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与“刑事和解”是我的两大“招牌动作”,上次归纳的一批经典案例基本都是这两类。我坚持“无罪辩护”策略,认为律师拿到案件第一反应就应该是“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否定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那些“应当无罪”的案件,那些“可能无罪”的案件,都需要律师有勇气去坚持无罪辩护。当然,律师不是“莽夫”,理想需要服从理性。不看证据不问情由一律“无罪辩护”,那样的律师是“添乱”而不是“帮忙”。无罪辩护需要形成相应的辩护技巧,简言之就是庭前“五步法”。
1、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冤屈
律师接到无罪辩护案件,第一件事应该是去会见当事人,查明清楚当事人是否存在冤屈、存在哪些冤屈、如何证明自己被冤屈。律师一定要自己去会见,切不可完全“假诸旁人”,即使是自己最得意的弟子或拍档。第一次会见一定要自己“亲力亲为”,这才能通过望(看气色)、闻(听声音)、问(疑难)、切(要点)来了解基本案情。
2、阅读诉讼卷宗以核实案情
律师只要能够接触到诉讼卷,就应该立即着手阅卷。第一遍阅卷可以“搜索”与当事人有关的材料,第二遍阅卷则需要根据当事人反映的冤屈逐一核实,第三遍阅卷则是在前两次阅卷的基础上形成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此时即使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律师也应该根据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准备好当事人事实无罪或证据无罪的法律意见书。不过,那些可能提醒侦察机关完善有罪证据的意见可以“留中不发”,律师没有指控自己的当事人有罪的义务。
3、拜会办案机关以交流意见
律师起草好了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就应该制作法律意见书拜访办案机关,例如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或者向法院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律师带着法律意见书拜会办案机关,向他们陈述自己对案件“应当无罪”或“可能无罪”的看法。办案机关一般都会重视这种交流,大家可以坦诚交换意见,也是“先礼后兵”。曾有检察官直言不会告诉我,在起诉书交给领导盖章前他们很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愿意修改自己的起诉书。但起诉书一旦交给领导过目并盖章,他们就不能轻易妥协,需要“坚持到底”。
4、查找相关案例以强化说服
“大数据时代”无罪辩护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到与自己的案件相类似的无罪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无罪案例或者本辖区无罪案例。我当年“走捷径”经常阅读甚至借鉴一些知名律师案例来组织自己的法律意见书或者辩护词,后来当然是“借用”一些无罪案例来说服办案机关。我常说许多冤假错案都是那些正义感爆棚的热血青年制造的,我们需要让他们意识到“可能另有冤情”,避免他们象“错斩崔宁”那样,“巧合”变成“巧祸”。没有人愿意真心犯错,更多是因为热情压倒了冷静。
5、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以预演开庭
刑事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切忌“孤狼战术”,而应该“群狼战术”。我经常要求委托人解除其他委托人再委托我与小胡律师,如果是外地办案需要留一个当地的“生活律师”,则小胡律师也会全程参与办案,所谓“一个好汉三个帮”。此外,那些认为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应该组织“疑难案件分析”,听听大家的意见特别是“反方”意见。做好了庭前各种准备,后面的开庭也就水到渠成从容应对。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广东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惠州市宪法宣讲团成员、惠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惠州市作家协会会员、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余律师崇尚“审前辩护”与“无罪辩护”,是“技术辩护”的积极践行者,认为律师辩护就是有理有据说服办案机关。
余安平律师部分经典案例
2009年江西萍乡市王某交通肇事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不批捕案
2010年博罗县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决判处7个月
2010年龙川县张某等5名保安员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全部缓刑
2011年惠州市惠城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1年(受害人死亡)
2012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死猪肉2.65万公斤)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钱某非法拘禁罪案
律师上诉,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缩短刑期1年
2012年惠州市惠阳区胡某非法经营罪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缓刑
2013年惠州市惠城区曾某强奸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不起诉
2013年深圳市福田区刘某逃税罪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深圳市罗湖区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惠州市惠阳区邱某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认罪退赃,律师无罪辩护,第一次检察院撤回起诉,第二次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深圳市张某2435.5万元网络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2016年惠东县台湾商人张某职务侵占30多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7年茂名市王某制造毒品524.3千克案
律师上诉,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成功免死
2017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2017年紫金县谢某组织卖淫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7年东莞市杨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律师辩护,法院定性为单位犯罪并减少1桩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2018年江西上饶广丰区毛某故意伤害(村民械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法院判处缓刑
