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会判多久呢?
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诈骗罪的量刑与数额息息相关。
那么,多少钱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呢?
一般来说——
(1)数额较大,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指五十万元以上。
具体到各个地区,数额会在上述幅度内,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有所调整。
比如江苏地区,6千以上才算“数额较大”,而广西地区,三千以上就算“数额较大”。
上面说的都是诈骗罪的基准刑。
如果说咱们有自首等有利情节,还能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判轻点。但如果说咱们有累犯等不利情节,反而会在上述基准刑的基础上判重点。
下面罗列几个常见的有利情节——
(1)自首:一般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立功:一般立功减少基准刑20%以下;重大立功减少基准刑20%-50%
(3)从犯:从犯比照主犯量刑减少20%-50%或者以上
其实,如果家人不幸涉嫌诈骗罪,作为家属,真正该做的不是到处找律师算命“判多久”,而该去思考“怎么做”才能达到想要的结果。
律师无法为当事人算命,因为律师不是预言家。但律师可以帮助你的家人争取有利的情节,让你的家人获得应有的量刑优惠。
如果你想要委托律师,我们庭立方严选全国各地的优秀刑事律师,留下【地区+号码】,为你对接适合你的好律师!
警惕电信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渐猖獗、花样层出不穷,广大群众一定要时刻绷紧防范之弦,谨防新型电信诈骗。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手段有哪些?
1
冒充公检法等特定身份人员诈骗:犯罪嫌疑人编造受害人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2
冒充客服类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网购订单数据信息,冒充电商平台、网上店铺或快递公司的客服,谎称商品丢失或有质量瑕疵,并主动要求为被害人理赔。获得信任后,犯罪嫌疑人通过钓鱼链接骗取被害人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并逐步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转账,或直接操作被害支付宝、网银进行转账,诈骗成功后即将被害人拉黑。
3
刷单类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刷客”这一灰色职业的客观存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刷单,在被害人支付刷单交易的资金后,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本佣金,一旦骗局被识破,即将被害人拉黑,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
网络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借款人急于筹钱的迫切心理,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筛选出急需资金且缺乏相关银行贷款、互联网及法律常识的人群,以“无抵押、无担保、正规公司、快速放贷”为诱饵;或者通过购买某贷款公司信息,假冒贷款公司,架设钓鱼网站要求被害人还款,对目标对象实施诈骗。
5
“杀猪盘”婚恋交友诱导赌博诈骗:犯罪嫌疑人以网络交友、恋爱为幌子,采取逐渐深入的诈骗套路与上钩对象培养感情,建立信任后,欺骗、诱导受害者到钓鱼网站赌博、博彩或投资等虚假平台“赚快钱”,待资金投入较大时,嫌疑人卷走资金,拉黑名单走人,“杀猪盘”诈骗是婚恋交友型诈骗、网络赌博型诈骗的结合。
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诈骗的方法层出不穷,诈骗的行为表现是非常多的,电信诈骗是近年来常见的诈骗行为表现之一。当电信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前端直接连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行为人在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行为。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泄露个人信息也是网络电信诈骗频频以生的原因之一,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检察官释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就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用以诈骗。这些人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电信诈骗帮凶,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密码提供给他人转账,或者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给租借给他人。本人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果出借给他人使用,巨额的赃款,通过你的账号瞬间洗白,不但协助了诈骗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检察官释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小心”成为电信诈骗帮凶的,还有一些人却是主动使用涉案银行卡前往ATM机取钱、或者配合诈骗分子将明知是诈骗的钱财从涉案银行卡通过各种方式转给诈骗分子的,这些人相较于仅仅提供银行卡的“帮信人”来说,参与犯罪活动的程度较高,他们通常对上游的诈骗的事实很清楚,也知道要求他们转移“赃款”的嫌疑人的部分信息,这些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检察官释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已经形成职业化、专业化,多为团伙作案,采取跨国跨境、企业化的运作,远程、非接触式犯罪,打击难度很大。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遇到许多被所谓的“高薪工作”诱惑,偷越到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特别是缅甸、越南等东南亚地区)。
检察官释法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管是偷越到境外或者在国内从事电信诈骗的,往往是利用电信网络方式引诱被害人下注参赌,如果没有操纵赌局,仅仅引诱他人参赌并以或然性的方式取得财物的,往往以赌博罪定罪。
检察官释法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操作赌局,协助赌博平台管理,则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检察官释法
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民事纠纷)的区分
实践中,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具有极大相似性,导致部分民事欺诈型合同纠纷行为被作为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一些符合合同诈骗的行为,经民事诉讼后变成了民事纠纷。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鉴于目前合同诈骗罪的入罪及升档标准均高于诈骗罪,实务中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不在少数。
实践中,一些普通的诈骗行为也存在买卖交易的属性,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要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合意”所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入手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也涉及合同,但该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政策扶持性,如果行为符合骗取型犯罪的话,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三)犯罪中既未遂定罪及既未遂数额并存时如何确定刑档及量刑情节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全案既遂或未遂的,按照案涉数额确定刑档;
2.既未遂并存,均未达到入罪条件,数额累加符合入罪条件。
不建议追诉,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可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辩护。
3.既遂与未遂并存均符合定罪条件,参照诈骗司法解释进行,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其中较重的认定;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既遂处罚。
合同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条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有责等方面,现就犯罪构成中实务认定的若干方面摘录阐述。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二万元,目前全国各地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认定为二十万。部分
(二)关于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相对于民法中合同范围窄,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功能,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对于一些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合同,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的载体。另外,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缔约形式的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不仅仅包括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本罪中的合同。
