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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可以就罪轻辩护吗(无罪辩护不成功可否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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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0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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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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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成功,会被重判吗?

在影视剧、新闻媒体报道中,很多人都听过无罪辩护,或许也对无罪辩护有一定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误解。当做无罪辩护不成功时,被告人会不会被法院重判,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中的一个疑虑。事实上,大可不必,无罪辩护不成功是不会被重判的,但存在不能从轻、减轻判刑的风险。


  无罪辩护不成功不会被重判


  “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通俗讲,就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要受到的刑事处罚,如坐牢、罚款等,都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所以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重判,与做不做无罪辩护不存在关系,即使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不成功,也不会因此遭受法院的重判。


  无罪辩护有风险


  但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时,法院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即轻判。届时如果无罪辩护不成功,那么就会按照实际罪名该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同时若存在翻供等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建议法庭加重刑罚。


  如果因打架、意外伤人、甚至被冤枉等原因,而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想做无罪辩护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可以先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分析,结合刑事辩护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及自身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建议听从专业律师建议,能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都会尽最大可能争取让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有效无罪辩护的5种结果

无罪辩护即以阻止办案机关做出有罪认定的辩护方法,它区别于有罪辩护(或轻罪辩护)。一些人误以为无罪辩护就是必须以无罪判决为辩护目的,这种观点其实把无罪辩护从方法变成了方向,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思维。律师选择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其目的都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而不能把无罪本身当成目的。有效无罪辩护有5种结果,需要引起注意。


1、不起诉至法院

无罪辩护的“主战场”其实不在审判阶段而在“审前辩护”阶段,律师能够通过有效辩护阻止案件起诉至法院,这是无罪辩护的最佳选择。那种认为无罪辩护就是判决无罪的辩护,显然忽视了“审前辩护”这种最能争取当事人无罪释放的辩护模式,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想法。


之所以说家属委托律师越早越好,就是因为那些可能无罪的案件,能够在呈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阻止案件进入法院,从而尽快争取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每100个无罪释放的,有90个是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有9个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只有1个是在审判阶段释放出来。那些不去追求99%的审前辩护争取无罪释放,而把希望寄托给1%的审判阶段无罪释放的,如果不是缺乏无罪辩护经验就是故意忽悠委托人。“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大家都熟悉,“未有形而除之”的大哥名声不显,“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的扁鹊却闻名于诸侯,这也是今天一些有无罪判决案例的律师名声显赫原因之所在,但其实不批捕、不起诉对当事人更有利。


2、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些人认为案件起诉至法院必然有罪,其实不然,经验丰富的律师依旧可以坚持无罪辩护。100个无罪释放者只有1个是在法院阶段释放出来的,但这1个法院阶段释放出来的却大概率不是以无罪判决之名,而是以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名。法院也需要照顾检察院的情绪,司法实践的“实然”不同于司法理论的“应然”。


我去年办理的欧某等聚众斗殴案,我就是坚持无罪辩护。我认为一则郑某等人挥刀将郑某甲等人从自己家门口赶走属于“驱赶”而不是“追赶”,而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不仅属于正当防卫也打不到聚众斗殴罪的强度;二则郑某乙在郑某甲等人与欧某等人冲突实施终了20秒后赶到现场,属于新发生的冲突,郑某乙站在欧某家门口露出刀具并发出死亡威胁,已经对欧某一家老小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此时欧某等抢夺郑某乙刀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坐等郑某乙捅到欧某等人身上才允许正当防卫。该案开完庭半年后,法院突然通知我办理取保候审并签收裁定书,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追究欧某等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


3、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太难,曾有法官直言不讳跟我说,她从来没有做过无罪判决,真不构成犯罪也是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前年办理的乐某持刀反抗强拆养猪场案件,更是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竟然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浪费我多好的一次无罪判决机会。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往往是该案难以让检察院撤回起诉,此时律师需要遇到敢于坚持原则的法官。大前年我办理了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案,同案犯黄某判了15年,洪某判了9年。家属通过律师同行找到我,我第一反应就是本案只能无罪辩护,如果是轻罪辩护则法院根本没有判错。我认为洪某不明知黄某携带袋子里有大量毒品,洪某与黄某没有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洪某遇到警察跟着黄某逃跑是因为他中午与黄某一起吸毒担心被治安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实在不容易。


4、法院改变定性轻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要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都颇为艰难。办案机关的水平越来越高,案件经过侦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核,绝大部分都是有罪的案件。因此要阻止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这个真属于“小概率”甚至“微概率”事件。能够争取法院改变定性从而轻判,已经很成功。


我最近拿到判决书的两宗“套路贷”诈骗案,即深圳的张某等涉嫌诈骗16.9亿元案件与惠州的李某涉嫌诈骗2158万元案件,都是通过无罪辩护争取办案机关改变定性,从而都判了1年多有期徒刑。这种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数量变化毫无价值。涉案即使数额否定掉了99%,法院照样可以做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判决。我们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明确该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件,从而促使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例如以非法经营罪或虚假诉讼罪做出明显过轻的判决。对于这种“认罪即重判”的案件,无罪辩护是“刚性需求”,此时任何有罪辩护都难以奏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我明确告诉他我帮他做无罪辩护,不是因为我相信他必然无罪,而是本案只能做无罪辩护。


