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因与丈夫感情不合,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便与其他异性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还生下一子!后两人被法院认定犯重婚罪,并双双获刑。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重婚罪案件。
经查明,张强与王芳于2012年10月份登记结婚,法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且缺乏沟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份,王芳在网上认识了幽默风趣的单身男子李勇,经常向其倾诉自己的婚姻不幸福,不久后两人相约线下见面,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几个月后,王芳的各种异常行为逐渐引起了张强的警觉,通过查看王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他发现了王芳与李勇的这段不正当关系,并多次与王芳发生争吵。2015年9月份,王芳借口要回娘家居住从家中搬出,开始与李勇非法同居。而李勇在明知王芳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生活,并在一年后共同生下了一个儿子。在王芳住院生产期间,李勇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了字。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强从别人口中得知此事,愤然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王芳与李勇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并最终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有配偶,是指与他人登记结婚,且此婚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在明确知道对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仍然故意与之又登记结婚的,或者虽然没有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法律必将予以制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重婚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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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重婚罪侵犯的一夫一妻制的法益,对此虽然危害程度不是很高,但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的法益必须要对侵犯人处以刑事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重婚同居怎么处罚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重婚同居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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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如下:
1、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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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如下:
1、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欠条中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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