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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会通知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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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6 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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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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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结束,监狱恢复会见后,服刑人员的家人准备什么材料去会见

讲个有意思的话题,疫情开始之初,以为得了新冠等于被法院判决死刑。后来随着防控--解封---防控--接种--核酸检测,得了新冠等于“拘留”(隔离)。好了之后,等于取保候审和无罪释放。




再到2022年12月,宣传中是得了新冠或许等于刑事案件中的“不构成犯罪情节”,没事了,对身体没大伤害!或许这是实事求是。闲聊到这就不得不聊到放宽防疫之后,监狱恢复会见之后,现场会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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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介绍一下监狱的会见中心。一台电话,一块玻璃,一张椅子,三两个人家属对应一个服刑人员,就是一个家庭。那么家属如何去现场会见呢?等各监狱管理局或监狱的通知。




携带证件应该是这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会见人按规定是直系和旁系。“表姐”“表妹”,女朋友或因其他原因离婚的,得填写申请获得值班监狱长的批准才可以现场会见。要不然硬会见按规定很难,当然各地的规定虽然是这样,但是也存在有温度的临时同意。




会见流程为家属和服刑人员,一般家属达到登记好会见手续,会见系统中的电脑和电话会打到服刑的监区,监区队长接到信息,会喊会见人的名字,然后1-3个人凑一起,列队从监区出发前往会见中心。




这时就会出现一些惊讶和期待的情况,会见之前家属没告知会来会见的,来会见,当事人是楞逼的。




当被喊到某某某会见时,会像傻子一样(没说来会见啊,怎么来了)所以会很惊讶,一般这种情况属于家属给的意外惊喜,当然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然后起身的时候来一句:没让来会见啊,怎么来会见啊!这逼装得给99分,多一分会骄傲。炫耀!




当得知会来会见,从8点30分开始等到10点钟还没喊到名字,那种期待就和去做核酸检测一样,队伍排好了,检测人员也坐好了,没想到检测的东西用完了,现在在等着送来的路上。坐在凳子上,会总是扭头去看监区队长接电话没有,会叫到谁的名字,结果不是会见人的名字,失望中又期待。




终于被喊到名字了,屁股就和装了弹簧一样,秒站起来。然后身边的人会说:说了吧,让你不要着急,让你不要瞎想,白担心吧,这不是来了吗?然后,笑嘻嘻的去排队,排队的时候恨不得队长快一点,哪怕此时会见的就他一个人,也会在心里催队长:快点,快点,快点。




前往会见中心的路上,顺手把衣服整理一下,哪怕穿囚服也得干净整洁。如果家属在现场会见的时候发现衣服很干净,脸上的妆容和头发有精气神,告诉你:他早上起的时候很可能穿了衣服,还洗了头,抹了大宝!就为给家里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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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会见中心时,一般有电子显示器,几号是谁的座位。当会见日从会见门口走进会见中心时,会四处寻找属于自己的数字的位子,一般是家属先看到,他慢看到。因为他已经很久没看到普通人的衣服,眼乱了!




如果是家属先看到,可以站起用,用手轻拍玻璃。放心,队长不会说家属的。这样他会提前看到自己的家人在什么地方,直径走过来与你们相见。剩下的画面不需多言,你们都会体会到。会见不能聊什么,不聊不该聊的就行,其他关于监狱的生活和劳动都可以聊。放心,他不会说苦累,给家属的答复基本都是:里面还好,不用担心,自己没问题等。




会见结束时,他会看着你们先离开。等你们消失在他的眼中,他才回去。在回去的路上,脚步非常轻松,就像会轻功一样,飘起来的。队长也会问:家里都好吧,父母身体都还好吧,老婆和小孩都好吧。


都好!


都好,一切都会好!


首发微信公众号《减刑假释一点通》里面有更多内容。


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向家属透露哪些可以拯救亲人的有用信息?

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向家属透露哪些可以拯救亲人的有用信息?



注:本文原创,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我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家属加我微信,或者给我打电话,直接开口就问:“张律师,我家属被某地拘留了,请问找你可以放出来吗?”、“可以取保候审吗?”


