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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与中止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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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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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刑法犯罪罪名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都是没有完成犯罪结果的犯罪形态。普通群众仅从字面上可能也只是大概区分而不是真正了解。那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第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是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第三是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四是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和刑法犯罪罪名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都是没有完成犯罪结果的犯罪形态。普通群众仅从字面上可能也只是大概区分而不是真正了解。那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经着手实行杀人;但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二)犯罪未得逞


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怎样,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此外,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程度,例如李某想杀死其妻子,于是在饭菜内下毒,妻子吃后,腹痛难忍,李某恻隐之心顿生,遂将其妻送入医院,但其妻在途中死亡,则李某虽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综上所述,两者虽然都没有彻底的完成犯罪,但实际上犯罪未遂比犯罪中止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更大。犯罪未遂因外在环境影响而被打断,而犯罪中止是自身意志中断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后放弃算中止吗,犯罪中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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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犯罪未遂后放弃算中止吗,犯罪中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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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秦景敏律师解答: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秦景敏律师解析:


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5年以全市第三名的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至今20余年来,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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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犯罪未遂后放弃算中止吗,犯罪中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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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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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均可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时空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中止,虽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以前(预备阶段),但实践中犯罪中止主要还是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5年以全市第三名的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至今20余年来,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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