2018年中山市张某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批准逮捕后无罪释放
2018年江西省德兴市高某合同诈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1999年20万元的旧案获得缓刑
2018年惠州市惠阳区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2018年广州张某抢劫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8年惠东张某敲诈勒索国企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轻罪辩护争取判决5年有期徒刑
2018年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律师推动刑事和解,认为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争取判决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湖北孝感郑某网络平台诈骗案
律师无罪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18年惠州韦某寻衅滋事(涉恶)案
律师轻罪辩护判处1年有期徒刑
2018年惠州乐某持刀妨碍公务案
律师无罪辩护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无罪上诉后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9年惠州陈某污染环境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捕
2019年惠州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准
2019年惠州康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后直接释放
2019年陈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2020年浙江绍兴赵某组织卖淫罪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3年9个月
2020年河源毛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15年有期徒刑
2010年河源黄某寻衅滋事(涉黑)案
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
思路是行动指南,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思路。俗话说“方向不对,努力白费”。刑辩业务也是如此,当辩护思路和方向出现问题时,你越努力,错得越多越远。在刑事案件中,以我12年的辩护经验,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的主要思路和方向。诚然,量刑辩护也是不可缺,二者互相补强。
曾庆鸿律师为刘金福倒卖车票案出庭辩护
无罪辩护思路
总体来说,无罪辩护思路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成立;证据不足的无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程序违法的无罪等等。
第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是任何一个罪名必备的要素,有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比如盗窃罪,盗窃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性罪名。按照传统四要件,客体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及财产性利益;客观方面采取窃取手段,违背财产权利人的意志改变了财产权属。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他人的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客观行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的自然人,不包含病理性醉酒的人、精神病患者。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者之间是一种递进关系。
1.符合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该罪名又是要故意犯罪的,那么该当性不成立,自然不构成相应犯罪,后面的要件就可以不用考虑了。
2.违法性:是指不具有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犯罪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主体的责任能力问题。
“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主要分析客观不法层面和主观责任层面,参照主客观相统一定罪模式认定。
无论用传统的四要件,还有三阶层或两阶层的理论。那么,都可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辩护,我们只要把其中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构成要素进行辩护。论证某要件不符合不成立,自然实现无罪的结果。
以付某运输毒品案为例,2018年笔者办理的无罪案件。基本案情:付某是一个滴滴车司机,刚买了新车约半年,一直是跑A市到B市之间的中短途运输。李某委托其运输工业样品从上高县至万安县,每周一次,共运输7次。经公安机关侦查,付某运输的样品为毒品,共计约500克。万安县公安局以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笔者通过会见和研究案情,付某始终供述运输的包裹为工业样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付某对毒品明知,其被李某欺骗了,故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从付的认知水平分析,无法认识到运输的包裹系毒品。
1、包裹外观无异常特征。上家李某交给付的包裹由多层塑料袋包装,塑料袋颜色多为红、黑等深色,包裹无刺鼻、刺眼等异常,与托运人李某陈述的包裹系某“样品”可互相印证。
2、付对毒品无认知。冰毒是结晶块状的物体,外观与冰糖类似,如没有涉毒经历或毒品知识的,一般人难以准确分辨出两者。付的实际文化程度为小学二年级,无涉毒经历,对毒品无认知。况且,在没有拆开包装的情况下,则更不会意识到包裹内的“样品”为毒品。
3、托运人李某的职业不足以让人警惕。据付了解,托运人李某的职业是做“田园化”工程的,与非法行业无关,委托付托运“样品”并不足以引起付的怀疑。
二、付选择在晚上送“样品”,只是为了多跑单,并非另有隐情。
1、白天跑上高至南昌客运,晚上才有空跑万安送包裹,并非刻意选择夜间时间。付陈述,李某数次在白天打电话来要求包车(可调取双方通话记录)。但是白天大多跑上高至南昌(上午到南昌,下午回来),只有晚上才有空跑万安。
2、有钱赚的单就跑,不分昼夜,这是出租车的行业习惯。从2017年11月开始,付跑出租送客,只要有钱赚的运单,日夜兼程地忙碌。建议侦查机关调查上述时间以来,付的通话记录.