这个时候我问他,案件大概情况,他一概不知,只是家属在进去的时候打了一个电话过来,然后就不知道下文了。这种可以打电话的,还算是好的了,有很多是不可以打电话的,直接就把人带走。


那么只有这一点信息,律师是无法给出初步的答案的,因此家属首先要做的是拿到拘留通知书,然后再委托律师会见,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办案单位除了没有办法告知或者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以及会对案件调查工作展开有妨碍的情况,必须在拘留的24个小时之内,告诉被拘留人员的家庭成员。当影响调查的因素消除后,要尽快告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家属一般是离办案单位比较近,或者是可以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的人。


我就会引导他们去办案单位如何拿拘留通知书,方便律师了解案件情况。


就拿我曾经办的一起诈骗案件来说吧!家属找办案单位要拘留通知书,办案单位一口回绝:“我们已经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去了,你们收到挂号信就收到拘留通知书了。”我告诉他,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到被拘留人的家属……后来在我的指导下与办案单位沟通,当天就拿到拘留通知书,第二天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上羁押的人了。


那么有些家属在没有条件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到这一步基本上就没有下文了,乖乖的回家等待挂号信。


而挂号信实际上是非常慢的,通常是7天左右收到,有些地方甚至是收不到的,收不到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寄到户籍所在地,有些办案单位嫌麻烦,直接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寄出去了,而我们很多人是不住在这个地方的;还有一些人他们害怕身边的人知道自己的事情,就随便给办案单位说了一个邮寄地址,导致无法第一时间通知家属;还有的就是挂号信丢了等等。


总之,无论什么理由,都比不上你去办案单位再要一份快,而办案单位是以寄出的时间为通知的时间的。


因此,在被拘留后,家属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主动“出击”,拿上户口本或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到办案机关表明拘留的24小时要通知家属,无法接收挂号信等理由,请求再打印一份。到这一步了后,办案单位就没有理由再拒绝你了,倘若还在拒绝,那么你大可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


那么,我们前面说到是家属如何可以顺利拿拘留通知书的情形。


接下来我们回应一下拘留通知书为什么这么重要。


其一,拘留通知书会直接在抬头处表明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羁押,而行政拘留则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二,可以确定刑事拘留的看守所地址,有些当事人是在失联的条件下向公安机关报失踪人口后才知道被刑事拘留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知道办案单位在哪里,因此,知道关押地点后就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了。


然而,由于看守所是属于国家的涉密单位,而一些城市就有五六个看守所,又在地图上无法检索到的,所以在不知道具体地址的条件下,会给律师增加一定的工作难度(但并不是说不能解决),有些办案单位是直接注明看守所的地址在某村,或者某镇等等具体地址。但是我们也遇到过,有些办案部门不负责任,直接标注某看守所,没有具体的地址,这个时候律师在不知道具体地址的条件下去会见,有可能时间就消耗了,最后事情也会拖延,打乱了原定的计划。


其三,可以确定办案部门,刑事拘留是县级以上的公安局盖章落款的,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见家属知道关押地点(有可能是同仓室的人带话出来的),但是不知道办案部门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只能通过会见去了解办案部门。这样在沟通上面,就无法很顺畅,而在侦查期间,律师是可以向办案部门了解基本案情的。


其四,确定拘留时间,便于律师调整法律意见,如果拘留时间是在37天的黄金侦查期内(也称黄金救援期),那么律师就根据情况向办案部门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公安机关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0天,经侦查确实不涉及犯罪或者通过审查意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在30天内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并释放;公安机关觉得因案情需要逮捕的,会在30天内呈报检察院申请逮捕批准,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


我们知道现在是捕诉合一(批准逮捕和起诉都是检察院),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条件下,律师可以向公安递交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另外,这个时间也是为后续计算羁押期限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无罪释放了,那么这个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其五,确定涉嫌的罪名,不同的罪名辩护方案是不一样,了解罪名便于律师在会见之前提前准备法律法规,相关的司法案例等等。


其六,向家属传达能送衣服、生活物品等信息。这个送东西的情形在没有疫情的条件下当然一般是可以正常进行的,但是现在疫情,很多看守所是不能寄送的,而有些看守所就直接配发了生活用品,不让家属送,这里我们就不讨论了。


其七,意味着家属需要委托律师才能会见。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在侦查期间,其本人和近亲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也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朋友过来委托律师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只有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父、母、配偶、胞兄弟妹、已成年子女。


那么律师可以做什么工作呢?