(三)行为—客观方面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处罚,一般而言客观行为相对容易判断,按照法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类型的,可认定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考虑行为人客观行为外,还需要考察主观构成要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
即法条规定的第一项,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冒名签订合同的。
2.虚构担保
签订合同之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期权证明)作担保的。
一般而言,合同相对方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先行交付财物的一方一般会要求相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期保证合同到期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行为人适用虚假的产权担保证明,可能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实现。
3.钓鱼式合同
即在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部分合同或小额合同,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后,然后继续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财物。
4.收款(货)后逃匿
行为人在收收对方支付的货款、货物或者款项后逃匿。注意逃匿和躲债的区分。
5.兜底条款
实践中,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除了以上列举的行为模式外,其他符合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亦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行为模式。
(四)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方面
本罪为故意犯罪,认定犯罪主观方面除了具有故意之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规定,本罪罪状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以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必然产生于签订合同之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的,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注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亦无履行能力,依然哄骗对方,占有财物;或者在取得对方支付的款项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挥霍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导致无法返还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实务办案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民事纠纷)的区分
实践中,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具有极大相似性,导致部分民事欺诈型合同纠纷行为被作为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一些符合合同诈骗的行为,经民事诉讼后变成了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包含在民事欺诈之内,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区分二者之际重点应当考量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如何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则不在考虑民事欺诈问题。如果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则属于民事欺诈解决。
民法并未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欺骗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成立。所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系用于评价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前文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形式综合判断。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鉴于目前合同诈骗罪的入罪及升档标准均高于诈骗罪,实务中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不在少数。
实践中,一些普通的诈骗行为也存在买卖交易的属性,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要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合意”所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入手
即: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市场经济属性,可向合同诈骗的方向进行辩护。
另外,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在行为模式中,如果确定为单位犯罪,一般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也涉及合同,但该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政策扶持性,如果行为符合骗取型犯罪的话,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三)犯罪中既未遂定罪及既未遂数额并存时如何确定刑档及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遂和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进而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
实践中,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定刑确定犯罪数额即可。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分别比较既未遂数额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具体而言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全案既遂或未遂的,按照案涉数额确定刑档;
2.既未遂并存,均未达到入罪条件,数额累加符合入罪条件。
不建议追诉,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可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辩护。
3.既遂与未遂并存均符合定罪条件,参照诈骗司法解释进行,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其中较重的认定;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既遂处罚。
四、裁判规则
1.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应当从被告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行为人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以受骗损失数额为准,行为人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租车意图,其非法占有的对象是所骗车辆,当租车公司交付车辆后,其合同诈骗犯罪已成既遂状态,而质押借款仅是前一行为的后续和延伸,故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及其单独犯罪中涉案车辆的评估价值计算犯罪数额。
3.合同诈骗是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合同诈骗是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不应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双方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4.不能仅以因发生疫情导致经营亏损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债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明确其是否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对于因疫情引发亏损致债务无法偿还,不能直接认定为其具有逃避债务、拒不归还的犯罪故意,还应当结合其是否曾有还款行为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对无充足证据证明行为人拒不归还债务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被指控罪名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审理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
