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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关于男人出轨(男方出轨会净身出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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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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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这事儿民法典到底管不管?原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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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出轨可分为谈恋爱时的出轨和结婚后的出轨,出轨还可分为肉体出轨和精神出轨,本文所指的出轨仅指婚后的肉体出轨。




出轨是一名婚姻杀手,TA面目模糊,行踪诡异,暗箭伤人,防不胜防。不过TA也不是光搞破坏,TA还非常爱送人礼物,一言不合二话不说就送出一顶绿帽子,收礼物的人也没法拒收。




出轨的招数有千千万万,但万变不离其宗,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种:嫖娼卖淫、一夜情约炮、通奸、同居、重婚。




臭名昭著的出轨在法律上居然是没有名字的,翻遍我国的现行法律,压根就没TA的名字。但没名字不代表没法律管TA,比如出轨出得很嚣张,嚣张到居然重婚时,浓眉大眼的刑法大叔就会出手收拾TA的,小手镯子一戴,小黑屋一蹲,Y就老实了。




那和刑法大叔比肩的,管得比刑法还宽的民法阿姨管不管出轨呢?




要知道民法阿姨可是法律界的朝阳群众,热心又慈爱,有一双看透世事人情的智慧的双眼,鲜艳的红袖箍飘扬在她的胳臂上,她事无巨细地时刻操心着我们每一个人。




时刻操心的民法阿姨最近有点忙,忙着换衣服呢。




最近民法阿姨大换装,把自己的衣服鞋子帽子袜子小手绢统统都扔了,换了特齐全丰俭不由人的有点小多变小矛盾的7种风格的1260件新衣服。这1260件新衣服是有名字的,叫做《民法典》。民法阿姨现在碰到要用法律条文的时候,就翻翻自己的新衣服,上面记载着答案呢。




喂~《民法典》吗?出轨这事儿你到底管不管?




《民法典》也没明确提过“出轨”这两个字,但是里面还是有些和出轨这事儿有关的内容的。下面,我们就看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里的有关规定。






出轨是违法的




大家都知道出轨是不道德的,但其实所有的出轨行为都是违法的(严重如重婚则涉嫌犯罪了)。




《民法典》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出轨的: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同居的意思就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呢?那就是事实上的重婚了!




《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互相忠实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要洁身自好,拒绝出轨,不应该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




“重婚”、“同居”的出轨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出轨行为都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既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所有的出轨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一旦发现另一半出轨,能依据这一条,指责出轨一方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去法院诉讼吗?




《解释一》给出的答案是:如果没别的诉讼请求(例如离婚、损害赔偿等),仅仅依据这一条去法院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看来,出轨这种“家事儿”,法院是不愿意过度积极、过于主动地干预的。






  • 出轨离婚会怎么判?



一方出轨后,离婚还是不离婚就是首先要做的一个选择题了。




如果选择了离婚,双方又能就离婚条件(是否离婚、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等)协商一致的话,自然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当然现在走这条路的,得被迫冷静相当一段时间的,这叫“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话,一方又执意离婚的话,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了。法院判决离婚时,是怎么处理出轨问题的呢?






1、 出轨就会判离婚吗?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如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如认定没有达到“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即使一方出轨,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当然,“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出轨行为本身就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是其他出轨行为(嫖娼卖淫、一夜情约炮、通奸等)是否能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有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出轨行为肯定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其他出轨行为就未必会判决离婚了。






2,出轨者起诉离婚会怎么判?




按照老百姓的想法,出轨者喜新厌旧起诉离婚的,分明是想吃干抹净另觅新欢,是极不道德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此时,法院是不应该判决离婚的,耗死这个负心汉子薄情女子。




但是,按照《解释一》的规定,即便是出轨者提起的诉讼,出轨者也有过错,只要具备了前述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而不应该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的规定乍一看,让人挺难以接受的,这不是作恶者得了便宜吗?




但是换个角度想一想:“感情确已破裂”后,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强扭的瓜不甜。这时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反而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包括非过错方的当事人)的自身权益。






3、出轨与抚养权




离婚就离婚吧,那出轨的人人品有问题,没有责任心,孩子总不能交给他/她去抚养吧?




我们必须搞清楚,在法律上出轨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两回事情,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主要是看由谁抚养孩子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所以,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不会首先考虑父母是否出轨,而会首先考虑父母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更加有利。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所以,抚养权争议主要发生在满两周岁的孩子身上。此时,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已满八周岁的,还必须听取尊重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常见的决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有:是否有生育能力?是否有其他子女?有无重大疾病?有无影响孩子的恶习?孩子目前跟随谁生活?经济条件如何等。




《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因此,出轨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影响其实并不算很大。






4、出轨会被判净身出户吗?




出轨居然对争夺孩子抚养权没多大影响?!那总归能让出轨方净身出户吧?




