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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内容图片(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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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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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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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离婚协议有什么内容

目前社会上的会内出轨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男方的出轨率还是居高不低的,一旦出轨以后另一方会是要求离婚的,通常就是协议离婚的,把双方的各自财产分配的,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的,下面就给大家讲解有关男方出轨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法规的。


一般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要把财产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全部写清的,因为在婚姻登记处也是会具体问询的,


如果是有不清楚的,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的,协议主要是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对于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的安排,财产主要是包括存款房屋以及其他财产的。如果有债务还是需要处理的,另外还要说明一方隐瞒或者是转移财产的责任的。


另外就是出轨一方一般是需要赔偿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包括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帮助等。


最后还要写明违约责任的,因为要防止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这几个方面都涉及到了,一般婚姻登记处会立刻受理的,当场颁发离婚证的,把双方的结婚证收回的。这样夫妻关系就是解除了。上面就是关于男方出轨的离婚协议问题的,其实还是不复杂的,把财产孩子等问题安排就好了,去婚姻登记处,带好材料就行的。


彻底搞明白: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1)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表述这一问题时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云25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双方赠与儿子徐某2,但现在徐某2已年满十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双方的房产赠与,故该约定已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要对双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应再给付230000元的房屋折价款,因双方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归上诉人,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现该约定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赠与条款撤销后,诉争房产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可按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上诉人享有,对被上诉人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46000元支付其一半价款23000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并非单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结合《声明》签署后双方开始分居及双方于签署《声明》同日出售房屋的客观事实,《声明》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袁某与朱某华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有生效,故法院对朱某华要求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争议车辆购买于婚后,应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出售尚在履行阶段,故针对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案进行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公出轨后离婚

老公出轨后闹离婚,妻子该如何应对离婚冷静期?2020年终于走到了年底,我们在期待2021到来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一个新来的问题:“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2021年正式实行!”


“离婚冷静期到底有没有必要?”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每一个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词条都迅速引发热议。


这一次,我们不再是吃瓜群众,而是当事人。从恐慌到质疑再到探讨假如一方不同意怎么办,这不仅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更体现了大家的核心诉求:


在离婚冷静期下,我们还拥有婚姻自由吗?又该如何保证婚姻幸福?


先回答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妻子想靠离婚冷静期来挽回铁了心(出轨)想离婚的丈夫,此法可行吗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不可行。


为什么不可行,先来看看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操作步骤。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


其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专家表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并且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据中央政法委披露的一起案例显示,离婚诉讼案中的两位85后上诉人只经历了短短一年的婚姻,有一个乖巧可爱的女儿。


在开庭后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他们没有原则性矛盾,情感也没有完全破裂。


这对85后小夫妻,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生活琐事乱了方寸,又在父母的过度干预下慌了手脚。没有法庭上的剑拔弩张,两人在调解中都冷静了下来。


最后,丈夫和妻子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调解是“最后的刹车”,可不是每次“刹车”都能拦住奔涌向前的“火气”。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冲动离婚的现象。


很多时候,在调离时会产生“久调不决”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调解的时间做硬性规定。此外,离婚涉及感情问题,人就容易激动,往往就需要缓解一下双方的情绪,从而导致很多离婚案件时间拖得比较长。


然后,就有读者问我:那我可以拖着啊,只要我不离婚,那个男人和小三去混他们的,我永远有最后的砝码!


对于“久调不决”的情况,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所以对于出轨的婚姻,男人想离,女人想挽回的这种情况。离婚冷静期其实没起什么作用。


女人其实该反省的不是为什么会被丈夫背叛,而是为什么自己这么被动?为什么被出轨的是自己,挽回的居然还是自己?


要知道,“离不开”的背后,藏着你内在最真实的渴求


在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


“我们现在除了孩子,就没什么可说,两个人的家,比一个人还孤独。”


“如果能可以重新选择,我打死也不会跟他结婚。”


“我们结婚8年,也吵了8年,无数次都想,要不离了算了.....”


