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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要判几年?(非法经营罪从犯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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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9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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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2023最新量刑标准!家属必看!

家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会判多久?


先看看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这里罗列几个常见的非法经营案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2)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非法经营食盐案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烟草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除了非法经营食盐、药品、烟草,常见的非法经营对象还有出版物、外汇、国际电信业务、无线电设备等等,都分别有各自的入罪标准。


根据我们庭立方平台刑事律师办理非法经营案件的经验,此罪名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越早介入对案情越有利。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了类似问题,想争取轻判、缓刑、不起诉、二审改判的,可以留下案件类型+地区,为您对接您当地的优秀刑事律师!


非法经营罪会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业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那非法经营罪会判刑吗?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


  一、非法经营罪会判刑吗


  只要构成了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就是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检察院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退还了非法经营的犯罪所得,退还非法所得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虽然还是会被判刑,但因为退还了非法所得,还是很可能会减轻刑罚的。


  非法经营行为处罚可能会被没收非法经营所得,也有可能会被拘役或者判有期徒刑。具体的处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严重性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l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出现了非法经营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只要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犯罪分子就会被判处刑罚。


国家出手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些行为要被判刑


“非法放贷”行为将受到严厉约束!尤其是违法的校园贷、套路贷等要“凉凉”了。


基金君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有六大要点值得关注: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即为非法经营罪


这一通知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以及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其中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若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市场等严重后果也是一个指标。小伙伴要警惕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具体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经营罪”


其中约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介绍费等算入实际年利率


其中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各种从重处罚情况


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黑”从严量刑


如果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等,则会从严量刑。


通知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意见就是在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非法放贷”行为将受到严厉约束!尤其是违法的校园贷、套路贷等要“凉凉”了。


基金君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有六大要点值得关注: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即为非法经营罪


这一通知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以及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其中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若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市场等严重后果也是一个指标。小伙伴要警惕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具体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经营罪”


其中约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介绍费等算入实际年利率


其中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各种从重处罚情况


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黑”从严量刑


如果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等,则会从严量刑。


通知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意见就是在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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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0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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