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通常在结婚时由新郎家庭向新娘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钱或其他财物。彩礼虽然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本文将为您深度剖析这个问题。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予行为,通常是新郎家庭向新娘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钱或其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彩礼是在结婚期间支付的,那么它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彩礼是否应该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彩礼在法律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彩礼都应该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因此,如果彩礼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它应该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彩礼是用于新郎或新娘的个人生活或事业发展,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
三、彩礼的归属问题
在结婚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彩礼的归属问题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支付的彩礼,那么它通常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约定彩礼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四、彩礼的退还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新郎或新娘可能会要求退还彩礼。例如,如果新郎或新娘在结婚后不久离婚,那么他们可能会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因此,如果新郎或新娘要求退还彩礼,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证明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事业发展。
综上所述,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是:在某些情况下,彩礼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是所有的彩礼都应该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它应该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彩礼是用于新郎或新娘的个人生活或事业发展,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同时,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约定彩礼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新郎或新娘要求退还彩礼,他们可能需要证明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事业发展。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一般是结婚之前由男方给女方的,这是中国的习俗,一般双方结婚都是会涉及到彩礼问题的,那么问题来了,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这个问题,糖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来为大家解除疑惑。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一定的,但是一般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结婚彩礼是男方或者男方父母在结婚之前赠与给女方或者女方父母的,既然是赠与,那么就属于被赠与人的财产,与男方或男方父母没有关系了。
而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女方婚前取得的,所以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男方赠与给女方父母的,则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此外,结婚彩礼一般不能退还,除非双方还没有登记结婚,或者双方结婚登记之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这几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那么,结婚彩礼就一定不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的,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结婚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
不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 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2月订婚并写下彩礼单,2015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19日张某将6万元彩礼转到李某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以该6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而要求分割。
分 歧
对于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性质为赠与,赠与给付时间是在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6万元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评 析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
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
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
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
不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 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2月订婚并写下彩礼单,2015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19日张某将6万元彩礼转到李某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以该6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而要求分割。
分 歧
对于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性质为赠与,赠与给付时间是在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6万元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评 析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
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
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
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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