但我们也会看到一个现实,那就是人们会一边抱怨着婚姻,一边这样过下去。就像电影《无问西东》里的刘淑芬。


刘淑芬是中学老师许伯常的妻子,当年刘淑芬供许伯常上大学,许伯常承诺大学毕业娶她为妻,对刘淑芬好一辈子。


不过人总是会变的,结婚以后的许伯常并不爱自己的妻子。他们有夫妻之名,却从不行夫妻之事。


床是分开的,碗是分开的,甚至茶杯也是分开的。就算刘淑芬把许伯常的碗全部打碎之后,许伯常依然只用一个破饭盒喝水吃饭。


可刘淑芬却十年如一日,想要引起丈夫的注意。


她总是歇斯底里,但许伯常从不给任何回应。“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这个男人反抗这段婚姻的方式。


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婚姻都过成这样了,她还在坚持什么?这个男人根本不爱她啊!


她内心所要坚守的,其实并不是这个男人,而是内心对爱情的忠贞和从一而终。当然,还有内心无法接受的被抛弃感。


就像小S,纵使外界所有的声音都告诉她,你应该结束这段不好的关系,你要更爱自己。但她依旧会拼尽全力维护这看似摇摇欲坠的婚姻。


其实她不是不爱自己,只是她爱的,是自己内在缺失的那部分。因为在这看似“破败”的婚姻中,有属于她的需求。


正如小S在微博上,曾经红着眼唱过那首歌:


“我不怕老,我不怕死,我只怕活着的时候你不爱我!我怕分开,我怕遗忘,我不怕跟你一起上天堂。”


换言之,她在关系中的核心需求只是:不要离开我。


她不怕别人没那么爱自己,不怕跟人分享一份爱。她怕的是分开,是抛弃,是无人在身旁的空虚。只要不离开我,怎么都行——这便是小S的婚姻需求。


她渴求和维护的是一份安全感,只是这份安全感比大多数人的都要简单、卑微。


那回望我们大多数人的婚姻,那些需要被看见的“内在渴求”又是什么呢?


也许是内心对爱的匮乏,需要一个被外界认可的幸福的婚姻,来告诉大家:你看,我也是有人爱的;


也许是内在力量感的缺失,没有勇气独自一人生活,没办法独自面对来自社会甚至是周围人对离婚女性的某种恶意。


更多的是,即使这个男人有千般万般不好,但他却在一定程度上刚好弥补了你生命里的某种缺失。


这就正如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说的:喜欢上一个人的本质,就是因为他能一定程度上治愈和弥补我们童年的创伤和缺失。


所以,不管是当初的选择,还是现在的离不开,其实都是因为你内在的需求在“作怪”。


但也正是因为在婚姻中,有一个人可以让你的内心需求被满足,亦或是能治愈你曾经的伤痛,这也是婚姻幸福的意义所在。


根据华盛顿医科大学给人一生受到的压力顺位,第一是配偶死亡,第二是离婚,第七是结婚,第九是和解。


前十中,有4个都与婚姻有关。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决定了TA的幸福指数。除了配偶死亡,离婚要承受的压力最多。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离婚,都会伤筋动骨,甚至精神崩溃。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清楚,婚姻的终极目的是幸福。尽管“离婚冷静期”备受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为了幸福的初衷是好的。


只是,我们一定要明白:幸福是自己的,与其到了“冷静期”再去被迫冷静,不如在婚姻中,培养彼此的“修复力”。


要知道,每一桩婚姻都是两个价值观的结合,再美满的婚姻也会有分歧,甚至产生裂痕,及时修复,才不会让问题腐烂。


那么,我们该如何用修复力去抵御婚姻里的不可抗力呢?


坏的修复“自嗨”,好的修复“共情”。


享誉世界的婚姻教皇约翰·戈特曼教授称,婚姻离不开感情修复尝试。而好的婚姻与坏的婚姻最大的区别之处,不在于修复尝试技能是否更高超,而在于彼此能否理解对方发出的信号,并给予积极反馈。


比方说很多到了七年之痒的夫妻,就明显缺乏反馈,更像是女方一个人在“自嗨”。假如当女方倾诉时,男方能正面回应,满足对方渴望被看见、被理解的情感需求,在“共情”中积蓄安全感与满足感。或许在误会来临时,就会多些信任与包容。


