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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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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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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会被判刑吗?

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因此,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而这也就是聚众淫乱罪的追诉标准。


一、聚众淫乱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


二、聚众淫乱罪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结合上文的内容,我们发现聚众淫乱罪只能是有自然人构成,同时这里对自然人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在年龄上面必须是已经达到了16周岁,而在精神状态上面,则要求必须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的话即使有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多次的,也不能按照此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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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触犯了什么法律?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此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聚众淫乱案件是2009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某为首的22人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参与“性聚会 ”、“换妻游戏”等而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聚众淫乱罪来自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日前,某明星被爆出和多人一起“运动”那么假如这个多人“运动”是在大陆的某个秘密居所发生的,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聚众淫乱罪。对于这件事,我们不过多解读。我们来说一下聚众淫乱罪的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无意在别人落水的时候再给当头一棒,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尤其是在世界观价值观都不完整的少男少女群体有这很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务必不能做这种违反道德甚至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为未成年人真的会去学! 也警告那些心存侥幸者,莫要猖狂,走过必留下痕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男人防雷必读:聚众淫乱罪——永年KTV事件相关罪名透析



前言: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用最通俗的语言三分钟透彻把聚众淫乱罪,包括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理论争鸣、实务应用、存废分析。干货太多,不要错过哟!


邯郸永年一KTV爆出多人运动后,好多人第一感就是这不是典型的聚众淫乱吗,这是要判刑的。要分析他们要不要因聚众淫乱判刑,我们首先要全面了解聚众淫乱罪。大家下面就跟着刘律了解聚众淫乱罪。


1. 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


聚众淫乱罪


2.聚众淫乱罪突然变火


聚众淫乱罪颁布之初是个比较冷的罪名,从05年开始该罪逐渐变火热,当时掀起一场聚众淫乱罪存与废的大讨论。


聚众淫乱罪变火是由实务中的案例引起了的。第一个案例是张立立裸聊案。北京市家庭主妇张立立使用拨号上网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本案于2008年被编入司法考试考题,从而引起讨论。第二个案例是南京的马尧梅案。马尧海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2007年至2009年,马尧海等22人通过网络相识,分别先后结伙在南京多处酒店和马尧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2010年4月,秦淮区人们检察院对22名被告人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对上述被告均以聚众淫乱罪做出有罪判决。这份有罪判决在社会上饱受争议。第三个案也是在2010年东莞技校不雅门事件,视频中一女二男疑似进行性行为,女主角为技校人员,两名男子为社会青年,后检察机关对该三人以聚众淫乱罪向人们法院起诉。


正当人们讨论马尧海等案时,2010年两会期间著名社会学者李银河一则关于废除聚众淫乱案的提案使得聚众淫乱存废之争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李银河提出三点废除理由:第一对此类行为处罚从女权的角度也是不能容忍的,女性自愿与他人发关系应受到尊重而不是处罚。二是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体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第三是所谓的聚众淫乱行为不过是西方屡见不鲜的性聚会,我国存在大量此类活动,不能用刑法来解决道问题。


而持肯定观点人则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西方性开放带来的恶果,我国的观念与传统、法律对道德为何,人的价值与自由分析多个角度分析,并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认为在目前不易废止聚众淫乱罪。


3。聚众淫乱存废之拙见


聚众淫乱罪存与废是个宏大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社会学、管理等多个领域,涉及法律与道德,权力与权利的权衡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里不再过多过多展开,我在这里指出李银河观点的逻辑与常识的错误之处,让大家对这个事情有新的了解。


李银河第一个观点是女性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应得到不应处罚,女性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获得钱财或者以此为业,这就是嫖娼,明显不合理。女性通过性贿赂谋求职务利益,明显应当处罚,之所以没有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处罚的标准不好确定,而不是不当罚。放眼国外,美国、新加坡、日本已性贿赂入罪。李银河第二个观点是公民有对自己身体的任意处置权,这个观点都错出了天际,中国古人都知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道理。刚才也提了女性可以出卖身体换钱吗,当然不可。当事人自愿用三个手指还钱,债主砍掉欠钱的三个手指,这个可以免刑吗,当然不行。在中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对人实施安乐死要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体没有绝对处置权。李银河的第三个观点认为在聚众淫乱在西方是寻常之事,这个观点也不成立,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特点,每个国家的民族特性各不相同,中国人向来传统保守,多人开放性行为对价值观、道德观性感情冲击伤害甚大。西方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过一次性开放运动,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冲击性的,对西方而言也是一种教训。三五年道德滑坡,三五十年都挽救不回来,近两年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我个人观点,就目前的情况不宜废除聚众淫乱罪,法律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不能追求法律的盲目冒进,步子迈的太大了会扯到裆。


4、聚众淫乱的实务应用


下面结合邯郸KTV事件说下聚众淫乱罪实务应用注意的点。依据刑法相关,构成聚众淫乱罪要除了有聚众淫乱的行为,还要考虑情节,情节有两个,一个多次参加,一个是首要分子。关于次数的情节,现在无法明确上述几人参加的次数,所以这个条件暂时不成立。对于首要分子指的的是召集、唆使、首倡者。大概率这几个人KTV去唱歌,找了几个公主,酒后兴致所致临时发生了聚众淫乱的行为,很难说就是专门为这事去的KTV,在整个过程就是某个人即兴行为导致了事情越演越烈,事前无犯意,事中无联络,很难查清谁是首倡者。综合上述分析,给上所述人定聚众淫乱罪的可能性较小。




前言: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用最通俗的语言三分钟透彻把聚众淫乱罪,包括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理论争鸣、实务应用、存废分析。干货太多,不要错过哟!