会见并和办案单位(公检法)沟通案情,争取取保候审、免于起诉或罪轻处罚;


公安侦查阶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办理取保候审或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不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检):阅卷(笔录供述、证据材料)、和嫌疑人核实笔录、证据材料、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审判阶段(法):开庭参与辩护。


笔者在本文不详细赘述律师的工作内容。


综上所述,在涉嫌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重要的阶段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当然我不是指法庭就不重要,法庭审理也很重要),及时介入有助于提前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侦查情况对症下药,通过合法合理的辩护方案为被拘留的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从轻判决。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10月31日


刑事案件,如何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案件委托代理之时,往往需要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清楚办案期限问题,因刑事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包括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性的制度设计相对复杂,且多数当事人和家属对此并不熟悉。


同时,寻求律师帮助的刑事案件客户,往往是涉案当事人已经被正式羁押,此时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羁押期限是其当下最关注的问题,而办案期限也决定了何时能有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因此,很多律师会有一种感受,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似乎成了一个经常性的工作。如果中间存在误解,会影响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如果经常性的解释,则会占用律师大量的工作时间。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尽可能减少律师办案过程的期限解释工作。


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当事人及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焦虑,往往开始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被拘留,家属无权利会见,家属层层“找关系”后发现,“有能量、有关系的人”原来也无法会见。此时办案人员对家属的接待往往是程序性告知,甚至家属可能接触不到办案人员,当多条路径都走不通的时候,无可奈何找到了律师。


此时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第二个是律师什么时间能会见到当事人,今天就能见到吗?


关于第二个问题,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大多数看守所均实行预约制,通过小程序、网站、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因羁押人数众多,而会见席位相对较少,因此律师预约会见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此处建议在接受委托之时向当事人家属释明清楚,当天会见几无可能,最快预约大概几天


关于第一个问题,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或者说什么时候当事人能放出来,这两个问法的回答方式就存在差别。如果问当事人什么时候能放出来,专业说法是两种,一种是无罪释放,一种是取保候审。能否无罪释放,关乎案件实体问题,一般会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有确定性结果,当然也存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情形。而能否取保候审,则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即当事人从羁押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家属问的是拘留多久,那么法律规定的本阶段最长期限是30 7天,接下来是否继续羁押,则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如果逮捕则继续羁押,如果不逮捕,则当事人一般会被先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人先出来了”。


因此,本阶段律师的工作既需要与侦查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沟通,也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此时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本阶段依然属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不代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因此律师此时不能阅卷,看不到案件的证据材料


② 本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有两个,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律师意见,争取取保的意义更大一些。


③ 本阶段也被实务中称为“黄金37天”,有一类当事人和家属抱着“赌一把”的心态,想着先不找律师,万一直接取保了呢,这不就省了律师费嘛。这当然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④ “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打破了过往的一种惯性认知,即“人取保了基本等于没事儿,最差是个缓刑,不用蹲监狱”,现实是暂时取保与是否实刑不存在必然联系,过往认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刑事案件。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至7个月


当事人被逮捕以后,案件的侦查阶段相对漫长,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但因存在各种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因此本阶段最长期限可达7个月(2 1 2 2),甚至更长。


在此阶段中,除了开展常规的辩护工作,进行会见以外,当事人及家属依然对取保存在期望,此时律师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适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考虑到此审查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自行监督,因此也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不要有过高期待。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批捕后再取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② 律师会见应依据办案进展,会见时间与次数应由律师决定,此处应与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律师系专业工作,生活类会见不应作为律师的义务。


③ 漫长的侦查时段,难熬的羁押状态,很容易让当事人和家属焦虑万分,此时与当事人和家属相对充分的沟通,也成为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


④ 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本阶段期限时,对于适用范围一项不需要过于纠结,何为重大、何为复杂、何为取证困难,本就有灵活的解释空间。


三、审查起诉期限10日至6.5个月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撤销案件的系案件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即进入到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或称为“案件送检了”或“移送检察院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可以依法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即查阅案件材料。同时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即本案的公诉人进行沟通。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确定或争取不起诉、或认罪认罚从宽,或沟通变更罪名等不同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案件系一个月期限,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依法还可以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可以延长3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补2次,这也就是刑事程序中常说的“三延两退”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比较紧迫,如果仅有一个月,律师需要在本阶段完成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人的沟通,因此该阶段往往时间紧、任务重。


② 退回补充侦查在辩护策略上可依情况争取,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检察机关不退直接起诉,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证据、事实的问题,推动检察机关的退补,在此要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退补的意义


③ 在实务当中,如案件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本阶段律师与办案人的沟通极为重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争取不同类别的不起诉,系当下实现无罪辩护的重要路径。


④ 需要向当事人家属释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仅可向当事人本人核实,并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公开披露,否则系违法。