错的修复“无为”,对的修复“作为”。


总有人将袒露内心视为软弱,拒绝沟通,期待问题自动消失。更有甚者,将冷静转变为冷暴力,迫使对方在无形的压力中做出妥协让步。殊不知,不作为的修复是无用功。


根据研究,婚姻生活中的绝大部分冲突都是永久性的,这个比例高达69%。很多时候,我们在为同一件事争吵。比方说,一方嫌弃另一方做事拖拉,做饭慢了吵、起床晚了吵……吵后又陷入冷战,看谁先妥协,可性格偏差,冷战无益。


而愿意接受伴侣的影响,解决可解决的问题,妥协可妥协的问题,才是积极作为。


好的婚姻并非没有问题,而是善于解决问题携手终老。离婚冷静期来临在即,抱怨徒劳,不妨且行且修复。


裂痕照进来的地方,都有光。


以相爱做原料去施展修复力,共同解锁婚姻里的情感难题。爱,方会重燃。


老公出轨后闹离婚,妻子该如何应对离婚冷静期?2020年终于走到了年底,我们在期待2021到来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一个新来的问题:“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2021年正式实行!”


“离婚冷静期到底有没有必要?”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每一个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词条都迅速引发热议。


这一次,我们不再是吃瓜群众,而是当事人。从恐慌到质疑再到探讨假如一方不同意怎么办,这不仅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更体现了大家的核心诉求:


在离婚冷静期下,我们还拥有婚姻自由吗?又该如何保证婚姻幸福?


先回答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妻子想靠离婚冷静期来挽回铁了心(出轨)想离婚的丈夫,此法可行吗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不可行。


为什么不可行,先来看看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操作步骤。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首先,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


其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有专家表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并且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据中央政法委披露的一起案例显示,离婚诉讼案中的两位85后上诉人只经历了短短一年的婚姻,有一个乖巧可爱的女儿。


在开庭后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他们没有原则性矛盾,情感也没有完全破裂。


这对85后小夫妻,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生活琐事乱了方寸,又在父母的过度干预下慌了手脚。没有法庭上的剑拔弩张,两人在调解中都冷静了下来。


最后,丈夫和妻子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调解是“最后的刹车”,可不是每次“刹车”都能拦住奔涌向前的“火气”。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冲动离婚的现象。


很多时候,在调离时会产生“久调不决”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调解的时间做硬性规定。此外,离婚涉及感情问题,人就容易激动,往往就需要缓解一下双方的情绪,从而导致很多离婚案件时间拖得比较长。


然后,就有读者问我:那我可以拖着啊,只要我不离婚,那个男人和小三去混他们的,我永远有最后的砝码!


对于“久调不决”的情况,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所以对于出轨的婚姻,男人想离,女人想挽回的这种情况。离婚冷静期其实没起什么作用。


女人其实该反省的不是为什么会被丈夫背叛,而是为什么自己这么被动?为什么被出轨的是自己,挽回的居然还是自己?


要知道,“离不开”的背后,藏着你内在最真实的渴求


在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


“我们现在除了孩子,就没什么可说,两个人的家,比一个人还孤独。”


“如果能可以重新选择,我打死也不会跟他结婚。”


“我们结婚8年,也吵了8年,无数次都想,要不离了算了.....”


但我们也会看到一个现实,那就是人们会一边抱怨着婚姻,一边这样过下去。就像电影《无问西东》里的刘淑芬。


刘淑芬是中学老师许伯常的妻子,当年刘淑芬供许伯常上大学,许伯常承诺大学毕业娶她为妻,对刘淑芬好一辈子。


不过人总是会变的,结婚以后的许伯常并不爱自己的妻子。他们有夫妻之名,却从不行夫妻之事。


床是分开的,碗是分开的,甚至茶杯也是分开的。就算刘淑芬把许伯常的碗全部打碎之后,许伯常依然只用一个破饭盒喝水吃饭。


可刘淑芬却十年如一日,想要引起丈夫的注意。


她总是歇斯底里,但许伯常从不给任何回应。“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这个男人反抗这段婚姻的方式。


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婚姻都过成这样了,她还在坚持什么?这个男人根本不爱她啊!


