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本标准中出现的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多少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A 10%
B 20%
C 15%
D 25%
解析:《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术语与定义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参考答案:A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多少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三倍
B.五倍
C.六倍
D.十倍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参考答案:D
3、下列哪一选项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范围内?
A 某公民对行政拘留不服的。
B 某公司财产的查封不服的。
C 某村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D 以上都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答案:D
4、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A县、乡B市、县C区、县D省、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参考答案:B
5、下列选项中,是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 冻结存款、汇款 B 罚款
C 暂扣许可证件 D 行政拘留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A
填空题
6()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解析: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参考答案:排污单位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参考答案: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第一审人民法院
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为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参考答案:本解释
10、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本标准由()负责监督实施。
解析:《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参考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图片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威的最后一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武器,既能立直腰杆执法,也能更好地约束手中的权力,所以我们说它是“双刃剑”…
今天应该是第二次系统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我们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迷茫,但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系统学习,使我更好地掌握了这部法律的脉络,也更加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准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既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也能更好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上充分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的修订颁布施行,既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进为抓手,持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不懈努力。
法律章节解读(一)
法律章节解读(二)
法律章节解读(三)
法律章节解读(四)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服务规范
1.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是否有其他化解途径?
答:在行政案件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将当事人引导至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案件进行化解。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行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委托他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7)若起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4. 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状主要分为以下6个部分:
(1)原告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等的个人信息。
(2)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4)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5)事实与理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6)此致、落款、时间。
5. 行政案件有起诉期限吗?
答:不通类型案件的起诉期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中说明的起诉期限(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不超过20年,其他行政诉讼不超过5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 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么?
答:需要缴纳诉讼费。不同类型费用不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7. 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9.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 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11. 被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 对县、地级市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3. 对县、地级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案件提起诉讼,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4. 不服县、地级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5. 起诉县、地级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17. 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吗?
答: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哪些事项适用复议前置?
答: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十种:(1)对侵害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2)一般纳税争议;(3)涉海关的纳税争议;(4)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决定或处罚;(5)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6)对广告管理处罚决定;(7)对价格处罚决定;(8)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的争议;(9)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10)涉宗教事务部门的争议。
19. 对非复议前置事项不服,可以既提起诉讼又提起复议吗?如果都提起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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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服务规范
1.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是否有其他化解途径?
答:在行政案件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将当事人引导至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对案件进行化解。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行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委托他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7)若起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4. 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起诉状主要分为以下6个部分:
(1)原告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等等的个人信息。
(2)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4)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5)事实与理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6)此致、落款、时间。
5. 行政案件有起诉期限吗?
答:不通类型案件的起诉期限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中说明的起诉期限(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不超过20年,其他行政诉讼不超过5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 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么?
答:需要缴纳诉讼费。不同类型费用不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诉讼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7. 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9.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 行政机关被撤销/职权变更,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11. 被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 对县、地级市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3. 对县、地级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案件提起诉讼,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4. 不服县、地级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5. 起诉县、地级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17. 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吗?
答: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哪些事项适用复议前置?
答: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十种:(1)对侵害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2)一般纳税争议;(3)涉海关的纳税争议;(4)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决定或处罚;(5)涉外汇管理机关的争议;(6)对广告管理处罚决定;(7)对价格处罚决定;(8)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的争议;(9)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10)涉宗教事务部门的争议。
19. 对非复议前置事项不服,可以既提起诉讼又提起复议吗?如果都提起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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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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