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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夫妻一方债务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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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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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韩敏


【案情】


储某与王女士系夫妻,两人经营一家火锅店,生意十分火爆。不久,储某以需要新开一家连锁店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6%,借款时间一年,在借据上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当天,谢某向储某转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谢某多次向储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或短信向储某的妻子王女士催要。一次,王女士在其中的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借你的35万元借款,我们会还你的。今年因为疫情,两家火锅店都关门歇业了很长时间。”后谢某将夫妻二人一起诉至法院。期间,储某与王女士正闹离婚,王女士称该款项的借据为储某一人出具,系其个人债务,请求驳回对自己的诉求。


【评析】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则确立了当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种情形:1.“共债共签”;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从理论上而言,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基于“法律行为”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符合法律行为的通常解释,当事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应当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做出的行为,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理解为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存在于夫妻之间,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一方对外的行为,视为另一方的默示授权或者产生表见授权,不论如何解释,相对人与作为配偶一方的行为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另一方配偶。


本案中,借条虽系储某一人向谢某出具,但妻子王女士在之后微信聊天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共同归还,故应视为夫妻二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款项亦用于共同经营,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时常有当事人咨询能否将债务人的配偶也一并起诉?这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文就来讲一讲。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文件签字形成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再赘述。


关于“事后追认”,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丈夫在借条上签字,妻子在微信、电话中表示同意一同偿还,此后夫妻离婚,由于丈夫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将夫妻一并诉至法院。比如在某案件中,妻子曾给债权人发微信,称“即便他(丈夫)公司真的倒闭了,我卖了房子也会还钱”,此类表述通常会被认定为配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


(二)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借款名义、金额大小、家庭经济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夫妻关系、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款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例如,某民间借贷纠纷中,2015年至2019年间,某男分多笔从其妹妹处借款70万元,同年某男夫妻分居,2019年某男向出借人后补出具借条载明款项用于儿子治病,2020年8月法院判决借款人某男与其妻离婚,借款人起诉借款人及妻子要求共同偿还欠款。某男提供了收入证明、儿子门诊病历、离婚判决书、医疗费票据、房贷还贷明细、生活缴费、购物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家庭日常消费水平。


关于7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儿子被诊断为脑瘫,势必支出大额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根据某男的收入情况及儿子的日常生活及治疗情况,以及某男偿还房贷的情况,某男的收入确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支出,故其向家人借款符合常理。但自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间,根据某男提供的证据,其家庭支出与其借款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并不能证明所有借款全部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故,本院根据双方证据,综合全案,酌定70万元中有47万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婚内一方举债,配偶到底要不要还?”关于哪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应认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


  网友咨询:


  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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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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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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