她内心所要坚守的,其实并不是这个男人,而是内心对爱情的忠贞和从一而终。当然,还有内心无法接受的被抛弃感。


就像小S,纵使外界所有的声音都告诉她,你应该结束这段不好的关系,你要更爱自己。但她依旧会拼尽全力维护这看似摇摇欲坠的婚姻。


其实她不是不爱自己,只是她爱的,是自己内在缺失的那部分。因为在这看似“破败”的婚姻中,有属于她的需求。


正如小S在微博上,曾经红着眼唱过那首歌:


“我不怕老,我不怕死,我只怕活着的时候你不爱我!我怕分开,我怕遗忘,我不怕跟你一起上天堂。”


换言之,她在关系中的核心需求只是:不要离开我。


她不怕别人没那么爱自己,不怕跟人分享一份爱。她怕的是分开,是抛弃,是无人在身旁的空虚。只要不离开我,怎么都行——这便是小S的婚姻需求。


她渴求和维护的是一份安全感,只是这份安全感比大多数人的都要简单、卑微。


那回望我们大多数人的婚姻,那些需要被看见的“内在渴求”又是什么呢?


也许是内心对爱的匮乏,需要一个被外界认可的幸福的婚姻,来告诉大家:你看,我也是有人爱的;


也许是内在力量感的缺失,没有勇气独自一人生活,没办法独自面对来自社会甚至是周围人对离婚女性的某种恶意。


更多的是,即使这个男人有千般万般不好,但他却在一定程度上刚好弥补了你生命里的某种缺失。


这就正如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说的:喜欢上一个人的本质,就是因为他能一定程度上治愈和弥补我们童年的创伤和缺失。


所以,不管是当初的选择,还是现在的离不开,其实都是因为你内在的需求在“作怪”。


但也正是因为在婚姻中,有一个人可以让你的内心需求被满足,亦或是能治愈你曾经的伤痛,这也是婚姻幸福的意义所在。


根据华盛顿医科大学给人一生受到的压力顺位,第一是配偶死亡,第二是离婚,第七是结婚,第九是和解。


前十中,有4个都与婚姻有关。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的婚姻状况决定了TA的幸福指数。除了配偶死亡,离婚要承受的压力最多。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离婚,都会伤筋动骨,甚至精神崩溃。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清楚,婚姻的终极目的是幸福。尽管“离婚冷静期”备受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为了幸福的初衷是好的。


只是,我们一定要明白:幸福是自己的,与其到了“冷静期”再去被迫冷静,不如在婚姻中,培养彼此的“修复力”。


要知道,每一桩婚姻都是两个价值观的结合,再美满的婚姻也会有分歧,甚至产生裂痕,及时修复,才不会让问题腐烂。


那么,我们该如何用修复力去抵御婚姻里的不可抗力呢?


坏的修复“自嗨”,好的修复“共情”。


享誉世界的婚姻教皇约翰·戈特曼教授称,婚姻离不开感情修复尝试。而好的婚姻与坏的婚姻最大的区别之处,不在于修复尝试技能是否更高超,而在于彼此能否理解对方发出的信号,并给予积极反馈。


比方说很多到了七年之痒的夫妻,就明显缺乏反馈,更像是女方一个人在“自嗨”。假如当女方倾诉时,男方能正面回应,满足对方渴望被看见、被理解的情感需求,在“共情”中积蓄安全感与满足感。或许在误会来临时,就会多些信任与包容。


错的修复“无为”,对的修复“作为”。


总有人将袒露内心视为软弱,拒绝沟通,期待问题自动消失。更有甚者,将冷静转变为冷暴力,迫使对方在无形的压力中做出妥协让步。殊不知,不作为的修复是无用功。


根据研究,婚姻生活中的绝大部分冲突都是永久性的,这个比例高达69%。很多时候,我们在为同一件事争吵。比方说,一方嫌弃另一方做事拖拉,做饭慢了吵、起床晚了吵……吵后又陷入冷战,看谁先妥协,可性格偏差,冷战无益。


而愿意接受伴侣的影响,解决可解决的问题,妥协可妥协的问题,才是积极作为。


好的婚姻并非没有问题,而是善于解决问题携手终老。离婚冷静期来临在即,抱怨徒劳,不妨且行且修复。


裂痕照进来的地方,都有光。


以相爱做原料去施展修复力,共同解锁婚姻里的情感难题。爱,方会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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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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