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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如何分割家庭财产(怎样才能把财产分割)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7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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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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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看这篇就够了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PART 01法条梳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PART 02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4)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5)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湖南高院)


新婚姻法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人们往往对房子、汽车这类共同财产分割格外关注,而像之前购买的保险,不少人并不了解如何处理。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做了一定补充。那么,《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2、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有财产险、人身险等。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要商议对这些保险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险,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险,则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是个人婚前财产。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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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等。



另一行说明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地点。婚后是否有子女。


如果有孩子,请注明孩子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二、双方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



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1.说明哪一方行使子女抚养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期限和方式。


2.建议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不按时支付赡养费的违约责任。例如,男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继续支付外,还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


3.关于探望权的协议详细说明了每周探望的次数、时间、法定节假日探望的时间等内容,避免了未来探望权行使引发的争议。



二、共同财产分割(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额、个人专有财产等,并列出各方数量和价值、财产数量较多的可附清单)



1. 房产



(1)说明房屋的位置、购买时间、产权登记人、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


(2)明确房屋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应注明抵押权人的名称。离婚后谁承担贷款,对方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3)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时间或者要求,以及对方不能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2. 车辆



注明车牌号、车型号、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离婚后车辆属于哪一方,车辆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约定离婚后哪一方承担贷款。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列出公司名称、夫妻一方或双方份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方式。


(2)由于有限公司是人性化的,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双方同意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离婚协议。


有限公司股东,有关协议也无效。


4. 股票



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股票可以按数量或市场价格分配。



5. 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



6. 个人专有财产可直接约定为:双方名下的其他个人专有。





财产(珠宝、衣服、日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1. 其他财产。



2. 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说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数量和承担方式。



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与第三方对抗。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期限(适用于一方经济困难的条款)。



三、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包括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违约条款、协议的文本和效力。



四、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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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等。



另一行说明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地点。婚后是否有子女。


如果有孩子,请注明孩子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



二、双方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



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1.说明哪一方行使子女抚养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期限和方式。


2.建议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不按时支付赡养费的违约责任。例如,男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继续支付外,还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


3.关于探望权的协议详细说明了每周探望的次数、时间、法定节假日探望的时间等内容,避免了未来探望权行使引发的争议。



二、共同财产分割(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额、个人专有财产等,并列出各方数量和价值、财产数量较多的可附清单)



1. 房产



(1)说明房屋的位置、购买时间、产权登记人、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


(2)明确房屋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应注明抵押权人的名称。离婚后谁承担贷款,对方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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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车牌号、车型号、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离婚后车辆属于哪一方,车辆是否有贷款,如有贷款,约定离婚后哪一方承担贷款。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列出公司名称、夫妻一方或双方份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方式。


(2)由于有限公司是人性化的,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双方同意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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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



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股票可以按数量或市场价格分配。



5. 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具体的分割方式。



6. 个人专有财产可直接约定为:双方名下的其他个人专有。





财产(珠宝、衣服、日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1. 其他财产。



2. 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说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数量和承担方式。



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与第三方对抗。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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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包括一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责任、违约条款、协议的文本和效力。



四、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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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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