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系列:#011
犯罪行为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24岁的何某是某市市郊农民,农闲时便到市里务工。何某在市内打工期间,曾一度萌发抢劫之念,其先后两次尾随单身妇女伺机抢劫作案,但均因时机不成熟而未能下手。
2008年9月6日,何某又欲实施抢劫,在该市区较为偏僻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遇到回家途中的张某,便尾随其进入一胡同内,进入胡同后何某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刀威胁张某交出钱物,张某大声呼喊,并说出了何某的名字(两人是在打工时认识的,因张某觉得此人的声音比较耳熟,便试探性的说出了何某的名字)。
听到对方说出自己的名字,何某愣在了原地,张某的家人及邻居听到呼救声跑出来,何某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对此案的审理中,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呢?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犯罪分子彻底地放弃犯罪或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因素。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了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的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出现使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不放弃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止表现为能为而不为,即当时的客观环境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在这种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但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当时的客观条件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从何某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尾随张某进入胡同,见无人便冲上去从背后捂住张某的嘴,并持尖刀威胁其交出钱物,这说明何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因听见张某叫出其名字,并见有人跑过来,便放开张某逃离现场。显而易见,张某大声呼救并叫出何某的名字使得何某的犯罪行为无法完成,其犯罪目的被迫停止,这些都是何某意志以外的因素,何某放弃犯罪并非出于其本意。由此可见,何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还应注意,如果何某着手实施抢劫犯罪时,张某并没有大声呼救,只是叫出了何某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何某是出于被熟人认出,自己作案后难逃法律制裁,慑于法律的威严,而自动放弃犯罪,何某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只有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在主观上自觉自愿地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活动,才是自动中止,任何客观上的阻碍或者被迫放弃的犯罪,都不是犯罪中止。
为了更好的了解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一下。
张某,王某和黄某三人经过商议后,隐蔽在河边的小树林内,对过路人进行抢劫,张某负责放风,王某和黄某负责抢劫。
这时,下班回家的刘某开车经过,看到刘某的车经过,王某便上去拦截。看到有人拦车,刘某停下车。
这时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抵住刘某的脖子,逼刘某交出钱物。黄某见王某一切顺利,便也跟着走了过去,黄某过去后发现刘某和自己是一个村的,怕被刘某认出,便躲闪到一边。
而在路边放风的张某,感到很害怕,便留下两人自己跑了。
此时,只有王某一人还站在车边,对刘某实施抢劫,刘某看刚过来的黄某退了出去,便趁王某放松之际,推了王某一把,随后,驾车逃脱。
本案中,三人的行为该怎样定性呢?
三人计划抢劫,张某负责放风,但在放风的过程中,由于害怕而放弃抢劫逃跑,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黄某看到驾车的刘某和自己是同村的,怕被刘某认出,便放弃了抢劫的念头,躲闪到一边,其行为也属于犯罪中止;
在王某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刘某趁王某思想放松之际,推了王某一把,使自己得以逃脱,也使得王某的抢劫行动失败,但王某抢劫失败并不是其主观上放弃了抢劫的念头,而是因为刘某推了其一把,驾车逃脱,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课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如果犯罪分子放弃犯罪行为是由于害怕被发现,主观上决定放弃的,就属于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并没有想要结束此次的犯罪行为,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的,就属于犯罪未遂。
整理:@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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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形式有很多种类,然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难道未完成就不用量刑吗?我们应该知道犯罪未完成只是会影响量刑,但不可避免的不承担刑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刘顺仙律师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刘顺仙律师补充: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同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纠纷。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犯罪的过程有未遂、中止、终止等情节,而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他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那么对于着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有何区别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 。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所以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当然,此种理论上的探讨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和总结,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还需要我们结合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犯罪的过程有未遂、中止、终止等情节,而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他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那么对于着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有何区别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 。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所以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当然,此种理论上的探讨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和总结,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还需要我们结合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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