3、付努力工作之目的是养家糊口。2017年10月,付购买号牌为众泰小车,有月供偿还。不久前,新添二胎,现育有二子,家中还有老人要赡养。因此,付跑出租是家庭经济的主要
三、运输的地点、路线、运费价格均正常。
1、接收“样品”在户外公共场所,地点并非隐蔽。据付陈述,上家李某给他“样品”的地点虽有不一,但每次都在户外公共场所。
2、行驶路线正常,未有意绕道、逃避检查。付驾车从上高到万安全程高速,路上有多处监控卡口,也没有刻意避开高速收费站。
3、交“样品”地点为酒店附近,行为无反常。付到达万安县城后,通过李提供的电话联系绰号为“百万”的男子,在万安湖酒店附近交货。“百万”也未当场开包验货,拿包裹后立即离开,双方无过多交谈,这符合出租车司机送包裹的习惯做法。
4、运费合理,收益非暴利。每次包车送货收费1000元,从上高到万安来回一趟,共500公里,驾车需要花费6-7个小时,高速路收费200元/次,油费350元,扣除车损,收益约400元。据出租车行业的收益行情,夜间6-7个小时的出车,付的收入合理,并非牟取非法暴利。因此,为400元去贩卖毒品而被判刑,不符常理。
四、送货期间,付行为活动正常,其只是被他人利用。
1、“样品”系随意放在车内。真正的贩毒者,会将毒藏在不易被发觉的地方。但却付却将“样品”放在车内的档位、副驾驶处,一路上有多处监控卡口,被拍可能性大,由此说明付根本未意识到包裹内的东西是毒品。
2、最后一次送货在收费站前交接,说明付对包裹不“重视”。2018年3月即最后一次送货到泰和,付在出泰和收费站前将货丢给“百万”,可见其对货“不重视”。其目的为了省过路费,不出收费站送完货就直接回家,因为,这次运费为800元。因此,如果付知道包裹为毒品,那么会选择保证包裹安全为第一,不会在收费站这样公共场所交接包裹。故,由此可证明付不知情包裹为毒品。
3、付的手机短信和微信记录未删除,可说明其没有做非法之事。按照常理,毒品犯罪分子每次作案会更换电话号码、手机、删除相关信息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和毁灭、隐匿证据的意识。本案的付没有做上述行为,由此可印证其真不知道包裹内的东西为毒品。
综上所述,以付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认知能力,结合接货过程、行车路线、包裹放置、交接方式、事后行为等,不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样品”就是毒品。
案件结果:检察院决定对付某不予批准逮捕,一年后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证据辩护,证据不足的无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犯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简单说,一个犯罪事实,要满足七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等,诸要素有证据证明,这是证据量的要求。
2.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法定程序就是要求依法取证。如该有扣押清单的有扣押清单,该有同步录音的有同步录音录像,该有见证人的时候有见证人,这是证据质的要求。
3.结论具有唯一性,易言之,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某被告人所为,就是被告人所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它就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证据的三个标准,三个条件。证据的量要充足,证据的质要合格,证据的结论要有唯一结论。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笔者这几年一直在研究证据法,在实务办案中常运用证据辩护,收获了不少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纠正了诸多冤假错案。例如,南昌张玉环杀童案,最终宣告无罪的就是有诸多的证据不足,比如说现场使用的麻绳证据缺失,使用的木棍证据缺失等等;还有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于英生杀妻案、陈灼昊案等等,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证据不足。通常可以表现,要么是瑕疵证据不真实,最终非法证据排除的,要么实物证据不真实,不客观。科学证据错误,常见的鉴定检材不真实、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标准错误,导致最终的证据排除。证据辩护就要对单项证据、组合证据、全案证据审查,最终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笔者去年在“喜马拉雅”分享的证据法课程有50多集,对每一项证据都有进行详细的讲解。同时,对每类证据的审查、综合证据运用等实务问题,均有撰写文章,大家可以在网上查阅。
总之,证据辩护是我们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的思路。以我的经验来看。任何一个案件证据上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最起码有证据瑕疵,只要认真一些,专业一些,就能发现问题。广义的非法证据,不仅是言词证据的,还包括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例如,证人证言中的传来证据,猜测性证言;讯问未成年的时候,没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近日看到福建吴国章律师的文章,他说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也属于风险性排除证据,取了个高雅的名字。所以说,证据辩护,是无罪辩护的思路,辩得好可以达到无罪效果,退而求其之,也可影响降低量刑。
第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第13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但书条款,这个条款在我实践中运用的不是太多,可能是对刑法理念的谦抑性,罪刑法定原则理念的贯彻运用不足有关系。
