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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判无罪释放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吗怎么办(进过看守所但是无罪释放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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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8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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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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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行为也要受到一定的约束。笔者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关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的相关规定,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庭前会议前后“撤回起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相对大概率会作出无罪判决。


二、开庭后、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被告人来说,则是另一种形式的无罪。


三、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回抗诉,如果一审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则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如果一审被告人提起上诉,则最坏的结果也是维持原判,因为上诉人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




四、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问题:分别情况处理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这种情形将导致一审判决马上生效。


五、再审案件的“撤回抗诉”问题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因再审程序是对生效案件提起的再次审理的申请,撤回抗诉则会导致有检察院提起的再审程序从此结束,且,一般上不再会有抗诉。


刑事犯罪后检察院不起诉,能有什么后果?对工作有什么影响吗?

必须要恭喜你了!按照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了。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1.检察院不起诉,说明你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是有三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其中:


法定不起诉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存疑不起诉是指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出不起诉。


而你说的情形应当属于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罪轻不起诉。其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本身构成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于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以外,其他均应视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没经过法院的判决认定为有罪,任何人都是需要被视为无罪的。


当然,这一条款可能落实得不够好,在公安机关具体操作中,对于经过不起诉的,可能并不会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可能会写上什么时候被取保候审或者被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过,这一情形从202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开始施行以后,得到了彻底的解决。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与此同时,第2条还列举了五种已经涉嫌犯罪了,但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特殊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也就是说仍然在审理过程中,包括一审以及二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就包括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也就解决了题主所提问的这个难题了。


三是办案单位撤销案件的。这主要有6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也就是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以后,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撤回起诉的。


五是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终止侦查:1.犯罪事实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仅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4.一般而言,对工作没有什么影响。

既然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必然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各种关于工作方面的要求,包括考公务员等,都是对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自然就不在此列了。


具体而言:


(1)如果马上要考公务员,不受影响。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如果已经是公务员,一般影响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如果是普通的劳动者,单位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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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在实体法层面,刑法立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大多是轻罪;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案件占比较高。在程序法层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不起诉案件增多,相对不起诉案件上升明显。但是,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如何跟进?在轻罪治理体系逐渐形成、不起诉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充分运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理解。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程序法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后半句“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在理论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给予实体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这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不是一般的批评教育,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犯罪处罚后果;这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而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实践中,将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机械地理解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刑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未作出详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程序予以规范。


适用前提和范围。如前所述,非刑罚处罚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这决定了其适用前提是构成犯罪,适用范围包括法院单纯宣告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和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也是一种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无罪判决、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均不得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因数额或情节未达到相关罪名的构罪标准,构成行政违法的,即使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也绝非刑法第37条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必要性”审查)。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在适用条件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并非所有的单纯宣告有罪和相对不起诉案件均需给予非刑罚处罚,而是要结合个案的性质、情节、再犯可能性、预防必要性等进行“必要性”审查,不能对所有相对不起诉案均提出检察意见移交行政机关。例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已经和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如果再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将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抵消。第二,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重复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预防必要性成比例。例如,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也已经接受并表示谅解,就没有必要在宣布不起诉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再责令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对不起诉决定宣布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就没有必要再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适用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非刑罚处罚毕竟是犯罪的一种法律后果,也是一种刑事制裁,因此其适用程序应当是严格的、严肃的;同时,非刑罚处罚的目的与刑罚处罚一样都是为了预防犯罪,规范且具有“仪式感”的程序更能体现其惩罚性,进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例如,应当细化规定训诫的内容、方式、场所、知悉范围等,体现出一定的“仪式感”。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结构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设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就是要求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某种形式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方法。在国际上,社会服务令在替代短期自由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服务令的背景下,只能采取犯罪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司法机关只能在尊重犯罪人意愿的基础上建议其参加社会服务,这在本质上是社会服务“建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劳动改造是自由刑实现预防效果的基本方式,社会服务令通过非监禁的劳动改造不仅能达到同样的预防效果,更能防止监禁场所的交叉感染。社会服务令有助于解决免除刑罚和相对不起诉的“后顾之忧”,反过来又促进轻罪案件免除处罚和相对不起诉的扩大适用,形成轻罪治理体系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即使是单纯宣告有罪免除刑罚处罚,犯罪人依然会留下犯罪前科。前科消灭是对有罪判决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满足一定的条件消除其犯罪记录的制度设计。在用好用足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前提下,预防再犯的效果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建立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了。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在实体法层面,刑法立法中增设的新罪名大多是轻罪;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案件占比较高。在程序法层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不起诉案件增多,相对不起诉案件上升明显。但是,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如何跟进?在轻罪治理体系逐渐形成、不起诉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充分运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理解。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程序法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后半句“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在理论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给予实体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这里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不是一般的批评教育,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犯罪处罚后果;这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追究,而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实践中,将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机械地理解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范适用。刑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未作出详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有必要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程序予以规范。


适用前提和范围。如前所述,非刑罚处罚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这决定了其适用前提是构成犯罪,适用范围包括法院单纯宣告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和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也是一种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无罪判决、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均不得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因数额或情节未达到相关罪名的构罪标准,构成行政违法的,即使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也绝非刑法第37条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必要性”审查)。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在适用条件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并非所有的单纯宣告有罪和相对不起诉案件均需给予非刑罚处罚,而是要结合个案的性质、情节、再犯可能性、预防必要性等进行“必要性”审查,不能对所有相对不起诉案均提出检察意见移交行政机关。例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已经和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如果再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将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抵消。第二,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重复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当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及预防必要性成比例。例如,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也已经接受并表示谅解,就没有必要在宣布不起诉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再责令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对不起诉决定宣布或免除刑罚宣判时就没有必要再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适用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非刑罚处罚毕竟是犯罪的一种法律后果,也是一种刑事制裁,因此其适用程序应当是严格的、严肃的;同时,非刑罚处罚的目的与刑罚处罚一样都是为了预防犯罪,规范且具有“仪式感”的程序更能体现其惩罚性,进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例如,应当细化规定训诫的内容、方式、场所、知悉范围等,体现出一定的“仪式感”。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结构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设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就是要求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某种形式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方法。在国际上,社会服务令在替代短期自由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服务令的背景下,只能采取犯罪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司法机关只能在尊重犯罪人意愿的基础上建议其参加社会服务,这在本质上是社会服务“建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劳动改造是自由刑实现预防效果的基本方式,社会服务令通过非监禁的劳动改造不仅能达到同样的预防效果,更能防止监禁场所的交叉感染。社会服务令有助于解决免除刑罚和相对不起诉的“后顾之忧”,反过来又促进轻罪案件免除处罚和相对不起诉的扩大适用,形成轻罪治理体系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即使是单纯宣告有罪免除刑罚处罚,犯罪人依然会留下犯罪前科。前科消灭是对有罪判决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满足一定的条件消除其犯罪记录的制度设计。在用好用足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前提下,预防再犯的效果通过非刑罚处罚方法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建立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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