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4 23:20:01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赔多少?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人身受到损害或其财物被毁坏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就其遭受到的损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


目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我国法律仅仅支持因犯罪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刑诉法》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交通肇事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当事人民事赔偿自行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我国司法坚持精神损害不赔偿、可得利益不赔偿、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赔偿的原则,只赔偿“实际损失”。所以,现实中,刑附民事赔偿额都非常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由于楼上业主违规更改下水管道,楼下的白老先生一家可算是遭了殃。不仅屋顶、墙体常年发霉,时不时滴漏的污水还泡坏了地板和诸多物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白老先生多次上门交涉,但楼上业主完全否认违规更改下水管道的事实,居委会等也屡次调解未果。


一天,屋顶又在漏水,白老先生要求楼上业主下来查看,楼上业主非但不同意,反而对白老先生拳打脚踢致其重伤,后医治无效不幸离世。


而白老先生老伴刘阿婆,已经75岁了,智力残疾且生活无法自理,系低保人员。由于他们未生育子女,因此,白老先生去世后,刘阿婆靠着居委会和亲戚的照顾度日。


白老先生被楼上业主殴打致死一案即将在法院开庭,法院向刘阿婆告知了有关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刘阿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方给予经济赔偿。


可是,眼看该案庭审在即,作为受害人遗孀的刘阿婆急需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法律解答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刘阿婆是本市低保人员,经济困难,根据上述规定,刘阿婆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鉴于刘阿婆是智力残疾,没有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刘阿婆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居委会取得联系后,居委会为刘阿婆指定了一名亲属作为监护人,代办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授权法律援助律师参加了诉讼活动。


最终,刘阿婆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参与下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均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也是处理邻里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互谅互让,诚实守信,才能构建起和谐的邻里关系。


闫漫


​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判无期且赔偿其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各方面的疑难杂症。




【案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XX乡XX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女,1973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




被告人陶某,男,1996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XX小组。




2013年11月26日23日许,被告人王某提议,被告人王某、陶某携带一把弹簧刀窜至街道伺机抢劫。当被害人骆某兵途经该处时,王某、陶某上前对其实施抢劫。期间,陶某持刀威胁骆某兵交出财物,骆某兵反抗并逃跑,王某、陶某随后追赶,陶某持弹簧刀扔向骆并刺中其后背,骆某兵继续逃跑时,弹簧刀掉落,陶某捡回弹簧刀与王某一同逃离现场。骆某兵跑回租房后被送医院救治,因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兵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系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判处二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




2、请求判令二被告及陶某明的监护人陶某荣赔偿原告人骆某兵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7927 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7842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0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30. 32元。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适用死刑?二被告应承当多少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2014)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被告人王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8842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承担70%即27189.4元;被告人王某承担30%即人民币11652.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中被告人陶某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75档案编写】




欢迎关注公众号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涉及您亲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将是一辈子的事情,刑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进行无罪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缓刑辩护,尽早亲人团聚。


关注微信公众号: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各方面的疑难杂症。




【案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XX乡XX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女,1973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




被告人陶某,男,1996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XX小组。




2013年11月26日23日许,被告人王某提议,被告人王某、陶某携带一把弹簧刀窜至街道伺机抢劫。当被害人骆某兵途经该处时,王某、陶某上前对其实施抢劫。期间,陶某持刀威胁骆某兵交出财物,骆某兵反抗并逃跑,王某、陶某随后追赶,陶某持弹簧刀扔向骆并刺中其后背,骆某兵继续逃跑时,弹簧刀掉落,陶某捡回弹簧刀与王某一同逃离现场。骆某兵跑回租房后被送医院救治,因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兵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系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判处二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




2、请求判令二被告及陶某明的监护人陶某荣赔偿原告人骆某兵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7927 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7842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0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30. 32元。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适用死刑?二被告应承当多少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2014)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被告人王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8842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承担70%即27189.4元;被告人王某承担30%即人民币11652.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中被告人陶某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75档案编写】




欢迎关注公众号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涉及您亲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犯罪将是一辈子的事情,刑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进行无罪辩护、减轻处罚辩护、缓刑辩护,尽早亲人团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精神赔偿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务操作

公司法中公司之民事法律责任

欠条中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损害赔偿金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52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