张先生),并由张先生支付剩余贷款。尽管房子在个人名下,但增值与配偶共同还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人独享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所以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张先生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03案件三


张先生的父母在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新房,并登记李女士名下,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首先要清楚,这套房屋为什么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第一可能是单纯的赠与,房屋归属于李女士。第二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就需要对“以结婚为目的”与“父母全款出资”进行举证。同时会根据出资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全款赠与房屋的可能性。当证据链完整时,实务中大多会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短,法官会考虑真实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04案件四


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双方父母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名下。该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等于夫妻平均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文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实务中一般按照出资份额共同共有。


05案件五


张先生与李女士相恋多年,张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一套婚房,结婚后李女士用自己的积蓄精心装修,还购置了全套家具家电。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该房屋归属如何认定?


房子仍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补偿李女士装修和家具家电费。在司法实践中,买房的钱是谁的?什么时候出资购买的?这是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两大核心要素,而装修、家电等不作为房产分配的主要考虑因素,只会通过金钱方式进行补偿。


但是往往房产在日益增值,装修家电却随着使用损耗日渐贬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首先,在结婚买房时,双方可以对将购买房屋、家具、装修等使用资金的


06案件六


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2015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其丈夫全款购买了价格为40万的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王女士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10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9年,其丈夫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包含婚后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电器费用。2022年初,二人婚姻破裂,李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其丈夫出售市中心房屋所得的收益。


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婚前购买房屋用于两人婚后居住,并非投资,故其出售房屋后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归其丈夫个人所有。如果两人结婚后,该房屋用于出租,由于租赁行为本身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和单纯的银行利息不同,出租方还有维修房屋的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所以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Ⅱ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民法典》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本案中李女士用其婚前所有的个人公积金进行装修,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将公积金出资部分分割给李女士。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予还是借款?法院判决子女还款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薛贝 董星星


实习生 陈玉萱


家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的张先生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房子登记在准儿媳王女士名下。现在,张先生的父母要求张先生夫妇还款,王女士称这笔钱为彩礼钱,不应当归还。近日,经二审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2017年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举办了婚礼,尚未领证。2018年夏天,张先生向父母借钱买房。当时,张先生的父母借钱给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双方打了借条。购买这套房屋时,张先生将房子登记在了王女士名下,由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余下房款和贷款由张先生支付。


2018年1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领取了结婚证,2020年1月,张先生的收入骤减,无力继续支付房贷,并再次向父母提出借钱还贷。张先生与父母达成了协议,承诺等自己手头宽裕了,连带上次借的钱款一并还给父母。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张先生父母没有收到了一分钱还款,双方协商不成。2021年中旬,张先生父母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还钱。


(通讯员供图)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张先生父母给的彩礼钱,因为房子是他们领证前购买的,而且房主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坚持认定该套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并表示对借钱一事不知情。“首付款确实是男方父母出的,但是这是给我的彩礼,不应当归还。”王女士辩称。


张先生的父母提交了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法庭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先生的父母的本意为帮助张先生夫妇购买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住房。法庭依法判决张先生夫妇还钱。王女士不服,近日,经二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涉及金钱交易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无论借款、赠与、买卖等行为,涉事双方都应订立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全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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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薛贝 董星星


实习生 陈玉萱


家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的张先生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房子登记在准儿媳王女士名下。现在,张先生的父母要求张先生夫妇还款,王女士称这笔钱为彩礼钱,不应当归还。近日,经二审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2017年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举办了婚礼,尚未领证。2018年夏天,张先生向父母借钱买房。当时,张先生的父母借钱给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双方打了借条。购买这套房屋时,张先生将房子登记在了王女士名下,由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余下房款和贷款由张先生支付。


2018年1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领取了结婚证,2020年1月,张先生的收入骤减,无力继续支付房贷,并再次向父母提出借钱还贷。张先生与父母达成了协议,承诺等自己手头宽裕了,连带上次借的钱款一并还给父母。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张先生父母没有收到了一分钱还款,双方协商不成。2021年中旬,张先生父母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还钱。


(通讯员供图)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张先生父母给的彩礼钱,因为房子是他们领证前购买的,而且房主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坚持认定该套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并表示对借钱一事不知情。“首付款确实是男方父母出的,但是这是给我的彩礼,不应当归还。”王女士辩称。


张先生的父母提交了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法庭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先生的父母的本意为帮助张先生夫妇购买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住房。法庭依法判决张先生夫妇还钱。王女士不服,近日,经二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涉及金钱交易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无论借款、赠与、买卖等行为,涉事双方都应订立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全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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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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