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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逃税罪数额较大为多少万元(刑法规定逃税罪数额较大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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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2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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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具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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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数额比较巨大一般是说在一万元以上。如果司法机关发现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后会根据偷税漏税的金额以及涉案的情节来确定处罚力度,偷税漏税的当事人不仅要及时缴足税款同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国的经济秩序,促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一、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如何界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税罪中"数额巨大"标准是一万元以上。


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二、处罚规定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的企业以及个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缴纳税金的义务,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者隐瞒账目信息进行偷税漏税后也是会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司法机关是会对偷税漏税的当事人以及违法的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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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关于犯罪金额认定的探讨

摘要: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罪犯罪金额的认定系该罪刑事辩护的重点,本文将通过案例探讨逃税罪所涉税种在犯罪金额认定中的区别。




 案例:C市S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W公司、被告人万某犯逃税罪,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单位W公司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和通知后拒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作为对W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单位W公司、被告人万某逃税的金额及比例有误:(1)本案中,项目尚未结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方式,不能将万华公司所欠预征额计入犯罪金额;(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的范畴,不应计入犯罪金额;(3)税务机关未对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催缴,相应的欠税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裁判:关于辩护人提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预征方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的范畴,税务机关未对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催缴,相应所欠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预征企业所得税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一般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明确该年度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但本文所涉案例被告单位比较特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逃税罪的,因为其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工采取预征的方式,在完工后进行结算计税成本后需要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制,故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缴数额尚未确定,在逃税罪中不应认定的逃税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虽然上述文件被总局公告2011年2号全文废止,但文件精神应延续,税收实务中对预缴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逃税处理,更不应认定为逃税罪的逃税金额。


二、预征的土地增值不应认定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在未进行清算前,逃税金额无法确定,不应认定为逃税金额。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是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


四、未催缴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认定犯罪金额问题


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税务机关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税务机关向W公司催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共计3423744.35元,未包含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尚未对万华公司完成该项税的催收,W公司涉案年度尚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不计入犯罪金额。


但是如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了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进行税法宣传和催报催缴是否构成征管法上“税务机关的责任”?笔者认为不构成,原因如下: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宣传税法的义务,但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税务机关没有进行税法宣传,就少缴或者免缴税款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所谓的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即因税务机关依据错误的征收行为和违反法律的错误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企业应当知悉纳税申报是法定义务,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的未催报催缴不应作为不认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不认定逃税罪犯罪数额。


五、国地税合一背景下对逃税罪犯罪金额的影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地税合一前,地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涉及流转税,国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涉及所得税,使得逃税罪在犯罪金额认定上对被告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非常有利。而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如偷逃税款的包含了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往往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的要求补缴),这种情况下,犯罪金额更容易达到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及占应纳税额30%以上,实际上是加大了对逃税罪的打击力度。


如何做好逃税罪的有效辩护,笔者认为应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税务机关在处理偷逃税款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清楚、证据并不一定充分,纳税人应充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是逃税罪初犯的即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只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再行缴纳,则不符合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进入逃税罪刑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逃税罪作为数额犯,犯罪金额的认定系逃税罪刑事辩护的重点,犯罪金额的减少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构成逃税罪,还关系到当事人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中应补缴税款和罚款的数额。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活动频繁的同时逃税行为也愈加猖獗,逃税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重大修改以来,逃税罪时常会被热点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逃税罪这一罪名进行梳理。


逃税,泛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逃税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逃避纳税的行为被称之为“偷税”,虽然与我国刑法中的“逃税”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逃税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逃税行为一旦超过一定限度或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什么是“逃税罪”?——解读逃税罪及其数额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税务活动频繁的同时逃税行为也愈加猖獗,逃税的行为方式也变得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化,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做出重大修改以来,逃税罪时常会被热点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逃税罪这一罪名进行梳理。


逃税,泛指纳税人采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又称“非法避税”。避税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减少其纳税的目的的行为,避税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避税行为,当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逃税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逃避纳税的行为被称之为“偷税”,虽然与我国刑法中的“逃税”在称呼上存在一字之差,但是对于什么是逃避纳税的界定具有相同的内涵。逃税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逃税行为一旦超过一定限度或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逃税罪的逃税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逃税应予立案的数额是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五万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起点却没有相关依据作为参考。逃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不易用具体的数字加以确定,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留给法官充足自由裁量的权力一定程度可以弥补司法适用不公的现象。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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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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