邯郸永年一KTV爆出多人运动后,好多人第一感就是这不是典型的聚众淫乱吗,这是要判刑的。要分析他们要不要因聚众淫乱判刑,我们首先要全面了解聚众淫乱罪。大家下面就跟着刘律了解聚众淫乱罪。


1. 聚众淫乱罪的前世今生。


聚众淫乱罪


2.聚众淫乱罪突然变火


聚众淫乱罪颁布之初是个比较冷的罪名,从05年开始该罪逐渐变火热,当时掀起一场聚众淫乱罪存与废的大讨论。


聚众淫乱罪变火是由实务中的案例引起了的。第一个案例是张立立裸聊案。北京市家庭主妇张立立使用拨号上网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本案于2008年被编入司法考试考题,从而引起讨论。第二个案例是南京的马尧梅案。马尧海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2007年至2009年,马尧海等22人通过网络相识,分别先后结伙在南京多处酒店和马尧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2010年4月,秦淮区人们检察院对22名被告人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对上述被告均以聚众淫乱罪做出有罪判决。这份有罪判决在社会上饱受争议。第三个案也是在2010年东莞技校不雅门事件,视频中一女二男疑似进行性行为,女主角为技校人员,两名男子为社会青年,后检察机关对该三人以聚众淫乱罪向人们法院起诉。


正当人们讨论马尧海等案时,2010年两会期间著名社会学者李银河一则关于废除聚众淫乱案的提案使得聚众淫乱存废之争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李银河提出三点废除理由:第一对此类行为处罚从女权的角度也是不能容忍的,女性自愿与他人发关系应受到尊重而不是处罚。二是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体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第三是所谓的聚众淫乱行为不过是西方屡见不鲜的性聚会,我国存在大量此类活动,不能用刑法来解决道问题。


而持肯定观点人则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西方性开放带来的恶果,我国的观念与传统、法律对道德为何,人的价值与自由分析多个角度分析,并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认为在目前不易废止聚众淫乱罪。


3。聚众淫乱存废之拙见


聚众淫乱罪存与废是个宏大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社会学、管理等多个领域,涉及法律与道德,权力与权利的权衡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里不再过多过多展开,我在这里指出李银河观点的逻辑与常识的错误之处,让大家对这个事情有新的了解。


李银河第一个观点是女性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应得到不应处罚,女性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获得钱财或者以此为业,这就是嫖娼,明显不合理。女性通过性贿赂谋求职务利益,明显应当处罚,之所以没有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处罚的标准不好确定,而不是不当罚。放眼国外,美国、新加坡、日本已性贿赂入罪。李银河第二个观点是公民有对自己身体的任意处置权,这个观点都错出了天际,中国古人都知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道理。刚才也提了女性可以出卖身体换钱吗,当然不可。当事人自愿用三个手指还钱,债主砍掉欠钱的三个手指,这个可以免刑吗,当然不行。在中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对人实施安乐死要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体没有绝对处置权。李银河的第三个观点认为在聚众淫乱在西方是寻常之事,这个观点也不成立,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特点,每个国家的民族特性各不相同,中国人向来传统保守,多人开放性行为对价值观、道德观性感情冲击伤害甚大。西方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过一次性开放运动,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冲击性的,对西方而言也是一种教训。三五年道德滑坡,三五十年都挽救不回来,近两年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我个人观点,就目前的情况不宜废除聚众淫乱罪,法律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不能追求法律的盲目冒进,步子迈的太大了会扯到裆。


4、聚众淫乱的实务应用


下面结合邯郸KTV事件说下聚众淫乱罪实务应用注意的点。依据刑法相关,构成聚众淫乱罪要除了有聚众淫乱的行为,还要考虑情节,情节有两个,一个多次参加,一个是首要分子。关于次数的情节,现在无法明确上述几人参加的次数,所以这个条件暂时不成立。对于首要分子指的的是召集、唆使、首倡者。大概率这几个人KTV去唱歌,找了几个公主,酒后兴致所致临时发生了聚众淫乱的行为,很难说就是专门为这事去的KTV,在整个过程就是某个人即兴行为导致了事情越演越烈,事前无犯意,事中无联络,很难查清谁是首倡者。综合上述分析,给上所述人定聚众淫乱罪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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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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