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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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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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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自诉人上诉与被告人上诉及抗诉的程序区分

编者按:1月7日起,陕西政法新闻与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睿言有约》栏目,定期发布普法案例、分享法律知识,供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涂俊峰 李磊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有清晰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设立专门章节对自诉案件作了详细的程序设置。但是对于自诉人提起上诉之后的二审程序,法条并未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对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的相关规定中。司法实务中往往发现在二审时,自诉案件某些环节比照检察院抗诉程序,某些阶段比照被告人上诉的程序,某些部分又有其独特规定。


本文对自诉人提起上诉后的程序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作对比分析,期望能为自诉案件的二审整理出更清晰的脉络。


图源丨网络


一、案卷移送期限以及副本送达何方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通过上述法条对比可知:


一是在案卷移卷的期限上,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3日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并无移送案卷的期限。可见,在案卷移送问题上,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程序处理应比照被告人上诉案件。


二是在上诉状或抗诉状的副本送达问题上,原审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暨被抗诉的被告人;应当将被告人上诉状副本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是对于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法律也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自诉人提出上诉,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这是自诉的应有之义,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是将自诉人的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可能是一般人难以注意的问题。因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并未参与到该自诉案件,自诉人正是因为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因素的缺席,才自己提起刑事诉讼。可见,在上诉或抗诉材料的副本送达问题上,自诉人上诉的处理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设置,虽然副本送达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似,实则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的法理逻辑并不相同。


二、开庭的要求及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是否存在上诉或抗诉的情形,对于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开庭审理,故在此无需讨论死刑案件的处理,只讨论非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在不涉及死刑的普通二审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法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并未要求必须开庭,而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即只有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可见,在二审开庭的问题上,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程序处理比照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程序。


三、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对于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二审处理结果应对照抗诉案件,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可见,在二审处理结果的问题上,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比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而非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


原文链接:2019年3月28日第6版-人民法院报



本期主编:张 萌


值班编辑:彭孝月


校 对:董盼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导语:一些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我国《刑法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项目及金额不能确定的,可以咨询我们国晖在线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程序解读:战时刑事诉讼当“从快从简”

程序解读: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对以上决定的理解,网上调侃为“坦克可闯红灯”。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适用的调整问题,存在严格法定程序的,包括决定的出台也是有前置程序的。


总之‬,战时‬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应该‬从快‬从‬简,同时‬要‬赋予‬军事‬指挥官‬一定‬的‬战时侦查‬权‬,也可能‬要‬限制‬某些‬权利‬和‬自由‬为代价‬保证‬军事‬斗争‬的‬顺利‬开展‬。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下来龙去脉。


一、什么是战时:首先搞清楚这个法律概念,不是大家简单理解的就是“打仗”。


《刑法》第451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法理解释】本条是关于本章所称的战时的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战时是指下列情况:


(一)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问题。在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


(三)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通俗说法】战时要么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宣战,要么就是部队接到作战任务或被袭。当成战时的那就是部队执行戒严或处理突发性暴力事件。宣战肯定是对外的,其他情况则包括了内外。


二、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了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相关犯罪;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实体法上就是管你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该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程序法就是告诉你怎么一步步证明你犯罪了,然后一步步把你交到检察院和法院手里起诉和审理直至下判。


早在1998年7月21日就发布了《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及审判权做了专门规定,其中涉及《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有:特殊延长羁押期审批权、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审判组织、上诉及抗诉、死刑复核及执行。


2022年12月对上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即,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2023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官方公开内容显示:


1、【背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依法治军,提高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充分考虑现代战争特点。


2、【内容】针对战时对原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进行调整,完善军队战时刑事诉讼制度。体现战时实际情况维护战场法纪保证公平正义相统一的战时军事司法制度体系,做好军队战时与平时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高打赢能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军队战时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适应战时刑事诉讼特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可以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部分具体规定。具体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新华社)


程序解读: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对以上决定的理解,网上调侃为“坦克可闯红灯”。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适用的调整问题,存在严格法定程序的,包括决定的出台也是有前置程序的。


总之‬,战时‬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应该‬从快‬从‬简,同时‬要‬赋予‬军事‬指挥官‬一定‬的‬战时侦查‬权‬,也可能‬要‬限制‬某些‬权利‬和‬自由‬为代价‬保证‬军事‬斗争‬的‬顺利‬开展‬。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下来龙去脉。


一、什么是战时:首先搞清楚这个法律概念,不是大家简单理解的就是“打仗”。


《刑法》第451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法理解释】本条是关于本章所称的战时的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战时是指下列情况:


(一)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问题。在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


(三)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通俗说法】战时要么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宣战,要么就是部队接到作战任务或被袭。当成战时的那就是部队执行戒严或处理突发性暴力事件。宣战肯定是对外的,其他情况则包括了内外。


二、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了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相关犯罪;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实体法上就是管你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该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程序法就是告诉你怎么一步步证明你犯罪了,然后一步步把你交到检察院和法院手里起诉和审理直至下判。


早在1998年7月21日就发布了《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及审判权做了专门规定,其中涉及《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有:特殊延长羁押期审批权、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审判组织、上诉及抗诉、死刑复核及执行。


2022年12月对上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即,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2023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官方公开内容显示:


1、【背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依法治军,提高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充分考虑现代战争特点。


2、【内容】针对战时对原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进行调整,完善军队战时刑事诉讼制度。体现战时实际情况维护战场法纪保证公平正义相统一的战时军事司法制度体系,做好军队战时与平时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


(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高打赢能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军队战时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适应战时刑事诉讼特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可以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部分具体规定。具体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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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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