案例:遂川县某赌博案。一对夫妻在互联网买卖六合彩,老公先被公安抓,老婆后抓。笔者为老婆辩护,经过调查老婆只协助老公做了一点辅助性工作,比如送一下转账的单据,提供了一些银行卡给老公用。老婆也是家庭主妇,老公在做事业时,老婆适当协助,做一些零散的事务性的,符合常理。我建议公安机关对老婆来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因为老婆参与了赌博的辅助性工作,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赃,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最终,公安机关对老婆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思路辩护。例如,一人犯罪后果轻微的;刚达追诉标准,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 总之,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依据情节轻微不按照犯罪处理的思路来争取无罪辩护。
第四、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前三个是实体,第四个是程序。程序辩护要求律师熟悉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能熟练且精准运用程序辩护的律师不多,与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息息相关。实务中,程序轻微违法,不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如出现重大程序违法,关系到案件走向。梳理刑事诉讼法,从立案开始,违法立案、违法管辖、回避、审判组织违法、审判程序违法、合议庭成员组织不合法、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非法取证等等。
证据辩护中,认定犯罪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中第二个条件是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扩展到程序辩护中来,办案程序违法达到严重程度,有可能导致案件无罪。
吉安县甘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是笔者2020年年底办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甘某的下家符某立案侦查,在侦查下家案件时,自然查到上家甘某。甘某委托笔者辩护,案件到笔者手上已经是二审,实体上,甘某的上家、下家、邻家都已经判决生效,没有实体辩护空间。在审查诉讼文书卷时,灵光乍现,立案决定书有问题,立案决定书上只写对下家符某立案,并未对上家甘某立案。笔者认为,立案是刑事案件的起点,所有侦查行为的源头。没有立案,后续进行取证,所有侦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所有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为此,笔者找到了刘秀丽重婚案无罪判决作为参考。二审法官研究笔者的辩护意见后,认为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为妥善处理案件,推倒重来,浪费司法资源。参照下家量刑处理,在一审量刑基础减半年。鉴于被告人认可犯罪事实,笔者与被告人协商后,同意二审的折中方案。
第二种是违法管辖。我们刑事诉讼法及其我们的公检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对管辖有详细规定,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关联管辖。
近日,武汉远成公司非法经营案,最高法院答复湖南某县法院对远成案没有管辖权,法院裁定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慈利与指控犯罪没有任何连接,A县公检法对本案没有地域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等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起诉书指控,“武汉远成安排陈某、段某慧、罗某军等人在全国各地予以销售”,结合证据材料可知,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不在A县辖区内。2019年8月3日,A县公安局决定对武汉远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违反了地域管辖规定。A县公安局在源头上就无权管辖。A县不是犯罪地,A县人民检察院和A县人民法院均无权管辖本案。
二、武汉远成的住所地和各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慈利,不符合更适宜A县法院管辖的情形
(一)被告单位住所地不在慈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本案中,武汉远成登记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是武汉市武昌区,在A县没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即便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单位的居住地管辖原则,张家界市公检法、A县公检法对武汉远成也均无管辖权。
(二)被告人胡某华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慈利
本案中,截止2020年7月24日,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胡某华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陈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段某慧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江夏区;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未央区;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新洲区,以上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慈利,A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