我国法律上并无净身出户的字眼,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用语应该是“不分财产”。




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调解时,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分财产”,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




但判决一方不分财产的规定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一条规定显然和出轨与否没什么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除非出轨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否则判决是几乎没办法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哪怕对方有最严重的出轨行为——重婚。






5、出轨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轨离婚的话,不影响争夺抚养权,也不会被判净身出户,那出轨就没什么惩罚了吗?




有的,《民法典》规定出轨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点:分割财产时不被照顾、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1) 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施行前,诉讼离婚时,出轨是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只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




《民法典》施行后,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一方出轨,另一方没有出轨,则出轨方就是过错方,未出轨方就是无过错方。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之前夫妻一方存在出轨过错时,配偶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无过错方能够主张损害赔偿也仅限于对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情况下。




《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增强了对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保护,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让无过错一方经济上不再吃亏,让包括出轨在内的过错方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改善了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惩罚较轻的现状,也有助于引导婚姻当事人规范自己的行为。




本条的“照顾”,既可以是在财产份额分配上给予抚养子女方、女方、无过错方适当予以多分,也可以在财产归属上将某项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抚养子女方、女方、无过错方。






2)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没有出轨,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除了原来就有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外,民法典新增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出轨行为,若对方有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约炮等出轨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了。




如果出轨符合以上情形,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相应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损害赔偿是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也不会太高。




还有,如果夫妻双方都出轨了,是友好互绿,携手共建绿色大草原的环保之家的话,就乌鸦别笑猪黑,内部消化吧,法院是不会支持他们此类损害赔偿请求的。




《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和出轨关联比较紧密的,就是以上这些规定了。




综上,很多人受影视剧或民间流言的影响,在离婚时,不遗余力不计成本地去搜集调取对方出轨的证据,以达到争夺孩子抚养权或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仅从经济角度而言,是不合算的。




谁也不想碰到另一半出轨这档子烂事,但艺不压身,多了解一点如何查出轨的小技能、小妙招,总好过被蒙在鼓里当猴耍。






送上本文彩蛋:如何证明对方出轨了?




常见的可以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1)男女坦诚相待互相观赏摩擦脐下三寸的照片、视频。这种证据很直接粗暴,证明力比较强,但注意取得方式啊,不要非法采集,把自己陷进去了。




(2)出轨方签名的承认出轨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保证书、悔过书、情况说明、婚内协议等),这种证据是书证,证明力也挺高的。




(3)相关微信记录、短信电邮、开房记录、暧昧照片、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就参差不齐了。




有条件的话,以上证据多多益善,组合起来用效果更佳。




还想知道更多查出轨的进阶技能?请看明律以前写的《查出轨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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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轨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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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转椅子的女歌星歌曲里唱的是,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民法典》里的规定是,你伤害了我,别想一笑而过!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内出轨,受害方可申请这样“惩罚”

在婚外情离婚案中,过错方就应该净身出户,不少人都这么认为,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这种诉求很难办到。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好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她告诉记者,婚外情不属于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很难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而在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中,新增相关损害赔偿条款,更加有利于受害方的保护。




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请求的只有四种情况:(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对一方婚外情,有非婚生子的情况,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并没有不利于过错方的相关规定。




因此就出现了不少当事人在找律师时,提供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本以为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结果却被告知,这些证据不仅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甚至不能作为在财产上多分一点的法律依据,因为婚姻法并没有相关的条款。这也导致在对婚外情离婚案判决中,共同财产往往还是均分,除非对方自愿放弃。




新颁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虽然没有具体指向净身出户这一具体情况,但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显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层面,婚外情、婚外生子都是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依据该条款要求损害赔偿,但民法典对赔偿比例没有具体规定,可由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定。



北京海淀:丈夫婚内屡出轨起诉离婚 法院:出轨者赔付精神损害6万元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图为当事人在进行陈述。


导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编辑:史梓敬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图为当事人在进行陈述。


导读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 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夫妻关系不睦 丈夫起诉离婚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 妻子要求赔偿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据确认出轨 由过错方担责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解析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地、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专家点评


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 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提出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不到两年,再度提出离婚。婚姻和家庭对于男女双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方能和睦美满,成为夫妻情感的港湾、事业的后盾。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了夫妻的婚内义务。然而,在黄某与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续期,两人接近一小半的时间都陷于争吵、折腾状态。不仅如此,法院根据梁某的指控查明,黄某在婚后出轨成瘾,屡屡犯忌,其严重程度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最终导致两人婚姻关系彻底破裂、一拍两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今天,婚内出轨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无过错方不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成员自律守法的基础。法院裁判黄某因行为失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举来教育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让黄某吸取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对待婚姻,珍视婚姻,维护夫妻忠诚、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弘扬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编后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


有研究表明,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轨行为将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严重时还会导致孩子对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好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做孩子的表率,言传身教,将诚信的品质和优良的家风代代传承。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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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2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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