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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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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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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普法] 妇女的财产补偿权益不因离婚而消除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张某(男)自1986年结婚,生育一子已独立生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种植土地一块,约3.2亩树木。2021年,该地块被政府征收,张某作为户主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但补偿款尚未发放。2022年,王某与张某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在双方离婚后,张某领取上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4.4万元。王某向张某索要,张某认为自己主导了土地的开垦与种植,王某无权享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清了上述地块的种植及补偿过程,认定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应为是对王某与张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耕种土地的补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离婚而改变补偿款的权属性质。法院判决,由张某向王某支付7.2万元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共同耕种土地、从事经营或其他原因得到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张某在领取该补偿款后不向王某支付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应向王某支付该补偿款项的二分之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搭伙过日子过出了感情,结婚后获得全部土地补偿金,儿女分文未得

老吴大半辈子又当爹来又当妈,辛辛苦苦把一双儿女养大成人,成家立业。


都五十几岁的人了,终于有时间考虑一下自己的“婚姻大事”。


儿女都很理解,很支持,很孝顺。


但是,老吴却有些担心 ,生怕会对儿女产生负面影响。于是,灵机一动,决定找个人搭伙过日子。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方介绍,老吴自己也积极争取,最终与刘大妈达成一致,一起搭伙过日子。


两个人都是早年老伴去世,共同的经历,更增加了两人的默契和理解。就这样,两颗孤独的心终于靠在了一起。


一切都风平浪静,毫无波澜。一晃两年的时间就过去了。


突然有一天,刘大妈打电话告诉老吴的儿女,说老吴突发脑溢血已经住进了医院。病情相当严重,医生已经通知家属准备“后事”。


老吴的儿女被这突如其来的消息震惊了,马不停蹄往医院跑,老爹早已驾鹤西游。


老吴真是个苦命人,好不容易把儿女养大成人,刚刚过了两年自己的生活,就这样不幸离世。


又过了半年,村里通知各家各户,因为开发的缘故和需要,部分村民的土地,将被征用,土地补偿款,一个月后下发到各家各户。


一个月后,姐弟俩一同前往村部领取补偿款,才发现,30多万的补偿款早已被刘大妈领取。


姐弟俩甚是不解,上门找刘大妈理论,两人只是搭伙过日子,又不是正常结婚,凭什么独占补偿款。


令姐弟二人不敢相信的是,其实老吴和刘大妈,早在半年前已经正式领取了结婚证。


姐弟俩面面相觑,一时语塞,实在是难以置信。


缓了好半天,姐弟俩才又提出质疑:“即使你和我们父亲已经结婚,那土地赔偿款,也应该由咱们三人平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才合理。”


接下来,刘大妈的一个举动,彻底让姐弟二人目瞪口呆。


刘大妈居然拿出老吴的遗嘱:内容是把土地和房屋等财产,全部留给刘大妈,感谢刘大妈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希望儿女能够理解……上面还赫然签着老吴的名字,还用类似红笔芯的红颜色摁了个手印。


本来还想着要据理力争,实在不行,就要去打官司的姐弟二人,瞬间没了底气。


虽然有些想不明白: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了姐弟俩的父亲,为什么会在最后突然做出如此决定。但是,出于对父亲的爱和尊重,姐弟俩还是无条件接受了父亲的临终决定。


老吴用大半辈子的时间,一个人辛辛苦苦养育了儿女,把自己一切的爱都奉献给了儿女。从未有过真正属于自己的生活。


在人生最后两年的时间里,有了刘大妈的陪伴,度过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这是子女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因此,老吴才会在临终时,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老伴”。


老人的感情,老人的养老,老人的生活,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大的老人们,需要子女和全社会的关注和理解。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法院判决来了!

案例解读:


2017年3月李某婚前签订了关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4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8月李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王某向李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拒绝给付,因此王某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李某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王某起诉时即2019年12月22日),李某和王某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


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归被告(李某)使用,被告(李某)自己偿还剩余房贷;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王某)补偿款53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2017年3月李某婚前签订了关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4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9年8月李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王某向李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拒绝给付,因此王某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房屋款项,李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李某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王某起诉时即2019年12月22日),李某和王某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


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江山市临海街道xxxx住房1套归被告(李某)使用,被告(李某)自己偿还剩余房贷;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王某)补偿款53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例如,作为共同财产的钢琴自然是分给作为音乐老师的一方较为适宜,获得钢琴的一方将钢琴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双方争议较大的往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房产归属首先还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均想获得房产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其他房产、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是否有支付对方房产折价款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一方想要,则可以判归一方所有,其给另一方房产分割折价款。如果双方均不想要房产,则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的价款。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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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区分及分割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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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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