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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赔偿金可能无效吗(离婚协议上的赔偿金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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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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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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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能不能要回?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尽快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或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在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的成长,发现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越来越难,能反悔吗?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某与王某于 2017 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蕊由父亲吴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全部由吴某负担。之后,小蕊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直至 2022 年 1 月,女儿小蕊一纸诉状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吴某作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他表示自己上要照顾老人,下要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工作,现自己无力负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要求王某每月承担小蕊的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小蕊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蕊由父亲吴某直接抚养,女儿的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吴某自行承担,离婚协议系涉人身性质的协议,其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小蕊父亲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因此驳回小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房春娥表示,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春娥表示,这些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当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离婚时为了争得子女抚养权,以降低或放弃抚养费作为条件,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的,是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切不可为了尽快达到目的,而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现代快报全媒体)


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迫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以“受胁迫”或“协议不公”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这种反悔还能有效吗?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刘丽霞以问答形式,为读者解读关于“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前所述,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做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迫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以“受胁迫”或“协议不公”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这种反悔还能有效吗?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刘丽霞以问答形式,为读者解读关于“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是有效的。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前所述,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方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做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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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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