6.以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财产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人以伪造的银行存单、资金证明、对账单等金融凭证及材料骗取他人信任后,进而以“保证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因诈骗行为没有进入金融领域,没有侵犯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没有使用金融凭证的特殊功能,并非以非法占有金融凭证上的利益为目的,应认定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7.房屋出卖人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与两个房屋买受人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两个房屋买卖协议,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诈骗的故意,且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两笔买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家庭债务;客观上以隐瞒真相的手段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8.以“一房二卖”手段非法占有两笔买房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房二卖”是指房产交易中出卖人先后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个房屋出卖给两个买受人。如果出卖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内处理。如果出卖人是以非法占有两笔房款为目的,则有可能突破民事纠纷的范畴,而触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9.采取欺骗手段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公司连年亏损、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担保人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代偿巨额债务,使担保人遭受巨额损失,该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10.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的合同诈骗案中,应将租金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的合同诈骗案中,应将租金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11.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12.被骗车辆登记已变更,但实际未转移占有的,构成犯罪未遂,被骗车辆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其所有权有可能发生转移,但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支配被骗车辆,亦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13.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收取他人支付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4.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15.代收款人将代收款挪用拒不给付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号其他文章
【办案手册】危险驾驶罪—附最高法裁判规则10则
【办案手册】之交通肇事罪-附18条裁判规则
【办案手册】无证销售汽油等成品油(危化品类)类案件办案思路(一)
【办案手册】无证销售汽油等成品油(危化品类)类案件办案思路(二)
【办案手册】自首中主动归案的认定—附裁判规则12则
#合同##诈骗##刑事辩护##犯罪#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民事纠纷)的区分
实践中,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具有极大相似性,导致部分民事欺诈型合同纠纷行为被作为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一些符合合同诈骗的行为,经民事诉讼后变成了民事纠纷。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鉴于目前合同诈骗罪的入罪及升档标准均高于诈骗罪,实务中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不在少数。
实践中,一些普通的诈骗行为也存在买卖交易的属性,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要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合意”所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入手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也涉及合同,但该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政策扶持性,如果行为符合骗取型犯罪的话,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三)犯罪中既未遂定罪及既未遂数额并存时如何确定刑档及量刑情节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全案既遂或未遂的,按照案涉数额确定刑档;
2.既未遂并存,均未达到入罪条件,数额累加符合入罪条件。
不建议追诉,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可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辩护。
3.既遂与未遂并存均符合定罪条件,参照诈骗司法解释进行,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其中较重的认定;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既遂处罚。
合同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条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有责等方面,现就犯罪构成中实务认定的若干方面摘录阐述。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为二万元,目前全国各地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认定为二十万。部分
(二)关于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相对于民法中合同范围窄,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属性,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功能,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对于一些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合同,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的载体。另外,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缔约形式的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不仅仅包括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只要能够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属于本罪中的合同。
(三)行为—客观方面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处罚,一般而言客观行为相对容易判断,按照法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类型的,可认定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考虑行为人客观行为外,还需要考察主观构成要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
即法条规定的第一项,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冒名签订合同的。
2.虚构担保
签订合同之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期权证明)作担保的。
一般而言,合同相对方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先行交付财物的一方一般会要求相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期保证合同到期后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行为人适用虚假的产权担保证明,可能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实现。
3.钓鱼式合同
即在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部分合同或小额合同,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后,然后继续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财物。
4.收款(货)后逃匿
行为人在收收对方支付的货款、货物或者款项后逃匿。注意逃匿和躲债的区分。
5.兜底条款
实践中,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除了以上列举的行为模式外,其他符合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亦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行为模式。
(四)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方面
本罪为故意犯罪,认定犯罪主观方面除了具有故意之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规定,本罪罪状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以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必然产生于签订合同之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的,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注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之后亦无履行能力,依然哄骗对方,占有财物;或者在取得对方支付的款项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挥霍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导致无法返还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实务办案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民事纠纷)的区分