三、A县公检法皆未获得指定管辖
A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法定管辖权,也没有获得指定管辖,A县公检法对此案均无管辖权。
A县公检法被指定管辖祝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本案虽然与祝某等人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却不是共同犯罪案件,而是被应该另案侦查的非法经营案。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管辖了祝某案,就可以直接管辖本案。远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至今未被指定管辖。
而且,本案不可能通过指定管辖确定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仅限于三种情形:管辖不明;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案应退回A县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应当立即将本案及案卷材料退回A县人民检察院。
A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退卷后,应当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注:以上文字
无罪辩护一直被许多律师推崇,我也主张只要条件允许律师应该采取无罪辩护策略,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无罪判断或无罪辩护会恶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状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需要从颠覆办案机关的证据大厦与逻辑链条入手,也就需要更深入会见更仔细阅卷更全面研究案情。
一、“上策”不捕辩护
一些律师认为不能阅卷则不能无罪辩护,他们忽视了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案情提前“阅卷”。我在刑事拘留阶段会见当事人,不仅会向他们了解“侦查机关问了什么”、“你回答了什么”,而且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当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我他很无辜时,我往往会作出判断,“如果你所讲属实,本案应该不构成犯罪”。随后我就会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并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捕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上策”,一则是因为此时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还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二则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责任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的“时间节点”,此时律师的无罪意见是帮助检察机关规避错案风险,更能被他们接受。我曾在深圳市福田区办理过刘某逃税案,我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得出结论,刘某作为外聘的会计师,并不知道某公司有“两本账”,他不明知该公司通过会计方式逃税,不属于逃税罪的共犯,不构成犯罪。不久当然是刘某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二、“中策”不诉辩护
如果说有100人被无罪释放,那么90人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9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剩下1人在审判阶段放出来。许多人家属遇到家人被刑事拘留,不是考虑“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且“找熟人”寻求办案机关帮忙。不少警察也排斥律师在批准逮捕前介入,例如告诉家属“找律师没用”。这一则是律师介入后会通过询问当事人研判侦查机关办案方向,侦查机关难以恐吓、引诱当事人,“你说了就没事了”这种话再也没有影响力;二则某些警察等着家属通过“熟人”来找,律师过早介入岂不是“抢生意”的?这也就导致大量案件是在批准逮捕后家属才请律师,律师只能把无罪辩护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采取“中策”。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能完整阅卷,也就可以通过“案卷分析”判断出本案重点、难点、疑点在哪里,从而向公诉机关提前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我曾办理了曾某强奸案,也是批准逮捕后才找到我。我阅卷后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只能证明曾某与喻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能证明违反了喻某意愿。当晚两人正常去开房,没有饮酒没有吸食麻醉药品,没有呼救的声音没有打斗的痕迹,如何证明违反女方意愿?男方体力相对于女方不占绝对优势,女方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扒不下来。后来当然是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穿牛仔裤不算强奸”成为一些律师朋友取笑我的话柄。
