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私营装修老板!因装修亏损,无能力在为手中业务施工,私下也跟业主交流,做出书面补偿协议。可是业主去公安局告我诈骗,被公安以《合同诈骗》进行逮捕拘押九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释放。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鲁超律师解答:
逮捕后又无罪释放的可以要求获得国家会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鲁超律师解析: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逮捕后,无罪释放属于上面的情形(1),因此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鲁超律师普法: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鲁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组织与员工促进中心法律咨询师,中国羽绒工业协会顾问律师,办理了大量民、商、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2013年9月的一天,莆田的许先生在内蒙古工作时,被当地警方带走,刑事拘留了11天,原因是他涉嫌参与了一起发生在莆田老家的打架斗殴事件。可是许先生却说,事件发生的那几天他一直在内蒙古,根本没回过莆田老家,更没有参与打架。刑拘11天后,他本人竟然被”无罪释放“了。
在内蒙古刑事拘留11天在莆田被无罪释放
那时候许先生才知道,自己被网上通缉了,在这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显示,这个案件的立案单位是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安分局东峤派出所,表格上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都与许先生的个人信息相符,除了身高一栏。
许先生向帮忙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天他手机的通话记录,据他所说,他用的是莆田的手机号码,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使用,区号是0471。而这些证据他也提供给了警方,但依然被刑事拘留了11天。警方表示手机通讯录只能是间接证据,或许手机是留在内蒙古给别人使用。
被拘留了11天之后,许先生被莆田公安局东峤派出所的民警接回了莆田,然后被告知“无罪释放”。
那么,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当地有多人名为“许国松”
在打架案件的公诉过程中,许先生拿到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到,案件的被告人一共有九名,而许国松这个的名字也作为同案人出现在了起诉收中,并且有两个许国松,一个是后坑村的许国松,一个是东郑村的许国松,当事人徐先生说就他那个后坑村大概有四五个同名的。
因为这份起诉书中关于“后坑村的许国松”除了姓名之外没有更多详细的信息,所以帮忙记者也无法确定起诉书上的这个后坑村“许国松”到底是哪个“许国松”。那么,东峤派出所的民警又是凭什么认定这个“许国松”就是当事人许先生呢?通过信访,许先生得到一份答复意见书,上面表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林小滨,林国荣均供诉许国松参与了该案,并对许国松进行辨认,明确表示对辨认结果负责。
许先生不认识指控他的犯罪嫌疑人
许先生告诉帮忙记者,他根本不认识这两个所谓指控他的人,对于其他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他也都不认识。那么,会不会是因为后坑村有太多个许国松,办案的民警搞错了呢。随后,帮忙记者也和许先生一起来到三个主犯家中,然而主犯家属均表示不认识徐先生。
许先生也向帮忙记者出示了内蒙古苏尼特左旗看守所提供的羁押证明,上面表示看守所于2013年9月11日收押许先生,2013年9月22日出所。然而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区分局提供的无论是拘留证还是释放通知书,都显示许先生是9月25号被拘留,且都在下面注明犯罪嫌疑人许国松拘留后即立即释放
个人档案显示案件“已结案”
明明在内蒙古被拘留了11天,现在怎么能说是拘留并立即释放呢?而现在更让许先生担心的是,他在公安局所查到的自己的个人档案里面还留有案底。
帮忙记者和许先生一起来到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在档案室,帮忙记者得知,许先生现在确实还留有案底。
而这个案底的详情,里面这样写道“并没有参与打架的作案时间,拘留后发现错误,拘留立即释放”。
派出所:释放许先生是因为“疑罪从无”
为了了解当年东峤派出所民警的办案过程,许先生首先给这个事件的办案民警打了电话。但对于许先生的疑问这位办案民警则不愿多作回答。于是,帮忙记者和许先生再次来到东峤派出所,派出所所长接待了我们。
所长表示,通缉许先生的原因是因为有两名犯罪嫌疑人指控许先生。而之后,同案的另外几位犯罪嫌疑人又否认了许先生曾经参与过此案,所以警方又将许先生释放,但这并不表示现在许先生完全没有嫌疑。
所长的意思是,许先生被拘留后之所以又被释放,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许先生参与了犯罪,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他们这才释放了许先生。而关于留在许先生档案的案底,所长则表示没有办法撤销,但不会对许先生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
所长说:“犯罪嫌疑人到案才叫结案,现在整个案件还有人在逃。”
维权律师:档案显示许先生的确是被错拘
帮忙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维权律师。维权律师丁兆增表示,所长所说的话有部分存疑之处,既然许先生的档案中注明已结案,那就表示,整个刑事案件中,针对许先生的部分已经结案,许先生就是被错误拘留了。
帮忙记者也就档案的事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许先生的“案底”当地派出所的确无权撤销,如果要撤销的话,许先生需要向更高级别的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另外,针对被错误拘留的11天,许先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帮帮团记者报道。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所以刑事拘留中对于无罪的应该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所以刑事拘留中对于无罪的应该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领证后一个月进公司 可以休婚假么(领证后一个月后就不能去做婚检了吗)
1460/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能领(领证三个月可以离婚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拘留9个月后无罪释放有记录吗知乎(拘留9个月后无罪释放有记录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