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第二次离婚会判离婚吗(离婚后两年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4 11:20:02
  • 0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怎么分配?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离婚涉及到的东西也是很多的,其中有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费,对于财产分割更是大家在意的事情,那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怎么分配?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有公平的权利,不得因经济


  2.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小提醒您,中国妇女的经济条件与男性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适未成年子女一方适度的资产。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一方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但有过错并不意味着它会“净身出户”。


  4.平等原则。


  5.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财产协议先于法定原则。


  离婚时如何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怎么分配?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事情!


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图片来自网络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离婚而追悔莫及。除了为冲动的夫妻“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这一时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回顾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这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毫无道理,他认为,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法官后语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观察思考


离婚冷静期内


要审慎处理财产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西城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程乐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和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搜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夫妻关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声明:本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探析《民法典》离婚家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一、家务劳动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二、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确定标准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三、时间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是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中承担过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义务,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候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与补偿。那么该如何补偿标准?1088条并未规定明确补偿标准,也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设置了补偿标准。目前实践中,法院多判决的5到10万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具体情况、男方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一、家务劳动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中抚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是家庭生活正常开展的需要,所以并不意味着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权,而是要求一方要承担较多的义务。所以家务劳动贡献值的认定为家务劳动总量-法定义务总量。家务劳动总量是一个家庭的综合,劳动量是无法量化的,但是购买劳动的价格是可以量化,所以本文从双方职业身份讨论家务劳动贡献值。






(一)双方职工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依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家庭改善生活的渴望等因素,全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家庭主夫数量越来越少,婚姻中夫妻双方系在岗职工的情况很是普遍,男女双方都有工作,双方上下班时间点是一致。双方一天都是24小时,早上起床后谁做饭,谁照顾孩子起床吃饭,谁接送孩子上学,谁辅导小孩功课,谁照料老人,谁每日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回归家庭照顾子女、照料老人,另外一方加班工作或者外出应酬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一方所做的劳动总量已超出法定义务总量,视为家庭劳动贡献值。


(二)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就是传统的“男主内女主外”或者“女主外男主内”的家庭结构,对于这样的家庭的当事人劳动贡献值的评判相对复杂,因为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需要区分地点及其收入水平。


如果男女一方有工作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一方的工作是能够正常下上班的职业,有工作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参与家庭劳务,如果一方提起诉讼,另外一方的劳务工作就应当以当地劳务工


(三)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家务劳动贡献值判断标准


男女均没有工作的家庭承担的义务,诸如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农业劳作过程中,如果双方均参与农业劳作,一方在参与劳作后还要承担抚育小孩、照顾老人等工作,另外一方不参与或者少量参与的情况,应当认定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如果双方一方从事农业生产,一方不参与任何农业生产,参照男女一方有工作的家庭劳动价值确定。






二、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确定标准

家务劳动贡献值主要以劳动价值评判标准,通俗的说就是体力劳动,而现代生活中婚姻家庭中的很多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伴侣还是事业好帮手,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有经济能力的家庭的家务劳动外包,家务劳动贡献值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在一定程度上升。如何判断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


(一)诸如“夫妻店模式”的工作贡献值认定


在经济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店的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经营,营造美满家庭,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如何认定协助另外一方工作贡献值,如果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分析另外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从事什么行为,比如一个餐饮店,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餐饮店中仅仅负责收钱,而另外一方担当厨师、管理等主要工作,那么另外一方的贡献值就相对较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犹如在网店经营中,如果虽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虽然是店铺的注册者,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都是另外一方实施与客户协商、发送货物等工作,也应当认定另外一方的工作贡献值大,就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二)一方辅助另外一方提升学历等方面的工作贡献值


一方的提升学历考试的过程中,另外一方帮助收集资料,辅导学习或者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如果一方通过该学历提升获得物质利益或者社会地位的提升,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其次,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双方均为高学历、强能力,很多好的发明设计都是在家庭中的谈话或者分析中诞生,诸如在一方在设计产品时候,另外一方提出一个关键的参数,如果一方因设计成功该成品获得物质利益或者荣誉奖励,可以视为另外一方具有工作贡献值,一方如果持有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交给另外一方管理,如果严格执行管理,不论是否增值,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管理相关无形资产一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作贡献值。






三、时间贡献值的确定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愿意成为另外一方的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婚姻无限忠诚,期待能够白首偕老。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帝王条款,双方缔结的婚约最首先的就是要忠诚。如果一方打破白头偕老的忠诚条款,对另外一方的付出较多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给与补偿,一寸光阴一寸金。时间贡献值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1. 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长度、强度、广度,长度是指在家劳务了多少时间,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越大,强度是指干的都是什么活,干的活多越累,时间贡献值越大,长度是指对“家”概念的延伸,不仅在其自己家干活,还要到一方的父母家或者其他亲戚家干活,干家务的地点越多,时间贡献值越大;


2. 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时间贡献值就越大;


3. 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时间长度、广度、关联度,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时间越久,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的工作的范围越广,时间贡献值越大,协助另外一方完成工作的关联度越紧密,时间贡献值越大。


另外,解除婚姻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所以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对婚姻的影响程度的问题,影响程度大小程度进行折算比。






结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并非理所当然,而是出于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热爱,家务劳动和成为一方背后的女人或者男人,他们投入的不仅仅是体力劳动,更是精神上的付出和自我的牺牲,应当值得尊重和肯定。


司法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负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要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且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依据以下事实进行裁判: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投入家事劳动的时间、强度;少付出一方由此获得的利益;双方的经济能力与财产状况。应结合有形经济收入的平等补偿及无形精神补偿两方面,通过实行补偿原则“双轨制”原则。



劳动仲裁是打官司吗(劳动仲裁是打官司吗需要花钱吗)

仲裁谁答辩 仲裁答辩书会发送给申请人吗

仲裁庭可以 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可以 仲裁员组成部门吗

玖富 仲裁,玖富仲裁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上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上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用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第二次离婚会判离婚吗(离婚后两年还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448.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