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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人骗多少钱可以立案(微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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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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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往微信群里拉人致使入群者被骗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帮信罪?



第一方面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


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仅仅都是想利用拉人进微信群赚取人头费,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在拉人进群后均告知进群人,屏蔽群消息,不要接付费的单。即便成立犯罪,被告人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也并没有与诈骗分子通谋。


可能控方会认为被告人在知道成某某拉进群的人被诈骗之后仍然为微信群拉人,但本案中刘某某明确知道成某某的客户胡某某一人被诈骗的时间是2021年的11月20日,在其后并无客户被诈骗,刘某某仅仅向微信群拉人的行为,未有造成之后进群人任何损失,其主观上又没有诈骗这些人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如何评价?怎么能把他评价为诈骗犯罪,控方又有什么事实及法律依据呢?因此,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在本案中并无在案证据支持。


本案争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开始并不知道知道上游是在犯罪,等知道群里有人被诈骗了,虽然继续往微信拉人,但其仍然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理论,仅有主观上的明知是无法认定被告人刘天成有罪的,唯有结合客观方面才能定性刘某某构成什么罪,本案中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仍然为其提供微信群拉人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要件。反之、由于某某客观上没有实际参与共同诈骗的行为,刘某某不具备诈骗罪的共犯的要件。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诈骗罪有两个共同特征,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本案中刘某某没有对应的“虚构事实”对象,更没有对应的“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刘某某未与他人(指诈骗分子)就实施诈骗进行过事先通谋,协调配合等行为,虽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帮助,但该帮助行为与诈骗行为相互独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共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与正犯没有意思联络,而后者具有意思联络。


各共犯人的意思联络不确定或者不明确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没有意思联络;同样地,主犯没有被抓获甚至没有被确定的情况下也意味着只能认定为没有意思联络,除非有特别的证据证明其有确定的意思联络。种种迹象表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是针对片面的帮助犯而设立的独立罪名。


本案中无论另案处理的田某某,还是本案所谓的主犯张某某、洪某某均不是实施诈骗的人,真正实施诈骗的人在本案的证据显示中既没有抓到,甚至连是谁的信息都没有,这些证据的缺失是无法证明本案的被告人与所谓的诈骗分子有事先通谋的行为的。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诈骗罪共犯的特征


3、立法层面上经将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单独设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按照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但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正,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具有谦抑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这个罪名的增设,是为了适用新网络时代的需要,做到精准打击犯罪。我们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专门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单列一个罪名,即从法律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不宜再以帮助行为来确定相关行为系共同犯罪。


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控方也许会引用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来认定本案系诈骗犯罪的共犯。辩护人提醒公诉人及法庭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有个但书,“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正是该“但书”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也许控方会引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适用该款规定的前提是要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诈骗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本案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该犯罪活动提供微信群拉人支持,并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尤其是刘某某针对本案涉及的诈骗犯罪与他人(也就是诈骗分子)存在意思联络(俗称共谋)。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刘某某的行为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4、主观判断应以客观判断为基础


本案中公诉人以主观判断先入为主来推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但刘某某没有具体参与到诈骗罪过程中,诈骗部分何来客观。因此,没有客观判断支撑的主观判断就好比是空中楼阁,是经不起推敲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相关要件。


第二个方面: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亦有从犯,从本案在案证据中可以看出刘某某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易于教育挽救。


4、刘某某的获利数额有误,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天成获利数额为3200元,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的讯问笔录中也多次显示为3000元左右,公诉机关将刘某某的获利数额为6520元没有依据。公诉机关是把上家转给刘某某的流水来计算了非法获利,但要扣除刘某某转给关注天猫国际公众的顾客的费用,非法所得不能重复计算。


5、刘某某尚属年轻,无违法份犯罪前科,其是因为不懂法也走上犯罪道路,亦应酌情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及刘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人认为根据以往处理的帮信罪的量刑案例,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为宜。


男子看了庭审现场,立刻报警……打官司要花多少钱?我们问清楚了

诉讼费、立案费、调解费、开庭费、证人出庭费……打个官司,法院怎么要收这么多杂七杂八的费用?


法官告诉你:你被骗了!


3月20日,浙江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法律工


案情回顾


候某在台州某法律服务所工作多年。早在四五年前,他因租房认识了中介夏某。由于候某法律工


2021年11月底,夏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打官司,便请了候某帮忙作为案件代理人,并支付了3000多元代理费。


夏某本以为花了钱,就可以放心把事儿交给候某办理,自己只需等待审理结果,却没想到自己接下来会陷入连环“骗局”。


代理期间,候某以“预缴诉讼费”“司法立案费”“司法开庭费”“证人出庭费”“调解费”等名目,多次向夏某收取几百到上万不等的各类所谓“诉讼费用”,甚至还声称需要与法官疏通关系,累计向他索要15000元“疏通关系费”。


短短两个月时间,夏某为了打官司竟然花了数万元。频繁收取费用让夏某起了疑,他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了当天庭审,发现并没有证人出庭,顿时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


他仔细回忆两人的过往,隐约察觉到自己稀里糊涂转给候某的各类诉讼费用都是虚构的。于是,他又到法院查询,发现案件没有留下任何调解记录,也了解到法院根本没有所谓的“开庭费、出庭费”等费用,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报了警。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候某在代理被害人夏某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时,虚构了“预缴诉讼费”“司法开庭费”“疏通关系费”等不存在的费用和事实,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骗取人民币共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法律工


针对法律工作从业者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充当司法掮客等行为,路桥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并向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公平正义,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健康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及标准,并且相关费用的收取会出具缴款通知书。诉讼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进行费用交纳时,要提高财产风险防范意识,仔细核对诉讼费用缴费名目,避免为有心诈骗之人提供可趁之机。


打官司要花多少钱?法官告诉你真相!


