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公司、个人想尽办法偷税漏税。那么2018年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8年“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2018年“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改为逃税罪。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的解答。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总有一些人想耍些“小聪明”,偷税、漏税、逃税,那么哪些情形会涉嫌逃税罪呢?这个罪又是怎么判刑的呢?
按照规定,纳税人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纳税人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再或者扣缴义务人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成立逃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纳税人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举个例子,李四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店,卖些生活用品,一年到头,还是赚了一些钱,但是李四看到自己要交的税款,觉得太多了,这一扣,自己也没剩多少。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少报自己的收入,多报自己的支出,通过这样的方法,最后李四只交了10万的税款,少交了6万。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还打死不承认自己逃税了。李四的行为就构成逃税罪,最高可判3年。
小钱钱谁都爱,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的前提条件一定是遵纪守法。
某市某加工厂是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黎某从2011年至2014年间,采用销售不开具发票及将企业购买生产用油冲减为其企业运输的运费并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逃税。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共少报销售收入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及,冲减对外加油运费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上两项共计应缴增值税为二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黎某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后,某市国家税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黎某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增值税八万元、滞纳金五万余元,并同时缴交罚款十八万元,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未补交。
(图文无关)
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至今未补交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交罚款应依法折低罚金,尚欠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图文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图文无关)
本案中,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后,黎某补交部分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做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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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加工厂是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黎某从2011年至2014年间,采用销售不开具发票及将企业购买生产用油冲减为其企业运输的运费并不申报纳税的手段逃税。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共少报销售收入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及,冲减对外加油运费xx元,少缴增值税xx元。以上两项共计应缴增值税为二十万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黎某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
后,某市国家税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黎某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增值税八万元、滞纳金五万余元,并同时缴交罚款十八万元,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未补交。
(图文无关)
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能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黎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至今未补交尚欠增值税十余万元,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予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已缴交罚款应依法折低罚金,尚欠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图文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图文无关)
本案中,黎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虽然公安机关立案后,黎某补交部分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律师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做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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