四、一审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案件在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起诉,则进入到一审审理程序,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案件才算进入法院了,或称“起诉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在于准备庭审以及庭前会议,本阶段需要重点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的是:


庭前会议不是公开开庭,主要为了解决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系为了顺利推进庭审的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参加,家属更不可能旁听。


庭审是否可以旁听,系法院决定,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庭审直播或不直播,均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③ 被告人较多的案件,法院排庭需要协调看守所、检察院、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因此往往排一次庭都比较麻烦。


④ 有的案件迟迟不开庭,甚至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了,往往是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止审理了,至于中止审理的理由,视个案而不同。


五、二审审理期限2至4个月


一审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则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二审的审理一般系书面审理,即不再公开开庭审理,而是根据一审的书面材料和二审阶段控辩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尽管书面审饱受各界诟病,但确是一个无奈的现实,因此需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二审开庭需要极力争取,但开庭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这就使得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则案件的期限会出现不确定性。以过去三年的疫情为例,各地法院以疫情为由中止审理,导致审理期限无限期延长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也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此类情况。


1. 精神鉴定


刑诉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延期审理


刑诉法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 中止审理


刑诉法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对不计入办案期限期间的相关规定。


七、常相处,是个考验


总结至此,对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整理与提示,依然未能全部囊括。仅系总结了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需要经常性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的,以及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的内容。至于刑事案件的最长羁押期限到底是多久,想必这个答案已经出来了。


每每接受委托的时候,笔者常会引用《士兵突击》中的一句台词,袁朗对着A大队的战友说,“常相守,是个考验”。而刑事案件委托后,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关系,必然是“常相处”的,也必然“是个考验”。考验了律师的专业与敬业,更考验了当事人、家属、律师三方的信任关系。


刑事案件,周期可能很长,需要点耐心,更需要“打持久战”的决心。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被害人、家属等等不同角色的互动中,如在刀尖上起舞,为了追求一份正义的到来。而被信任,是律师充分发挥自我能力的重要后盾。


如果您是一位深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请您阅读完本文,信任您的律师,并让您的律师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思考案件上,而非向您做程序性解释上。常相处,是个考验,希望经受住考验的你们,可以获得一个公正的案件结果。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案件委托代理之时,往往需要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清楚办案期限问题,因刑事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包括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性的制度设计相对复杂,且多数当事人和家属对此并不熟悉。


同时,寻求律师帮助的刑事案件客户,往往是涉案当事人已经被正式羁押,此时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羁押期限是其当下最关注的问题,而办案期限也决定了何时能有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因此,很多律师会有一种感受,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似乎成了一个经常性的工作。如果中间存在误解,会影响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如果经常性的解释,则会占用律师大量的工作时间。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办案期限,尽可能减少律师办案过程的期限解释工作。


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当事人及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焦虑,往往开始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被拘留,家属无权利会见,家属层层“找关系”后发现,“有能量、有关系的人”原来也无法会见。此时办案人员对家属的接待往往是程序性告知,甚至家属可能接触不到办案人员,当多条路径都走不通的时候,无可奈何找到了律师。


此时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第二个是律师什么时间能会见到当事人,今天就能见到吗?


关于第二个问题,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大多数看守所均实行预约制,通过小程序、网站、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因羁押人数众多,而会见席位相对较少,因此律师预约会见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此处建议在接受委托之时向当事人家属释明清楚,当天会见几无可能,最快预约大概几天


关于第一个问题,当事人会被拘留多久,或者说什么时候当事人能放出来,这两个问法的回答方式就存在差别。如果问当事人什么时候能放出来,专业说法是两种,一种是无罪释放,一种是取保候审。能否无罪释放,关乎案件实体问题,一般会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有确定性结果,当然也存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情形。而能否取保候审,则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即当事人从羁押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家属问的是拘留多久,那么法律规定的本阶段最长期限是30 7天,接下来是否继续羁押,则由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如果逮捕则继续羁押,如果不逮捕,则当事人一般会被先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人先出来了”。


因此,本阶段律师的工作既需要与侦查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沟通,也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此时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本阶段依然属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不代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因此律师此时不能阅卷,看不到案件的证据材料


② 本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对象有两个,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但从实际效果上看,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律师意见,争取取保的意义更大一些。