三、“下策”庭审辩护
一些案件要么是检察机关把关不严,要么是家属听信“熟人”说可以“搞定”错过了侦察机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黄金时间,律师也就面临着庭审辩护的“下策”。律师不能在审前辩护中“无罪拦截”,也就只能在审判辩护中“兵临城下”陷入苦战。此时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基本完善,律师面对的是“木已成舟”的有罪指控局面。检察机关不会被争取为“盟友”,他们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就有义务督促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甚至是超过羁押期的有罪判决。此时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说服法官”本案存在关键证据漏洞或定性错误。
我曾接手了邱某等贪污案,有退赃有认罪,大家都认为“铁板钉钉”。我接手后发现本案其实是公诉机关把某水利工程工程审计数额与财政拨款数额之间的差额当成贪污数额,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从而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公诉人起诉逻辑错误。结果当然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我最近代理了一单洪某2.9公斤毒品运输案件,一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我是在二审阶段介入。我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藏有2.9公斤毒品的手提包系当事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包里藏有毒品,洪某遇到警察逃跑,是因为他有吸毒担心被拘留,公安机关不能就此认为洪某明知包里有大量毒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只要案件有无罪辩护空间,律师“尽职辩护”就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被告人即使有认罪有退赃,也不能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案发现场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知道,律师与办案机关只知道法律事实,律师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见招拆招”。律师无罪辩护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不管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不管是否妥协对当事人更有利,一律“无罪辩护”的“左倾冒险思想”;另一种是不管是否现有证据能争取当事人无罪,一律有罪辩护的“右倾投降思想”。我曾有一位老乡涉嫌合同诈骗30万元被刑事拘留,明明可以将欠款付给受害人刑事和解接案,不料他听信律师意见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关押了半年才释放。半年时间对于一位老板而言是多少个30万元?争取无罪的成本太高,此时不如先妥协换取自由身。我告诉该老乡说,本来你就欠别人货款,本来你作为老板最宝贵的是人身自由,何必如此执着?如果你是年收入不足10万的打工仔,这种案件你可以“不惜代价”追求正义,但你作为老板有些不值得。律师要懂法律,更要懂人情世故。
无罪辩护很多时候从方向变成方法,只要能争取当事人早日脱离被羁押状态,“留得青山”。如果出现当事人坚持无罪、家属支持无罪、律师认为无罪的“三无罪”状况,则律师应当排除万难进行无罪辩护。此时律师不仅是“尽职辩护”,更是对当事人的伦理尊重。
无罪辩护一直被许多律师推崇,我也主张只要条件允许律师应该采取无罪辩护策略,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无罪判断或无罪辩护会恶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状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需要从颠覆办案机关的证据大厦与逻辑链条入手,也就需要更深入会见更仔细阅卷更全面研究案情。
一、“上策”不捕辩护
一些律师认为不能阅卷则不能无罪辩护,他们忽视了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案情提前“阅卷”。我在刑事拘留阶段会见当事人,不仅会向他们了解“侦查机关问了什么”、“你回答了什么”,而且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当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我他很无辜时,我往往会作出判断,“如果你所讲属实,本案应该不构成犯罪”。随后我就会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并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捕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上策”,一则是因为此时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还不完善,存在不少疏漏;二则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责任从侦查机关转移到检察机关的“时间节点”,此时律师的无罪意见是帮助检察机关规避错案风险,更能被他们接受。我曾在深圳市福田区办理过刘某逃税案,我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得出结论,刘某作为外聘的会计师,并不知道某公司有“两本账”,他不明知该公司通过会计方式逃税,不属于逃税罪的共犯,不构成犯罪。不久当然是刘某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
