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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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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2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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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近三十年后离婚,法院: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对簿公堂。3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1985年,刘女士和高先生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已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自己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同时,分居时间长短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有哪些

在新时代,随着婚姻自由,离婚率也在上升。当他们结婚时,他们很高兴。当他们离婚时,许多人会因为财产而无法支付。事实上,离婚后很容易分割财产,因为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其他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庭审理中区分开来。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离婚的依据,包括: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除外);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士兵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国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赔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6、一方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贵重生活资料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10、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11、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业,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管理的考虑,合理划分或者折价。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房屋拆除、原房屋,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业主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补偿对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照顾这个女人。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经济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费、损失,离婚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0、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1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2、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要求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1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并告知当事人分割难以查明的财产;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14、一方非法隐瞒、转让、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出售、损坏、分割财产的,对隐匿、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杭州婚前财产律师: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密集的地方。为了帮助大家理清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思路,杭州婚姻律师根据司法实践对法院对财产分割的裁判思路做出提纲式的梳理。


法院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首先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没有做出书面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定财产制进行判决。


然后再看财产性质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遵循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


如果双方之前达成了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会认定为你们签订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只确定财产性质和财产归属的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判决财产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有些当事人会认为反正就是对半分,不需要请律师,最终没有分割到自认为可以拿到的那部分。法律和裁判不是你认为那么简单,怎么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梳理证据,怎么在庭审中抓住有利于自己的点,这些都是需要较多的实务操作才能把握得了的。所以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建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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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看财产性质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遵循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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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有些当事人会认为反正就是对半分,不需要请律师,最终没有分割到自认为可以拿到的那部分。法律和裁判不是你认为那么简单,怎么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梳理证据,怎么在庭审中抓住有利于自己的点,这些都是需要较多的实务操作才能把握得了的。所以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建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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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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