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没有爸爸的‘野孩子’,我们不要跟他玩。”
“看,如果你不听话,就让你也去当个‘野孩子’。”
“……”
一个孩子要是父母不明,在生活中常常会遭受歧视,可是,这样真的对吗?难道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就不该得到平等保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情简介
“孩子是我的没错,不过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孩子也跟着他妈姓,凭什么要我出钱?”面对讨要抚养费的母子俩,王某一脸冷漠。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相亲认识,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经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们在农村摆了结婚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家庭矛盾接踵而至,双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层层升级。又一次争吵之后,胡女士搬回娘家,王某也离家出走。
分开后不久,胡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几番纠结后,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但是,由于双方家庭积怨已深,两人还是没能复合。
王某逐渐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时也没有到场。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从小胡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收到案件后,法官向王某送达了相关材料。王某虽然收到,但一直未出面表态,对法院的联系也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开庭当日,王某没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亲自前往王某家中,请同村媒人、邻居帮忙劝说。当天,王某终于露面了。不过,他认为小胡跟着母亲生活,连姓氏也是从始至终随母姓,因此抚养费不需要他承担。
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后,王某陷入了沉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凭病历及医院正规发票各半承担;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Q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女应当随谁的姓氏的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Q
抚养费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Q
如何确定被起诉一方是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如果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往往还需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准确的,而被诉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动承认,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通过“亲子鉴定”来明确是否为孩子生父。在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编辑:田璇
没有结婚证
仅仅是“同居关系”
感情一旦破裂
就能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管不顾吗?
法院的回答是“不”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同居关系“分手”产生的
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自由恋爱3年,2020年,两人在家中举办婚宴,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举办婚宴后,小美生下一女。但女儿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小美与小帅感情逐渐破裂,两人便结束了同居关系。女儿也一直由小美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小帅从未探望过母女二人,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为此,小美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本案经松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小美抚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女儿继续随女方小美生活。男方小帅从2023年开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小孩当年抚养费1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近年来,松滋法院始终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司法层面给予孩子们“家”的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各位“非婚生子女”家长,“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未参与子女共同抚养的一方仍需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转自:松滋法院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在社会主义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地位远远低于婚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得不到保障。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婢生子”、“奸生子”等非婚生子女备加歧视。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日本的现行良法典仍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在社会主义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不加任何歧视。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经结婚,应认其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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