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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女方可以索要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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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7 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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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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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并用吗?

我和梁某结婚几年,孩子出生后,我就开始全身心地抚育孩子,同时还要照料生病的婆婆。梁某的脾气不好,经常无缘无故跟我争吵,有时还会出手伤人。有两次我都报警了,民警说他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再不改正就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我实在不想和他继续过下去了,只想尽快离婚。请问,在离婚时我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得财产吗?


读者 杜小青


杜小青读者:


你可以同时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并不相互排斥,是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的。


本案中,梁某对你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你,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有权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梁某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取得一致意见,应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会依法支持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离婚时能证明这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额外赔偿!

离婚时能证明对方存在这几种情况,除正常分割财产外,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智说事,通俗讲法,欢迎听杨律师说身边的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杨律师分析一下每种情况的大致含义。


1、重婚,有两种可能,一是已婚者没离婚就与他人领了结婚证,二是没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偶尔出轨行为不构成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但要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赔偿条件,不是只要出现辱骂、动手就能赔笔钱。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经常性的伤害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因病等原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尽义务。


5、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其他”是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要达到和上述列举的情况相当的过错才行,比如有过这样的报道:女方婚内偶尔出轨,但怀了他人的孩子,让男方以为亲生子女抚养多年,这种伤害就支持索赔。


符合上述条件,离婚时可以索赔,赔多少要法院综合案情考虑了。这些知识了解了吗?有收获的请点赞、收藏!




本文


【宝鸡市金台法院】遭遇家暴,离婚时判得损害赔偿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4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婚前婚内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及言语威胁,提交了金台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回执、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原告门诊检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樊龙华经仔细查阅证据认定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因遭受家暴而向被告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后果,认定1万元整的损害赔偿。考虑男方的暴力行为,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女方。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接受案件审理结果,表示将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坚持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以司法手段向社会宣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遭受家庭暴的事实,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龙华、黄文琪)



编辑:陈昊


责编:郑黎波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4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婚前婚内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及言语威胁,提交了金台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回执、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原告门诊检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樊龙华经仔细查阅证据认定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因遭受家暴而向被告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后果,认定1万元整的损害赔偿。考虑男方的暴力行为,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女方。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接受案件审理结果,表示将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坚持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以司法手段向社会宣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遭受家庭暴的事实,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龙华、黄文琪)



编辑:陈昊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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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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