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婚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刑法》中,不管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犯罪,也都会受到刑罚处罚。
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婚姻需忠诚配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包永婷)
现在社会结婚率年年新低,离婚率反而年年新高,根本的也是大家对婚姻越来越不信任的一个表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往往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因为触及法律的不多,靠的往往是道德约束。比如说,忠诚,夫妻双方对对发忠诚是婚姻的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出轨仅仅是在离婚时象征性的赔一笔钱;忠诚协议基本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经常说到一个概念,重婚罪,但是重婚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说出来反而让受害方心寒!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多年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跟工程,夫妻间很少相处交流,近来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还在临市跟工程的地方与小三同居。王女士气不过,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净身出户;要不然就到法院告重婚罪,让丈夫和小三去坐牢。
不夸张的说,这是很多人遇到配偶出轨与人同居时的一贯做法,但是这样的行为真的有用吗?离婚和告重婚罪又有哪些区别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已婚者非法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而《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显然,已婚者非法同居和重婚罪惩罚标准差的太远了;重婚罪要如何认定?重婚,顾名思义是双重婚姻,即已婚者与他人再度结婚的。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登记结婚的重婚罪,即已婚者通过造假证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勾结工作人员,在非单身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证的。
而事实婚姻的重婚罪,则比较复杂,因为1994年12月24日新法颁布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仍然有效。若先婚事实婚姻,后婚办理结婚证的,可认定重婚;若先婚是有证的,那么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院上是很难判断的,怎样的标准才叫能算作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很难去判定。而真正以登记结婚来触犯重婚罪的很少,所以说重婚罪比非法同居难认定太多太多了,婚姻的忠诚难以靠法律来完全保障,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结婚的缘由之一。
引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系无效婚姻,不受保护。而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依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司法判例,梳理了重婚罪的不同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和认定事实婚姻需要举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二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被欺瞒均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中的婚姻又分为两类: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又称登记婚姻)。
法律婚姻(又称登记婚姻)是指已经按照婚姻登记程序,领取了合法的结婚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所以重婚罪在实践中又分为如下四种:
第一种重婚罪情形,随着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联网的逐步普及,前后两次婚姻皆是法律婚姻的情况已经不可能出现,在国内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婚姻事实上已经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办理一个案例,重婚者是在国内、国外前后登记两个法律婚姻,此时同样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重婚罪情形,难点在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无法量化,且证据收集非常困难。具体事实婚姻的标准我们在后文专门介绍。
第三种、第四种重婚罪情形,在理论界乃至实务中,不少人认为都应当构成重婚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号案例,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随着我民政部门数据的全国联网,前后两次均是法律婚姻的重婚已经非常少见,实践中存在最多的是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故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客观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想要收集相关证据更是困难重重。
对此,笔者根据多年本案经验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的判断标准:
(一)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与“婚外同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实践中也是最难举证的。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共同举办婚礼、拍摄婚纱照的证据;重婚者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各种信息;生育子女时的住院登记信息等证据。
(二)双方有无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
与隐秘性的出轨不同,重婚必须是重婚者男女双方公开的、长期共同生活,既表现在持续、稳定的时间上,也表现在公开、固定的场所上。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长期共同参加各种活动的照片;长期共同出入同一住所的照片;亲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
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在实践中并不能作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决定性因素,只能作为补强性因素。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上学的登记信息等证据。
(四)双方的该种关系是否已经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婚姻已经完全构成重婚罪,但因为没有对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实质性损害,故不认为构成重婚罪。
例如,因被拐卖后,不得不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的,因为没有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故不构成重婚罪;
一旦认定构成重婚,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认定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是法定离婚事由,受害人可据此提出离婚;
最后,确认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向重婚方要求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重婚者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重婚还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稳定予以的特殊保护。
引言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系无效婚姻,不受保护。而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依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司法判例,梳理了重婚罪的不同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和认定事实婚姻需要举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二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被欺瞒均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中的婚姻又分为两类: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又称登记婚姻)。
法律婚姻(又称登记婚姻)是指已经按照婚姻登记程序,领取了合法的结婚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所以重婚罪在实践中又分为如下四种:
第一种重婚罪情形,随着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联网的逐步普及,前后两次婚姻皆是法律婚姻的情况已经不可能出现,在国内同时存在两个法律婚姻事实上已经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办理一个案例,重婚者是在国内、国外前后登记两个法律婚姻,此时同样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重婚罪情形,难点在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无法量化,且证据收集非常困难。具体事实婚姻的标准我们在后文专门介绍。
第三种、第四种重婚罪情形,在理论界乃至实务中,不少人认为都应当构成重婚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号案例,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随着我民政部门数据的全国联网,前后两次均是法律婚姻的重婚已经非常少见,实践中存在最多的是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故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客观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想要收集相关证据更是困难重重。
对此,笔者根据多年本案经验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的判断标准:
(一)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与“婚外同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实践中也是最难举证的。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共同举办婚礼、拍摄婚纱照的证据;重婚者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各种信息;生育子女时的住院登记信息等证据。
(二)双方有无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
与隐秘性的出轨不同,重婚必须是重婚者男女双方公开的、长期共同生活,既表现在持续、稳定的时间上,也表现在公开、固定的场所上。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长期共同参加各种活动的照片;长期共同出入同一住所的照片;亲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
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在实践中并不能作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决定性因素,只能作为补强性因素。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上学的登记信息等证据。
(四)双方的该种关系是否已经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婚姻已经完全构成重婚罪,但因为没有对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实质性损害,故不认为构成重婚罪。
例如,因被拐卖后,不得不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的,因为没有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故不构成重婚罪;
一旦认定构成重婚,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认定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是法定离婚事由,受害人可据此提出离婚;
最后,确认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向重婚方要求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重婚者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重婚还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稳定予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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