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严华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吕强的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该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据了解,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内先后向严华转账300余万元。此外,他还瞒着妻子魏云,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他把如此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法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为什么说是无效行为?支牮坤解释道,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支牮坤说。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牮坤说。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转账,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原配一方对这种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的几位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要求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受访的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补充道。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几个月,女方意识到,男方继承的房子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现在是否还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1、能否分割的前提——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主张进行分割房产?
3、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只能其一个人继承,否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况除外。)
二、离婚后如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任意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不管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只要一方能举证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一旦另一方抗辩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则该方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
1、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从其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协议离婚后,如果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宜发生纠纷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双方系就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为三年,起算点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方应履行却未履行的时间节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离婚后,如果双方就未处理的财产主张进行分割,如主张的是具体的财产的分割,则没有诉讼时效;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只能向另一方主张侵权,要求赔偿,再次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而如果夫妻仅就某个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而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处分了该财物,且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上述财物,对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这又变成了债权请求权,则再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受损失方知道其被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四、具体到本案中,尚未分割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物权请求分割,是没有诉讼时效的。所以女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本律师发现:一些通过协议的方式而离婚的当事人明知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却为了能将离婚过程简单化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打算日后再解决离婚财产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如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女方名下的价值约为6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却又希望能尽快离婚。于是,在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先把婚离掉,离婚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届时仍然无法私下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法官依法分割。
就这样,双方很快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去除,然后加上一句话“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拿着该版本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男方找到女方打算继续协商分割理财产品的事情。没成想女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价值600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归其个人所有。”而拒绝与男方商谈。男方对于女方出尔反尔的做法很是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女方不仅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更是拿出了之前的两份男方发给她的离婚协议草稿。其中赫然写着男方对于理财产品分割的处理意见。以此来证明男方是明知女方名下有这笔财产的,只是到了离婚时,男方放弃了这笔财产,从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很明显,女方早就给男方设置了圈套,本次诉讼是有备而来的。
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能否算作“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的认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草稿可知,男方在离婚时是明知这笔财产的存在的。然而,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推定男方在离婚时已经放弃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笔理财产品。由于男方再无其它证据来反驳,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发现:一些通过协议的方式而离婚的当事人明知尚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却为了能将离婚过程简单化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打算日后再解决离婚财产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如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由于双方对女方名下的价值约为600万元的理财产品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却又希望能尽快离婚。于是,在经过数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先把婚离掉,离婚后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届时仍然无法私下解决,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法官依法分割。
就这样,双方很快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将全部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去除,然后加上一句话“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双方拿着该版本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男方找到女方打算继续协商分割理财产品的事情。没成想女方却以“离婚协议中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为依据,声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已经分割完毕,价值600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归其个人所有。”而拒绝与男方商谈。男方对于女方出尔反尔的做法很是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女方不仅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更是拿出了之前的两份男方发给她的离婚协议草稿。其中赫然写着男方对于理财产品分割的处理意见。以此来证明男方是明知女方名下有这笔财产的,只是到了离婚时,男方放弃了这笔财产,从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很明显,女方早就给男方设置了圈套,本次诉讼是有备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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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法官的认识是:根据离婚协议书草稿可知,男方在离婚时是明知这笔财产的存在的。然而,双方又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推定男方在离婚时已经放弃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笔理财产品。由于男方再无其它证据来反驳,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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