实践中,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客观行为具有极大相似性,导致部分民事欺诈型合同纠纷行为被作为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一些符合合同诈骗的行为,经民事诉讼后变成了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包含在民事欺诈之内,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区分二者之际重点应当考量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如何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则不在考虑民事欺诈问题。如果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则属于民事欺诈解决。
民法并未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欺骗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成立。所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系用于评价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前文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形式综合判断。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鉴于目前合同诈骗罪的入罪及升档标准均高于诈骗罪,实务中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的不在少数。
实践中,一些普通的诈骗行为也存在买卖交易的属性,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要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合意”所订立的契约的性质入手
即: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市场经济属性,可向合同诈骗的方向进行辩护。
另外,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在行为模式中,如果确定为单位犯罪,一般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也涉及合同,但该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政策扶持性,如果行为符合骗取型犯罪的话,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三)犯罪中既未遂定罪及既未遂数额并存时如何确定刑档及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对于数额犯,实践中一直以既遂和未遂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进而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将未遂部分作为未遂情节对全案适用。
实践中,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定刑确定犯罪数额即可。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分别比较既未遂数额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具体而言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1.全案既遂或未遂的,按照案涉数额确定刑档;
2.既未遂并存,均未达到入罪条件,数额累加符合入罪条件。
不建议追诉,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可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辩护。
3.既遂与未遂并存均符合定罪条件,参照诈骗司法解释进行,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其中较重的认定;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既遂处罚。
四、裁判规则
1.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应当从被告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行为人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以受骗损失数额为准,行为人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租车意图,其非法占有的对象是所骗车辆,当租车公司交付车辆后,其合同诈骗犯罪已成既遂状态,而质押借款仅是前一行为的后续和延伸,故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及其单独犯罪中涉案车辆的评估价值计算犯罪数额。
3.合同诈骗是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之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合同诈骗是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不应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双方存在合同纠纷为由,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4.不能仅以因发生疫情导致经营亏损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债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明确其是否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对于因疫情引发亏损致债务无法偿还,不能直接认定为其具有逃避债务、拒不归还的犯罪故意,还应当结合其是否曾有还款行为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对无充足证据证明行为人拒不归还债务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被指控罪名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审理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
6.以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财产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人以伪造的银行存单、资金证明、对账单等金融凭证及材料骗取他人信任后,进而以“保证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因诈骗行为没有进入金融领域,没有侵犯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没有使用金融凭证的特殊功能,并非以非法占有金融凭证上的利益为目的,应认定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7.房屋出卖人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与两个房屋买受人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两个房屋买卖协议,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诈骗的故意,且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两笔买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家庭债务;客观上以隐瞒真相的手段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8.以“一房二卖”手段非法占有两笔买房款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房二卖”是指房产交易中出卖人先后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个房屋出卖给两个买受人。如果出卖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内处理。如果出卖人是以非法占有两笔房款为目的,则有可能突破民事纠纷的范畴,而触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9.采取欺骗手段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公司连年亏损、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担保人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代偿巨额债务,使担保人遭受巨额损失,该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10.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的合同诈骗案中,应将租金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的合同诈骗案中,应将租金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11.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12.被骗车辆登记已变更,但实际未转移占有的,构成犯罪未遂,被骗车辆已经登记在行为人名下,其所有权有可能发生转移,但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支配被骗车辆,亦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不成立犯罪既遂,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13.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收取他人支付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4.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15.代收款人将代收款挪用拒不给付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商业合作中,一方代为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用于其它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号其他文章
【办案手册】危险驾驶罪—附最高法裁判规则10则
【办案手册】之交通肇事罪-附18条裁判规则
【办案手册】无证销售汽油等成品油(危化品类)类案件办案思路(一)
【办案手册】无证销售汽油等成品油(危化品类)类案件办案思路(二)
【办案手册】自首中主动归案的认定—附裁判规则12则
#合同##诈骗##刑事辩护##犯罪#
中华人民义务婚姻法(中华人民义务婚姻法第几条)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诈骗罪是多少条刑法(诈骗罪判刑的法律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1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