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婚恋指南#这三种情况,在离婚后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1. 协议离婚时对方隐瞒转移了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这种情况可以起诉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并且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 协议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要求进行分割,比如婚内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后才办理的产权证
3. 协议离婚已经分割了的财产,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手段,也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前就要理清财产线索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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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
离婚怎么样分财产?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答:
离婚时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表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艾克江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艾克江律师简介
艾克江擅长婚姻家庭、合同、公司事务、刑事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日前,宝坻区法院成功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这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老李与被告小丽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离婚,婚生子小李随老李共同生活。不过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小丽的村庄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父亲签字认购置换了三幢楼房。原告诉称,三幢置换楼房现已被交付,原告父子系被置换人,应享有房屋份额,但涉案房屋均被小丽及其家人占有,遂请求宝坻区法院史各庄法庭予以分割房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本是夫妻,现由于双方离婚,原告老李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调取拆迁置换楼房的相关证据,通过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计算出各当事人按政策应享有的面积。
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涉拆迁房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父子房屋折价款40万元。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小丽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日前,宝坻区法院成功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这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老李与被告小丽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离婚,婚生子小李随老李共同生活。不过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小丽的村庄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父亲签字认购置换了三幢楼房。原告诉称,三幢置换楼房现已被交付,原告父子系被置换人,应享有房屋份额,但涉案房屋均被小丽及其家人占有,遂请求宝坻区法院史各庄法庭予以分割房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本是夫妻,现由于双方离婚,原告老李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调取拆迁置换楼房的相关证据,通过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计算出各当事人按政策应享有的面积。
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涉拆迁房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父子房屋折价款40万元。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小丽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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