二、“中策”不诉辩护
如果说有100人被无罪释放,那么90人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9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剩下1人在审判阶段放出来。许多人家属遇到家人被刑事拘留,不是考虑“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且“找熟人”寻求办案机关帮忙。不少警察也排斥律师在批准逮捕前介入,例如告诉家属“找律师没用”。这一则是律师介入后会通过询问当事人研判侦查机关办案方向,侦查机关难以恐吓、引诱当事人,“你说了就没事了”这种话再也没有影响力;二则某些警察等着家属通过“熟人”来找,律师过早介入岂不是“抢生意”的?这也就导致大量案件是在批准逮捕后家属才请律师,律师只能把无罪辩护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采取“中策”。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能完整阅卷,也就可以通过“案卷分析”判断出本案重点、难点、疑点在哪里,从而向公诉机关提前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我曾办理了曾某强奸案,也是批准逮捕后才找到我。我阅卷后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只能证明曾某与喻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能证明违反了喻某意愿。当晚两人正常去开房,没有饮酒没有吸食麻醉药品,没有呼救的声音没有打斗的痕迹,如何证明违反女方意愿?男方体力相对于女方不占绝对优势,女方穿着牛仔裤,没有女方帮忙男方根本扒不下来。后来当然是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穿牛仔裤不算强奸”成为一些律师朋友取笑我的话柄。
三、“下策”庭审辩护
一些案件要么是检察机关把关不严,要么是家属听信“熟人”说可以“搞定”错过了侦察机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黄金时间,律师也就面临着庭审辩护的“下策”。律师不能在审前辩护中“无罪拦截”,也就只能在审判辩护中“兵临城下”陷入苦战。此时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基本完善,律师面对的是“木已成舟”的有罪指控局面。检察机关不会被争取为“盟友”,他们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就有义务督促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甚至是超过羁押期的有罪判决。此时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说服法官”本案存在关键证据漏洞或定性错误。
我曾接手了邱某等贪污案,有退赃有认罪,大家都认为“铁板钉钉”。我接手后发现本案其实是公诉机关把某水利工程工程审计数额与财政拨款数额之间的差额当成贪污数额,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从而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公诉人起诉逻辑错误。结果当然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我最近代理了一单洪某2.9公斤毒品运输案件,一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我是在二审阶段介入。我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藏有2.9公斤毒品的手提包系当事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包里藏有毒品,洪某遇到警察逃跑,是因为他有吸毒担心被拘留,公安机关不能就此认为洪某明知包里有大量毒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只要案件有无罪辩护空间,律师“尽职辩护”就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被告人即使有认罪有退赃,也不能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案发现场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知道,律师与办案机关只知道法律事实,律师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见招拆招”。律师无罪辩护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不管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不管是否妥协对当事人更有利,一律“无罪辩护”的“左倾冒险思想”;另一种是不管是否现有证据能争取当事人无罪,一律有罪辩护的“右倾投降思想”。我曾有一位老乡涉嫌合同诈骗30万元被刑事拘留,明明可以将欠款付给受害人刑事和解接案,不料他听信律师意见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当然是被关押了半年才释放。半年时间对于一位老板而言是多少个30万元?争取无罪的成本太高,此时不如先妥协换取自由身。我告诉该老乡说,本来你就欠别人货款,本来你作为老板最宝贵的是人身自由,何必如此执着?如果你是年收入不足10万的打工仔,这种案件你可以“不惜代价”追求正义,但你作为老板有些不值得。律师要懂法律,更要懂人情世故。
无罪辩护很多时候从方向变成方法,只要能争取当事人早日脱离被羁押状态,“留得青山”。如果出现当事人坚持无罪、家属支持无罪、律师认为无罪的“三无罪”状况,则律师应当排除万难进行无罪辩护。此时律师不仅是“尽职辩护”,更是对当事人的伦理尊重。
劳动仲裁在哪里,劳动仲裁第一步怎么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二审无罪辩护词(二审做无罪辩护不成功会重判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