③ 本阶段也被实务中称为“黄金37天”,有一类当事人和家属抱着“赌一把”的心态,想着先不找律师,万一直接取保了呢,这不就省了律师费嘛。这当然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错过了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④ “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打破了过往的一种惯性认知,即“人取保了基本等于没事儿,最差是个缓刑,不用蹲监狱”,现实是暂时取保与是否实刑不存在必然联系,过往认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刑事案件。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至7个月


当事人被逮捕以后,案件的侦查阶段相对漫长,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羁押期限是2个月,但因存在各种法律规定的延长情形,因此本阶段最长期限可达7个月(2 1 2 2),甚至更长。


在此阶段中,除了开展常规的辩护工作,进行会见以外,当事人及家属依然对取保存在期望,此时律师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适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考虑到此审查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自行监督,因此也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不要有过高期待。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批捕后再取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当事人及家属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② 律师会见应依据办案进展,会见时间与次数应由律师决定,此处应与当事人和家属释明,律师系专业工作,生活类会见不应作为律师的义务。


③ 漫长的侦查时段,难熬的羁押状态,很容易让当事人和家属焦虑万分,此时与当事人和家属相对充分的沟通,也成为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


④ 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本阶段期限时,对于适用范围一项不需要过于纠结,何为重大、何为复杂、何为取证困难,本就有灵活的解释空间。


三、审查起诉期限10日至6.5个月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撤销案件的系案件终结,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即进入到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或称为“案件送检了”或“移送检察院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可以依法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即查阅案件材料。同时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即本案的公诉人进行沟通。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确定或争取不起诉、或认罪认罚从宽,或沟通变更罪名等不同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案件系一个月期限,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依法还可以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可以延长3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补2次,这也就是刑事程序中常说的“三延两退”


本阶段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的是:


①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比较紧迫,如果仅有一个月,律师需要在本阶段完成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人的沟通,因此该阶段往往时间紧、任务重。


② 退回补充侦查在辩护策略上可依情况争取,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检察机关不退直接起诉,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证据、事实的问题,推动检察机关的退补,在此要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退补的意义


③ 在实务当中,如案件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本阶段律师与办案人的沟通极为重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争取不同类别的不起诉,系当下实现无罪辩护的重要路径。


④ 需要向当事人家属释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仅可向当事人本人核实,并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公开披露,否则系违法。


四、一审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案件在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起诉,则进入到一审审理程序,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这个时候案件才算进入法院了,或称“起诉了”。


进入本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在于准备庭审以及庭前会议,本阶段需要重点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的是:


庭前会议不是公开开庭,主要为了解决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系为了顺利推进庭审的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参加,家属更不可能旁听。


庭审是否可以旁听,系法院决定,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庭审直播或不直播,均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③ 被告人较多的案件,法院排庭需要协调看守所、检察院、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因此往往排一次庭都比较麻烦。


④ 有的案件迟迟不开庭,甚至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了,往往是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止审理了,至于中止审理的理由,视个案而不同。


五、二审审理期限2至4个月


一审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则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二审的审理一般系书面审理,即不再公开开庭审理,而是根据一审的书面材料和二审阶段控辩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尽管书面审饱受各界诟病,但确是一个无奈的现实,因此需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明,二审开庭需要极力争取,但开庭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这就使得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则案件的期限会出现不确定性。以过去三年的疫情为例,各地法院以疫情为由中止审理,导致审理期限无限期延长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也需要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此类情况。


1. 精神鉴定


刑诉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 延期审理


刑诉法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 中止审理


刑诉法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对不计入办案期限期间的相关规定。


七、常相处,是个考验


总结至此,对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整理与提示,依然未能全部囊括。仅系总结了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需要经常性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的,以及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的内容。至于刑事案件的最长羁押期限到底是多久,想必这个答案已经出来了。


每每接受委托的时候,笔者常会引用《士兵突击》中的一句台词,袁朗对着A大队的战友说,“常相守,是个考验”。而刑事案件委托后,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的关系,必然是“常相处”的,也必然“是个考验”。考验了律师的专业与敬业,更考验了当事人、家属、律师三方的信任关系。


刑事案件,周期可能很长,需要点耐心,更需要“打持久战”的决心。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被害人、家属等等不同角色的互动中,如在刀尖上起舞,为了追求一份正义的到来。而被信任,是律师充分发挥自我能力的重要后盾。


如果您是一位深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请您阅读完本文,信任您的律师,并让您的律师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思考案件上,而非向您做程序性解释上。常相处,是个考验,希望经受住考验的你们,可以获得一个公正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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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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