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处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相识,2014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原告诉称被告婚前婚内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及言语威胁,提交了金台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所地派出所报警回执、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原告门诊检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中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樊龙华经仔细查阅证据认定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因遭受家暴而向被告索要损害赔偿的诉求,根据本案案情和后果,认定1万元整的损害赔偿。考虑男方的暴力行为,并将孩子抚养权也判归女方。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接受案件审理结果,表示将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近年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坚持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以司法手段向社会宣示,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为妇女儿童撑起“保护伞”。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证据,以此证明遭受家庭暴的事实,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樊龙华、黄文琪)
编辑:陈昊
责编:郑黎波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钟某(男)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儿子钟某。两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7年8月,钟某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刘某向钟某提出离婚。钟某为挽回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刘某。
然而2022年4月,钟某以怀疑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行为为由,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刘某于次日凌晨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肺挫伤,并经相关部门对刘某伤情进行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2年5月,刘某向万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钟某离婚,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427.27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对刘某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综合考虑被告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原告伤情情况等因素,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钟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合计2121.99元,同时还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中施暴方对自己的行为总会提出各种辩解,但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实施暴力的借口。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时,请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伤情严重的立即就诊并保留好就诊记录,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同时可以向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求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转载:柯羽
2023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七周年。七年来,“家暴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对家暴“零容忍”,依法严惩施暴者,及时维护受害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法治经纬》版今天聚焦司法守护“她权益”,以期公众进一步认识、认清家暴问题,提醒人们及时发现家暴现象,对一切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曾经一度被看成是“家内私事”,在隐蔽角落下藏着太多难言之隐与血泪伤痛。
随着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施行的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新修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七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所办案件选取了三个有关“她”的故事,带大家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向家庭暴力说“不”。
漫画:李晓军
恋爱同居频遭辱骂
亦可以申请保护令
她与男友恋爱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仅坚决不同意,还多次对她进行辱骂,甚至用红色涂料在她卧室墙上书写其姓名以示威胁,并每天给她发短信进行恐吓,扬言“分手就自杀”。
这些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经某三甲医院诊断,她患上重度焦虑症,必须服药治疗。为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的裁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通过该条款可以看出,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并受该法保护。
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认定精神暴力的标准,一是侵害行为具有经常性特点,以此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争吵;二是精神伤害结果需达到一定程度。“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可以责令施暴一方迁出申请人住所。”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离婚后私密照流出
可申请紧急喊“停”
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未想到前夫恶意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为了进一步威胁,前夫将二人的婚内私密照片,通过微信和一些社交平台发送给了她的朋友及家人。
为了阻止自己的个人隐私被肆意传播,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到24小时,她就收到了法院禁止男方违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裁定。
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层次、多维度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既有恋爱或婚姻过程中的保护,也有分手或离婚后的保护。在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法官说,在侵害发生的时间上还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但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而在立法上实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据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法官说,“根据规定不超过六个月,但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过错方请求赔偿
获得更多财产份额
她与丈夫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每每丈夫周末喝酒应酬回来,还会找茬与她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这样的日子让她忍无可忍,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久,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她抚养,她也得到了更多比例的财产份额,并判令男方须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时,在审理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上,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张琳说,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私事,也是社会公事,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
2023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七周年。七年来,“家暴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对家暴“零容忍”,依法严惩施暴者,及时维护受害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法治经纬》版今天聚焦司法守护“她权益”,以期公众进一步认识、认清家暴问题,提醒人们及时发现家暴现象,对一切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曾经一度被看成是“家内私事”,在隐蔽角落下藏着太多难言之隐与血泪伤痛。
随着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施行的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新修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七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所办案件选取了三个有关“她”的故事,带大家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向家庭暴力说“不”。
漫画:李晓军
恋爱同居频遭辱骂
亦可以申请保护令
她与男友恋爱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仅坚决不同意,还多次对她进行辱骂,甚至用红色涂料在她卧室墙上书写其姓名以示威胁,并每天给她发短信进行恐吓,扬言“分手就自杀”。
这些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经某三甲医院诊断,她患上重度焦虑症,必须服药治疗。为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的裁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通过该条款可以看出,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并受该法保护。
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认定精神暴力的标准,一是侵害行为具有经常性特点,以此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争吵;二是精神伤害结果需达到一定程度。“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可以责令施暴一方迁出申请人住所。”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离婚后私密照流出
可申请紧急喊“停”
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未想到前夫恶意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为了进一步威胁,前夫将二人的婚内私密照片,通过微信和一些社交平台发送给了她的朋友及家人。
为了阻止自己的个人隐私被肆意传播,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到24小时,她就收到了法院禁止男方违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裁定。
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层次、多维度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既有恋爱或婚姻过程中的保护,也有分手或离婚后的保护。在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法官说,在侵害发生的时间上还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但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而在立法上实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据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法官说,“根据规定不超过六个月,但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过错方请求赔偿
获得更多财产份额
她与丈夫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每每丈夫周末喝酒应酬回来,还会找茬与她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这样的日子让她忍无可忍,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久,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她抚养,她也得到了更多比例的财产份额,并判令男方须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时,在审理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上,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张琳说,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私事,也是社会公事,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
医患纠纷为何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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