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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纠纷而离婚怎么办理(他人婚姻不幸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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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1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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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可以离婚吗?丨民法典小故事(755)

这是一起关于离婚诉讼案例。


一个女的,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老公吵架,于是请求离婚,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是受胁迫的,不准离婚。




附:黄如秀、李庆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4388号


原告:黄如秀,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徐家庄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梁,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平,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徐家庄59号。


原告黄如秀与被告李庆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如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梁,被告李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如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黄如秀与李庆平离婚;


婚生子李俊波与婚生女李梓暄由黄如秀抚养,由李庆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李庆平承担。


事实与理由:


黄如秀与李庆平于200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俊波,于2017年1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梓暄。


黄如秀与李庆平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庆平不让黄如秀外出打工,黄如秀娘家人生病也不让回家看望,也不让给娘家人打钱。


黄如秀认为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如秀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李庆平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黄如秀与李庆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两人共同居住,于200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


2005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俊波,2017年生育一女李梓暄。黄如秀与李庆平婚后初期与李庆平的家人共同居住生活,最近几年,黄如秀、李庆平与两子女单独居住生活。


黄如秀称与刘庆平登记结婚时并非其自愿行为,在婚后生活中,李庆平及家人对其控制较多,对其态度不好,且婆媳关系不太好。


李庆平认可其母亲对两人生活干预较多,但表示其本人一直挣钱照顾家庭,在为家庭付出,因此不同意离婚。


黄如秀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其名下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存单三份,拟证实其与李庆平婚内存款95512.5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黄如秀与李庆平经人介绍后相识进而登记结婚,虽黄如秀主张其在婚姻登记时并非出于自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黄如秀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受胁迫登记结婚,亦未提起过撤销婚姻的请求,且其现在起诉要求离婚,应系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黄如秀与李庆平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黄如秀与李庆平婚后生儿育女,组建了幸福的家庭,由于两人的成长环境及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两人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根据黄如秀与李庆平的陈述,除婆媳矛盾之外,两人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在黄如秀无收入的情况下,根据黄如秀提交的存单,其与李庆平的存款均以黄如秀的名义办理,亦可看出李庆平对黄如秀的信任及对婚姻的坚持。


虽黄如秀提出离婚诉讼,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两人的感情完全破裂,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黄如秀与李庆平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尤其是李庆平作为丈夫及父亲,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同时应多提黄如秀着想,并关爱其家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努力使两人的关系重归于好。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黄如秀与李庆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如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庆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王雨欣


走出原生家庭:跟家人吵架之后,一些摆脱烦恼的策略

原生家庭矛盾激化后,这些策略可以帮你摆脱烦恼。


原生家庭问题往往不在家庭本身,而是对个体产生的后续影响。跟家人吵架会对我们的思想、信念、态度、情绪、认知、价值观、世界观、生活目的等等产生重大影响。当你否定你的父母时,似乎就好像是在否定你自己一样。原生家庭问题,从来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交往的问题。很多人每次跟家人吵完架,包括工作、学习、人际关系在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极大困扰。那么,当我们跟家人吵完架后,应该如何及时降低对我们的影响,摆脱内心的烦恼呢?


原生家庭问题的一般策略

分离法


跟家人吵完架后会产生一系列消极情绪,这个时候你可以采取分离法。吵完架之后,这个行为已经结束了,但是你的情绪反应还在内心消耗你的精力。你要做的就是将这些情绪分离出去,转化为理智的部分。比如,你刚刚跟父母在电话里吵完架,情绪十分糟糕。可是你还要工作,你还有自己的事情需要处理。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将精力放在工作上面,全身心处理当下的事情。等到处理完工作上的事情后,你再来处理情绪上的东西。分离法类似于逃避法,有点像注意力转移法,总之可以帮你暂时回到自己生活中。


冷处理法


跟父母吵架之后,彼此情绪都非常激动,这个时候最好不要有进一步的行动。给彼此一个空间,独自消化内心的不良情绪。情绪是伴随人一生的产物,有好的情绪也有不好的情绪。如何处理不好的情绪,很多心理学家存在争议。现实中,原生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传递不良情绪,就会激化彼此的矛盾。如果每个人都能学会冷处理这种矛盾,当我们情绪冷静下来之后就会发现,原本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根本不值得吵架。


