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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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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1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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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冲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15个热门考点

重要的事情,必须强调3遍;最重要的事情,强调多少遍也不为过。


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距离开考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这对几十万考生来说,将是个十分重要而特殊的日子。


也许,是一个永生难忘的好日子,如果一考而过的话。


也许,是一个令人悲伤的坏日子,如果没有通过的话,特别是二战主观的考生,就不止于悲伤了。


闲话不说,进入主题。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热门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商法的案例分析题,分值均为28分,选做一题即可。


至于选哪一科,在于考生自己的意愿。不过,当然要选自己最擅长的那一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般设置5-6个小问题,主要考查5-7个知识点。


去年以来,先后修订或者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新者必考”的规律,这2部法规可能是今年考查的热门考点。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3个热门考点。


1.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


2020年考查了行政协议,2019年是行政确认,2018年是行政处罚。今年重点关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①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这2个概念,虽然不难理解,但是一些考生容易混淆。


区分的关键在于,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和处置;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此外,一些考生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也容易搞混淆,需要格外注意。


2.关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哪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正面列举了12项,其中兜底的条款是“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面排除了4项,归纳起来就是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事项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进一步明确,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协助司法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和仲裁、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信访行为等,均不具有可诉性。


3.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这个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出个纠错题,或者结合诉讼期限考查。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3个热门考点。


4.依申请公开信息程序中涉及第三方的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部分能公开、部分不能公开的区分处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如何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此外,涉及第三方的,还要再加15天,答复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5天。


另外,需要关注的一个考点是: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可以理解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信息。


三、关于行政诉讼的6个热门考点。


7.经复议案件的管辖。


一是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是复议维持。


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须以原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三是复议改变。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按照被告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四是复议不作为。


原告不服谁,谁就是被告,不能同时起诉。


8.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一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为。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所属机关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三是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为。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类似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取得有效授权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未取得有效授权的,以设立该机构的政府为被告(行诉解释第21条)。


四是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9.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


一是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第25条第4款)。


二是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行诉解释第13条)。


三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时,该投诉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向行政机关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该举报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10.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一是知道内容、 不知期限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行诉解释第64条)。


二是内容、期限全不知。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但最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到实际起诉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动产20年)。(行诉解释第65条)。


三是不作为的情况。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2个月内不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紧急情况下,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无履行期限限制,不履行的可立即起诉。


11.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一是一审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对复议维持的案件,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复议改变的,复议改变决定是审理对象。


二是审理合法性的具体做法。审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围绕以下5方面对被诉行政行为展开审查:


①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④是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问题;


⑤被诉处罚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无效和变更判决。


12.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情况的处理。


①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②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③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关于行政赔偿的3个热门考点。


13.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一是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二是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条件。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5.申请行政赔偿的时间。


一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个月)。


主观题考试,无他诀窍,唯手熟尔。


不求一百八,只要一零八。


最后,再次预祝大家法考上岸,一次考过,终身受益。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执法机关依据该条第(四)项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问:这个通知书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回复】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2019)第68条所表达的“措施”是一种泛指,并不是特指“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即修复违法结果和状态:如“责令改正”,见《兵役法》(2021)第57条、第58条和第59条;“责令限期治理”,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9条;“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儿童)”,见《残疾人保障法》(2018)第25条;“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2条;“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6条等等。另一类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见《广告法》(2021)第49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责令停止开采”,见《矿产资源法》(2009)第39条等等。前者是针对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违法结果的情形;后者是针对违法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形。前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的“作为”(修复违法结果),后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不作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乃是一种广义的表达,它涵盖了上述的两种责令方式(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关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一行为的定性,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无论是以“通知”、“公告”或其他形式表达,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一种“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形态和外在形式。大多行政行为(特别是法律行为)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决定,如行政给付(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征用(决定)、行政裁决(决定)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类“行政决定”的特征是,它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导致当事人被处罚或被强制执行。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这类行政决定它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其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有的具有“可执行内容”(如行政罚款决定),有的不具有 “可执行内容”(如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要误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一切具的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所以,类似“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本身就可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转换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入强制执行。总之,“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归属于“行政命令”的“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行为)而不是一种外化的物理性、限权性和临时性为。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属性

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行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定义




在《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第2款和第3款对它们分别下了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意义




二者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设定、主体的选择和程序的遵循。比如说,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概由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另外强制手段和强制程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三、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属性认定




至于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事先肯定有一个“处理决定”。




该“决定”的内容一般会包括: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认定行为);罚款5万(处罚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责令纠错行为,属于行政命令)。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依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可自己直接拆除(直接执行),或委托第三人拆除(代执行)。




2.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哪种情况,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行为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定义




在《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第2款和第3款对它们分别下了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意义




二者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设定、主体的选择和程序的遵循。比如说,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概由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另外强制手段和强制程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三、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行为属性认定




至于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事先肯定有一个“处理决定”。




该“决定”的内容一般会包括: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认定行为);罚款5万(处罚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责令纠错行为,属于行政命令)。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依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可自己直接拆除(直接执行),或委托第三人拆除(代执行)。




2.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哪种情况,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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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0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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