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上有几万份与贷款诈骗相关的刑事法律文书,很多人因为在贷款上手续的瑕疵而被判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生效,本文探讨一下,新刑法生效后,针对骗取贷款罪如何辩护较为合适。
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档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就是说,对于第1档刑罚,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第2档刑罚,仍然保留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骗取贷款金额较大,即使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也会被判刑。
什么是重大损失?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20万以上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2档刑罚,怎么样才算“特别重大损失”呢?目前没有全国性的规定,不过可以参考其他规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以浙江省为例,下面情形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3至7年有期徒刑:1、骗取贷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2、造成100万以上损失的;3、其他。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针对犯罪构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辩护:
1、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参与手续的弄虚作假,则不应认定其实施了欺骗行为。
2、行为人按约定使用贷款,并且还有偿还部分贷款的行为,不能因为贷款手续存在瑕疵而认定其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
3、在实践中,很多行为人提交给银行的贷款材料形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质上真实性存在问题,针对该点,材料是否虚假应由公诉机关证明,否则,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4、行为人本来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被羁押后影响对贷款的偿还,金融机构的损失并不是全部由行为人造成的。
5、行为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贷款时,行为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均是真实的,金融机构依然可以实现其债权,也就是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6、行为人在贷款时误以为材料是真实的,即使后面查出材料是虚假的,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最新的刑法将第1档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只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辩护时可以针对“重大损失”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数额,例如可以减去抵押物的价值。
笔者提供一个骗取贷款罪的案例给大家参考,该案件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案号是(2017)粤刑再6号。
被告人黄某借了420万给甲公司,甲公司开具了一张2500吨白糖的提单给黄某作为借款抵押,黄某知道提单无法提货后,拿着这张提单去信用社贷款,后来甲公司告诉信用社,这张提单是假的,并且将黄某举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认为黄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二审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黄某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使用了欺骗手段,即不能证明他明知提单是虚假而用于质押贷款。广东省高院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无罪。
这个案件比较有意思,出具提单的甲公司自己去报案,说提单是假的,而信用社则说自己不是被害人,没有被骗取贷款。提醒一下,骗取贷款保护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存在骗取贷款的事实,即使金融机构说没有被骗,司法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大部分的人并不是真的想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只是为了生活、生产经营而周转一下资金,虽然在贷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应当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不想归还的,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应具有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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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胡律师提醒: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量刑标准: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如果行为人同时符合“使用假合同”和“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两项条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若要做无罪辩护,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证据)去打。
从辩护策略来看,这类案件如果有一定的无罪理据,无罪辩护当然是首选,辩护律师善于从无罪的视角去审视案件,才会充分的发现当事人无罪的理据,有效辩护的结果不是天上掉馅饼,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合力去争取;当然,从实际辩护效果来看,对于部分被控贷款诈骗罪的案件,骗取贷款罪甚至可以作为罪轻辩护的方向;相反的,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指控,要严格预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风险,辩护律师需要未雨绸缪,通过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发现和重视案件存在的不利点,防止向更重的罪名转化。
虽同为骗贷类型的犯罪,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
第一,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骗贷类型的案件辩护空间比较大,使用假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而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辩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骗贷行为之一:(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用假合同骗取“巨额”贷款的,如果客观方面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无罪的事由,客观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该罪的辩护核心主要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如果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能够打掉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就会直接实现无罪结果。所以在当时的立法、司法环境下,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无罪判例,《刑事审判参考》中也有选取部分案例,其中部分案例如果放在当下,往往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
第二,《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对于该类案件,如果是做无罪辩护,除了贷款诈骗罪之外,还要注意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风险。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骗贷行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辩点即“给银行或其他经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情节主要表现为: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在数额相对较低的涉嫌骗贷类型犯罪案件中,可以从取得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下,以及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已经偿还贷款等事实,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等方向进行辩护。
但是对于此类所谓骗取“巨额”贷款的案件,数额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需要从证据的角度入手,通过打控方的证据链接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无罪辩护是要有一定的无罪理据,否则就是讨喜于当事人,对辩护效果无益。对于某些特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罪,通过打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骗取贷款罪的轻罪结果并非是不能取的。
第三,简要谈一谈如何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辩护
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检察院,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这一点与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是不冲突的,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为了打掉控方指控的罪名、证据、入罪逻辑。严格意义上来说,辩方不用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证明控方的指控逻辑不能成立即可。
而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虽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通常都会在法院认为部分强调“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细抠起来,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未必达到严格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
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辩护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辩护律师找不到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就没有意义;如果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沟通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证据不足”可能会成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
第四,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规定
贷款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数额较大”为5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5-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10年-无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骗取贷款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和3-7年。
但是对于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尚并未明确达到多大的数额时适用3-7年的量刑幅度。所以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只能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如果行为人同时符合“使用假合同”和“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两项条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若要做无罪辩护,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证据)去打。
从辩护策略来看,这类案件如果有一定的无罪理据,无罪辩护当然是首选,辩护律师善于从无罪的视角去审视案件,才会充分的发现当事人无罪的理据,有效辩护的结果不是天上掉馅饼,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合力去争取;当然,从实际辩护效果来看,对于部分被控贷款诈骗罪的案件,骗取贷款罪甚至可以作为罪轻辩护的方向;相反的,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指控,要严格预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风险,辩护律师需要未雨绸缪,通过阅卷、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发现和重视案件存在的不利点,防止向更重的罪名转化。
虽同为骗贷类型的犯罪,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
第一,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之前,骗贷类型的案件辩护空间比较大,使用假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
而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辩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骗贷行为之一:(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用假合同骗取“巨额”贷款的,如果客观方面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无罪的事由,客观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该罪的辩护核心主要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如果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能够打掉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就会直接实现无罪结果。所以在当时的立法、司法环境下,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无罪判例,《刑事审判参考》中也有选取部分案例,其中部分案例如果放在当下,往往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
第二,《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后,对于该类案件,如果是做无罪辩护,除了贷款诈骗罪之外,还要注意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风险。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的骗贷行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辩点即“给银行或其他经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情节主要表现为: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在数额相对较低的涉嫌骗贷类型犯罪案件中,可以从取得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下,以及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已经偿还贷款等事实,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等方向进行辩护。
但是对于此类所谓骗取“巨额”贷款的案件,数额方面的辩护空间不大,需要从证据的角度入手,通过打控方的证据链接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无罪辩护是要有一定的无罪理据,否则就是讨喜于当事人,对辩护效果无益。对于某些特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罪,通过打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骗取贷款罪的轻罪结果并非是不能取的。
第三,简要谈一谈如何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辩护
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检察院,被告人不需要自证无罪。这一点与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本人的辩护是不冲突的,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为了打掉控方指控的罪名、证据、入罪逻辑。严格意义上来说,辩方不用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证明控方的指控逻辑不能成立即可。
而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虽然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通常都会在法院认为部分强调“已经查明案件事实”“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如果细抠起来,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未必达到严格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包括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
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辩护有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辩护律师找不到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就没有意义;如果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沟通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证据不足”可能会成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
第四,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规定
贷款诈骗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数额较大”为5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5-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10年-无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骗取贷款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和3-7年。
但是对于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尚并未明确达到多大的数额时适用3-7年的量刑幅度。所以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该罪只能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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