{!-- PGC_COLUMN --}

热处理法


与冷处理不同的是,热处理就是要趁热打铁,把心里面的各种想法和情绪全都释放出来。要注意,所谓热处理不是让你跟父母吵架,而是要把心里面的委屈全都表达出来。一个家庭出现了问题,往往是那个最先感到不舒服的人觉察到。因为觉得不舒服所以就会感到委屈,就会不自觉地吵起来。热处理的方法类似于倾诉法,就是把心里面的一股脑的全说出来。当你被忽视的情感重新得到关注时,你的烦恼和心理压力就会小很多,你跟父母的关系就会得到以此改善和提升。


以问题为中心法


所谓以问题为中心法,就是以当下面临的具体问题为中心,分析彼此的关心和需求。有时候原生问题牵扯到很多旧账,如果总是在算旧账,那么原生家庭成员就会一直生活在过去,得不到成长和发展。以问题为中心法,就是要忽略过去的旧账,只关注当下发生的问题。当家庭成员就事论事的时候,就会不得不归回一种理智的状态。家庭成员因为吵架失去理智的时候,如果能够分析具体问题,就能够重新回归到理智状态。就好像是一个问题至少对应一个答案一样,没有人可以逃避问题。


关系中心法


关系中心法,指的是理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彼此不要过多干涉彼此的生活。原生家庭中的很多问题,就是因为没有理清彼此关系导致的。作为家庭成员要明白自己同他人的关系,要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存在,要充分尊重别人的想法和生活方式。不要强行将自己的想法加在别人身上,不要干涉别人的生活。每个人首先应该是他自己,其次才是别人的子女、别人的父母、别人的配偶。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够根本解决原生家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角色互换法


角色互换法可以改变原生家庭成员僵化的思考模式,能够让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理解。所谓角色互换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单纯的身份的互换,另一方面是职责的互换。身份互换指的是孩子扮演父母,父母扮演孩子。尽可能模仿你眼中孩子或者父母的形象。你觉得孩子不听话,那么你就扮演一个不听话的孩子;如果你觉得父母掌控欲过强,那么你就扮演这个掌控欲强的父母形象。职责互换指的是谁在家里说了算,谁负责组织大家交流,谁来进行决策,谁来管家里的钱等等。


自我成长法


一个人深陷原生家庭问题,归根结底是自己不够强大。有些人抱怨父母对自己不好,但是他们却离不开父母。想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原生家庭问题,就是要让自己变得强大起来。要学会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要学会通过工作来养活自己,要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自己。当你越来越强大的时候,原生家庭对你的影响就可以忽略了。同样的问题,在小孩子看来就是大问题;在大人看来就不叫事儿。只要让自己不断走向成长,走向强大,那么所有的问题都不再是问题了。


总而言之,当你原生家庭矛盾激化后,可以采取以上策略来摆脱烦恼。



遭受家庭暴力,诉请离婚能得到支持吗?

2022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当年5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执。2022年11月,双方因家庭纠纷,李某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张某面部多处骨折、身体多处损伤,双方因此分居。


心灰意冷的张某提出诉请:判令张某与李某离婚。


法院认为


根据张某提交的出警记录、住院病历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针对此情况,法院向张某书面告知其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张某明确表示不主张损害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法庭向李某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并对证据进行分析,李某终于低头认错,同意离婚。


现双方已经调解离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受害人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需向法庭提交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身体遭受伤害的照片、视频、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收到的投诉、救助记录、保证书等。如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否则其诉请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案例保护令制度,对于被申请人明确、有具体的请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现实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人身安全保障。


2022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当年5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执。2022年11月,双方因家庭纠纷,李某对张某实施殴打,导致张某面部多处骨折、身体多处损伤,双方因此分居。


心灰意冷的张某提出诉请:判令张某与李某离婚。


法院认为


根据张某提交的出警记录、住院病历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针对此情况,法院向张某书面告知其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张某明确表示不主张损害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法庭向李某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并对证据进行分析,李某终于低头认错,同意离婚。


现双方已经调解离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受害人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需向法庭提交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身体遭受伤害的照片、视频、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收到的投诉、救助记录、保证书等。如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否则其诉请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案例保护令制度,对于被申请人明确、有具体的请求、正在遭遇或存在现实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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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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