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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立案标准(恶意逃税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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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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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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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案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总有一些人想耍些“小聪明”,偷税、漏税、逃税,那么哪些情形会涉嫌逃税罪呢?这个罪又是怎么判刑的呢?


按照规定,纳税人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纳税人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再或者扣缴义务人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成立逃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纳税人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举个例子,李四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店,卖些生活用品,一年到头,还是赚了一些钱,但是李四看到自己要交的税款,觉得太多了,这一扣,自己也没剩多少。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少报自己的收入,多报自己的支出,通过这样的方法,最后李四只交了10万的税款,少交了6万。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还打死不承认自己逃税了。李四的行为就构成逃税罪,最高可判3年。


小钱钱谁都爱,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的前提条件一定是遵纪守法。


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偷税漏税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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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案追诉标准系列案件之十三:逃税罪

导语:税收是国家和地方维持政府机关、军队等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逃税行为会减少国家及地方的财政收入,各国都将逃避税收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进行惩罚。涉税犯罪具有专业性强、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等自身特点,除了具有明显的主观犯罪故意情形,在经济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因为不懂法或不知法,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也可能触犯逃税罪。笔者结合新立案标准为大家系统梳理一下刑法中关于逃税罪规定的演化以及犯罪构成,供大家学习交流。


1、我国对逃税罪规定的演化

在我国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中,对于偷税、抗税做了原则性规定,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税收安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体现打击逃税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政策,根据实践需要逐步作出调整。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具体逃税行为并补充罚金刑相关规定。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又对逃税罪作了进一步修改,简化、规范犯罪行为表述,增加第四款以鼓励补缴税款滞纳金。


2、现行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逃税罪罪名详解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3、逃税罪新旧立案标准对比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次新规针对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提高了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结语:由于逃税罪的认定专业性强、程序繁杂,为把握好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准确把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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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税收是国家和地方维持政府机关、军队等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逃税行为会减少国家及地方的财政收入,各国都将逃避税收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进行惩罚。涉税犯罪具有专业性强、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等自身特点,除了具有明显的主观犯罪故意情形,在经济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因为不懂法或不知法,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也可能触犯逃税罪。笔者结合新立案标准为大家系统梳理一下刑法中关于逃税罪规定的演化以及犯罪构成,供大家学习交流。


1、我国对逃税罪规定的演化

在我国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中,对于偷税、抗税做了原则性规定,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税收安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体现打击逃税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政策,根据实践需要逐步作出调整。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具体逃税行为并补充罚金刑相关规定。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又对逃税罪作了进一步修改,简化、规范犯罪行为表述,增加第四款以鼓励补缴税款滞纳金。


2、现行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逃税罪罪名详解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应纳税款;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3、逃税罪新旧立案标准对比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次新规针对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提高了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结语:由于逃税罪的认定专业性强、程序繁杂,为把握好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准确把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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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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