Q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有哪些?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诉讼费一般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值得提醒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公告费”和“鉴定费”,该两笔费用均非法院收取,而是交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


Q2:人民法院是如何计算诉讼费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主要采取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其他案件按件收费的模式。申请费则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形,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交纳标准。具体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Q3:诉讼费应该何时交纳?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


Q4: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对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案件,则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警惕!银行卡莫名少了两万多块钱,这对夫妻慌了

肥东的周大姐夫妻俩这两天是着急上火的不行,周大姐说,自己一直使用的一张银行卡里,莫名其妙少了两万多块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8月5号上午,记者在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门口,见到了周大姐夫妻俩,周大姐说,发现银行卡里的钱被刷走之后,夫妻俩已经跑了两天没有结果。


张大哥说,他们一直在外面打工,两万多块钱攒的也不容易,本来是准备给孩子交学费的。


周大姐夫妻俩平时生活在肥东,丈夫张大哥做点小生意,妻子周大姐则在家照顾两个孩子读书上学。


周大姐说,银行卡是2006年办的,一直正常使用,没出过问题。


8月4号的下午,周大姐将微信账户中的7000元钱提现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中,接着就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醒,可仔细一看卡里的金额,竟然少了两万多块钱。


周大姐立马赶到了银行,打印出了近三天的消费明细,这才发现,8月3号,自己的银行账户有两笔异常消费。


记者看到,在这张交易明细上,8月3号晚上7点35分到7点42分,7分钟时间内有两笔消费支持,金额分别为20896.92元和2949元,对方账户名为天虹,收款卡号为8开头。


周大姐:“可是我没有消费,不是我本人花的,我根本就没有消费,我不去查这个钱我还不知道的。”


周大姐认为钱从银行里面划走,那银行应该是最清楚的钱去向。可到银行问了一圈,对方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周大姐当时就报了警,把情况反映到了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


周大姐说,自己自查了一圈,这两笔消费绝对不会是家人和孩子使用的。


记者随后跟着她一起,找到了肥东县的这家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查询,他们也只能查询到对方的账户名和银行账号,但对于这个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无法确定。


记者注意到,在周大姐的手机上,就在8月3号的两笔异常消费前几分钟,周大姐的支付宝账户里,也发起了一笔两万多的境外消费支付,但这笔交易被关闭了。随后,记者与支付宝客服了解情况。


支付宝客服表示,周大姐支付宝账户上显示交易关闭的这笔订单,推测是遭到了盗刷。支付宝客服也是建议周大姐现在先把账户密码更换,解绑卡。


而银行工作人员推测,周大姐的很可能是点击了不明链接,导致账户被盗。


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把卡号、把身份证丢下来,我们把你的截图发给我们市行 ,我们向上反映。”


目前,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以银行卡被盗刷立案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安徽经视记者报道



肥东的周大姐夫妻俩这两天是着急上火的不行,周大姐说,自己一直使用的一张银行卡里,莫名其妙少了两万多块钱,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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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哥说,他们一直在外面打工,两万多块钱攒的也不容易,本来是准备给孩子交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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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姐立马赶到了银行,打印出了近三天的消费明细,这才发现,8月3号,自己的银行账户有两笔异常消费。


记者看到,在这张交易明细上,8月3号晚上7点35分到7点42分,7分钟时间内有两笔消费支持,金额分别为20896.92元和2949元,对方账户名为天虹,收款卡号为8开头。


周大姐:“可是我没有消费,不是我本人花的,我根本就没有消费,我不去查这个钱我还不知道的。”


周大姐认为钱从银行里面划走,那银行应该是最清楚的钱去向。可到银行问了一圈,对方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周大姐当时就报了警,把情况反映到了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


周大姐说,自己自查了一圈,这两笔消费绝对不会是家人和孩子使用的。


记者随后跟着她一起,找到了肥东县的这家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查询,他们也只能查询到对方的账户名和银行账号,但对于这个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无法确定。


记者注意到,在周大姐的手机上,就在8月3号的两笔异常消费前几分钟,周大姐的支付宝账户里,也发起了一笔两万多的境外消费支付,但这笔交易被关闭了。随后,记者与支付宝客服了解情况。


支付宝客服表示,周大姐支付宝账户上显示交易关闭的这笔订单,推测是遭到了盗刷。支付宝客服也是建议周大姐现在先把账户密码更换,解绑卡。


而银行工作人员推测,周大姐的很可能是点击了不明链接,导致账户被盗。


银行工作人员:“马上把卡号、把身份证丢下来,我们把你的截图发给我们市行 ,我们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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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经视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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