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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拘留30天无罪释放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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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2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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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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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在看守所37天无罪释放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是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是要移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的。那么被关在看守所37天被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最长是37天,因此,被关在看守所37天被无罪释放,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分情况看:


1、如果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在看守所羁押37天无罪释放的,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没有补偿。


2、如果是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羁押37天无罪释放赔偿多少,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之后无罪释放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赔偿标准是什么?


网友咨询:犯罪嫌疑人被羁押37天无罪释放国家有赔偿吗?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李菊芳律师解答:


羁押37天无罪释放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李菊芳律师解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已执业五年有余,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于办理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本律师以专业,认真,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刑事拘留后,无罪,能不能拿到国家赔偿

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但两人都已经被刑拘了4天。


陈伟国、刘钱德在被刑事拘留后,最终以证据不足解除了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无罪。这种情况,能否拿到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本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第二,其后是否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第二个条件具备;我们需要看第一个条件,也是最有争议的条件,需要认定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我们看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是比较难的,公安机关也很难承认自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也没有其他途径或者其他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真正到了国家赔偿阶段,就需要正视这个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这个问题无解。


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看程序上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即可,所以形式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即使有程序上的瑕疵,也不会对最终的国家赔偿有影响,关键还是要看实体上的当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违法。事实上,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报案后,应当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适用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基本前提。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如果是在初查的时候,无法认定有犯罪事实,证据上存在问题,就不能贸然的先行刑事拘留,尤其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旦最终撤案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撤诉或宣告无罪,就会产生涉嫌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问题。


在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撤案,被认定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最终的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但两人都已经被刑拘了4天。


陈伟国、刘钱德在被刑事拘留后,最终以证据不足解除了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无罪。这种情况,能否拿到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本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第二,其后是否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第二个条件具备;我们需要看第一个条件,也是最有争议的条件,需要认定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我们看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是比较难的,公安机关也很难承认自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也没有其他途径或者其他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真正到了国家赔偿阶段,就需要正视这个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这个问题无解。


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看程序上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即可,所以形式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即使有程序上的瑕疵,也不会对最终的国家赔偿有影响,关键还是要看实体上的当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违法。事实上,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报案后,应当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适用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基本前提。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如果是在初查的时候,无法认定有犯罪事实,证据上存在问题,就不能贸然的先行刑事拘留,尤其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旦最终撤案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撤诉或宣告无罪,就会产生涉嫌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问题。


在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撤案,被认定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最终的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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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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