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境外“高薪招聘”、出借信用卡“刷流水”、使用goip设备组网……以上种种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小编整理了20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刑法罪名,一起来学习!
01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4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5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6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07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08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9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0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罪数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罪数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
【现行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 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2.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
3.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4.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
5. 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
6.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7.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8.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
10.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法院2014年指导案例)
11.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1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13.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最高检2017年指导性案例)
14.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15.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年)
16.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7.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18.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
19.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20.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21.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2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
2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2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25.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 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年)
3. 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
4.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
5. 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1989年)
6. 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年)
7. 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1991年)
8. 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年)
9.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
10.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11.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12.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1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
14.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
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而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的“情节较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等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①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②诈骗防灾、救实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④以开展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⑤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金融类诈骗行为界定为遭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上述金融类诈骗行为不能以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而应当分别以“金融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金融犯罪决定》)第12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诈骗罪与诈骗行为的主要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尚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可以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行为人借贷款物后,因客观原因长期拖欠,确实不能偿还的,只要借款原因正当真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随意挥霍的,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行为方式不同。
本行为骗取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而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行骗是其唯一的行为方式。
③行为目的不同。
本行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而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其他利益,如工作、职务、婚姻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确有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第30条的规定,对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诈骗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
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骗取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而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的“情节较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等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①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②诈骗防灾、救实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④以开展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⑤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金融类诈骗行为界定为遭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上述金融类诈骗行为不能以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而应当分别以“金融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金融犯罪决定》)第12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21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诈骗罪与诈骗行为的主要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尚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可以诈骗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行为人借贷款物后,因客观原因长期拖欠,确实不能偿还的,只要借款原因正当真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随意挥霍的,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行为方式不同。
本行为骗取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而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行骗是其唯一的行为方式。
③行为目的不同。
本行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而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其他利益,如工作、职务、婚姻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确有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第30条的规定,对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诈骗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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