5、法院降格轻判

要求法院改变定性以较轻的罪名做出明显偏轻的判决,也不是容易的事。许多法院往往不能接受改变罪名的判决,此时律师无罪辩护的结果当然是不改变罪名的降格处理。这种降格处理,最好的处理方式当然是“定罪免罚”,其次则是缓刑或关多久判多久的“从轻处理”,最后则是低于法定刑或量刑建议的处理。


我第一次办理“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是在2010年,当时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罪案件。我当时坚持无罪辩护,明确军事机关设置的架空光缆过低、没有设置警示标识、计算通信损失的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没有团以上司令部命令证实当时正在组织军事演习,我还提出公诉机关作为价格计算标准的邮电部文件已经在两年前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某文件废除。后来提交辩护词时,法官明确该案属于涉军案件不能判无罪,也没办法判处缓刑,最后妥协为“关多久判多久”。这种辩护风格后来成了我的“招牌动作”,一些法官也清楚别看余律师庭审中义正辞严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你真跟他妥协判缓刑或者“关多久判多久”他基本都会接受。当然,当事人听了律师分析后愿意冒着风险坚持无罪的案件,我才有“不妥协”的底气。陈某寻衅滋事罪案件,就是当事人明确拒绝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缓刑建议,我才有勇气坚持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辩护是一种辩护方法,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才是我们的辩护方向。当且仅当无罪辩护比有罪辩护更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时,我们才需要选择无罪辩护。在妥协更能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时,我们应该毫不犹豫放弃无罪辩护选择认罪妥协。“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我们不可拘泥于某种教条理论,也不能受制于某种狭隘思维。


余律师无罪辩护的部分典型案例


2010年惠州马某被控破坏军事通信罪一案


余律师为马某做无罪辩护,争取轻判7个月。


2011年惠州张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1年(受害人死亡)。


2012年惠州叶某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死猪肉2.65万公斤)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3年惠州曾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不起诉。


2013年深圳刘某涉嫌逃税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深圳吴某冒充警察被控招摇撞骗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惠州邱某贪污受贿案


律师无罪辩护,第一次检察院撤回起诉,第二季法院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深圳张某被控网络诈骗罪一案(2435.5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中级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半。


2016年惠州台湾商人张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30多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7年惠州袁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3700余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2017年河源谢某被控组织卖淫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2017年东莞杨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院定性为单位犯罪并减少1桩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2018年中山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张某在被批准逮捕后获无罪释放。


2018年惠州洪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9公斤)一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2018年广州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8年惠州乐某涉嫌(持刀)妨害公务罪一案


律师无罪辩护,一审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无罪上诉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9年惠州陈某污染环境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捕


2019年惠州宋某非法买卖1吨制毒物品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捕


2019年惠州康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后直接释放


2019年惠州陈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2020年浙江绍兴赵某组织卖淫罪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3年9个月


2020年河源毛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15年有期徒刑


2020年河源黄某寻衅滋事案(打砸酒店)


律师无罪辩护促成妥协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20年惠州欧某等聚众斗殴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0年惠州陈某组织卖淫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20年惠州钟某合同诈骗200万元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20年惠州俄某贩卖毒品案


律师无罪辩护,二审发回重审后从15年改判12年


2021年阳江陈某非法捕捞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2021年惠州郭某抢劫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21年肇庆张某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21年惠州李某“套路贷”诈骗2158万元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以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7个月


2021年深圳张某“套路贷”诈骗16.9亿元案


律师无罪辩护后与检察院妥协认罪认罚,法院改变罪名以单位非法经营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庭上,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后,能否再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某案庭审现场




......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若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某某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某某辩护人,请明确你的辩护观点,你到底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公诉人:刚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某某不构成犯罪,后又认为某某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观点自相矛盾。请问辩护人你到底认为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 ......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认罪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其又具有多种从轻量刑情节。此时有的律师认为,给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罪轻辩护,否则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观点很容易成为控方攻击的靶子,且会显得辩护人对无罪辩护不够自信,观点左右摇摆,从而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有的律师则认为毕竟最终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所以律师无法事先预知法官是否会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如果法官万一不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那么此时律师若只发表了无罪的观点,而不发表量刑观点,则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部分律师明明知道自身的观点可能会因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却仍然执意为之。


那么,在法庭上,辩护人到底可不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其作无罪辩护,因此辩护人即使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参加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既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亦可以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综上,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律师参与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也不影响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某案庭审现场




......


辩护律师:........本辩护人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若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某某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某某辩护人,请明确你的辩护观点,你到底要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公诉人:刚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某某不构成犯罪,后又认为某某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观点自相矛盾。请问辩护人你到底认为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 ......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不认罪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其又具有多种从轻量刑情节。此时有的律师认为,给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再作罪轻辩护,否则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观点很容易成为控方攻击的靶子,且会显得辩护人对无罪辩护不够自信,观点左右摇摆,从而有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有的律师则认为毕竟最终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所以律师无法事先预知法官是否会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如果法官万一不采纳自己的无罪辩护观点,那么此时律师若只发表了无罪的观点,而不发表量刑观点,则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部分律师明明知道自身的观点可能会因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却仍然执意为之。


那么,在法庭上,辩护人到底可不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其作无罪辩护,因此辩护人即使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参加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既可以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亦可以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综上,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律师参与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也不影响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既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又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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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6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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