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法~
近些年,借款人各种躲债方式层出不穷
让债权人不胜其烦、深恶痛绝
尤其常见的是动辄为躲债而假离婚
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而对外欠债全部由另一方则承担
造成债务人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
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这不仅是对债权人的戏弄
更是公然视婚姻为儿戏
今天小法教大家针对如此赖账行为
如何各个击破
2020年7月,孩子班上好友的家长李先生声称急于赎楼,向张女士提出借款16万,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两家人平日里关系不错,张女士没多考量,就将钱借给了对方。
没想到说好一个月后还,转眼就拖了大半年,期间张女士多次催促,李先生均百般推诿。
2021年2月,无计可施的张女士只好找到李先生妻子要求还款。这才得知,夫妻二人早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家里的房产也卖了。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他们就是在借款的前两天离的婚,因而对于16万的债务,李先生妻子坚称自己毫不知情。
而在张女士看来,他们夫妻感情一向很好,甚至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离婚不过是为了有预谋地躲债。
面对这种“躲债式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
首先要确定债务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
比如:这钱是不是两人一起借的?
一方借钱后另一方是否事后及时追认?
只要是一起借的钱或是一方事后追认了
那么借的钱就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那就要看这笔钱是否
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上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旦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配偶也就有了还钱的义务
不管他们如何协议离婚
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两人一起还钱
此外大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
最好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请求法院查明“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事实
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再者,即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想通过“假离婚”来躲债也不行
因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恶意
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协议离婚净身出户)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即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配偶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偿债能力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提醒:起诉撤销离婚协议
要在知道存在侵害行为一年之内行使
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提起代为析产诉讼
债权人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
确定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以便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益
欠债就要还钱
千万别想些歪门邪道来避债
法律上只有真离根本不存在“假离婚”
逃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财两失、弄巧成拙的不在少数
及时还债才是正道
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有:
1、转移存款: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
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
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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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在发现有转 移财产时,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补救?怎么举证?
离婚时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好,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与冯某签订 了《离婚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 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 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所隐瞒、虚报、 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 权分割该财产”。后因原告发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转让给被告。2010年8月25日,B公司 的章程修正案载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49%股份。
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 罗某、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 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B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载明:原股东XX 舜占50%的股份,罗某占45%的股份,陈某占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 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 现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否有效,以及 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离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财产及相关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 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有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明显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约 定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享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 本案中,原告要求只分割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 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 行为: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 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 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 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 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 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 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 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 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 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
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 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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