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张三飞(男)和李四美(女)相识相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姻初期,双方共同照顾家庭,抚养子女。期间也购置了房屋和小汽车,小日子过的挺滋润。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两口子产生了矛盾。张三飞喜欢上了其他的女人,并且有出轨的行为。
2015年,在李四美的要求下,张三飞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书:“以后保证好好过日子,如果再出轨,自己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内购置的车辆和房产,以及二人婚后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
2019年,二人感情隔阂进一步加大,并且开始分居。
2020年,张三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张三飞提出:要求双方平分财产。
李四美提出:由于男方已经签署了保证书和协议书,承诺放弃所有的财产,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应归女方才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判决所有的财产归女方李四美所有。
接下来问题就来了:
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定让男方净身出户的?
是因为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吗?还是因为之后签订的财产约定?
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呢?
忠诚协议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而是大众的通俗用语。是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内容大多都约定如果一方有出轨或者背叛的行为,就要净身出户,或者给对方巨额赔偿,或者自愿离婚,或者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或者自伤自残等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很难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涉及到人身属性的,比如离婚、子女抚养、自伤自残等。因为这部分的约定明显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序良俗,侵犯了人权。
从司法实践中来讲,也几乎没有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先例。
婚内财产约定与正常协议就不一样了,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术语,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一种明确的约定。
这种约定不涉及任何身份上的关系,只是对婚前、婚内相关财产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并尊重男女双方的书面约定。
【裁判理由】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在裁判分割财产的时候,需要分成两步走:
在本案中,在第1步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婚内所有的财产都归女方李四美所有,因为2016年双方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
男方张三飞并没有对这个约定提供任何反驳性的证据,比如说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就不存在第2步了,因为没有需要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了。
“男方出轨就自愿放弃一切财产” 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提问: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律师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延伸阅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除了上文案例外,其他类型的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要如何认定?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32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是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咨询18613800369
婚姻是一个人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之一,对于女性来讲尤其如此。美好婚姻的维持不仅需要感情的基础,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众所周知的是,对于大多数女性在结婚后因为照顾孩子的需要,往往选择做全职妈妈。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太多了,我国的离婚率也一直是居高不下。因此有些女性因为对丈夫的不信任或出于离婚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考虑,采取了让丈夫书写“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保证书的方式,但是在离婚时,这个承诺有效吗?
笔者通过对当前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研究,认为“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是无效的。主要有一下理由:
首先,“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一般为“本人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其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约定的书面形式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一般认为系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对于之前的协议,在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是不生效的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协议也难以认定为有效。但笔者认为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已据此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做出处置,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综上分析,“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要求一方净身出户。
下一篇文章我们继续分析“离婚,究竟是谁的净身出户?”
婚姻是一个人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之一,对于女性来讲尤其如此。美好婚姻的维持不仅需要感情的基础,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众所周知的是,对于大多数女性在结婚后因为照顾孩子的需要,往往选择做全职妈妈。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太多了,我国的离婚率也一直是居高不下。因此有些女性因为对丈夫的不信任或出于离婚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生活的考虑,采取了让丈夫书写“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保证书的方式,但是在离婚时,这个承诺有效吗?
笔者通过对当前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研究,认为“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是无效的。主要有一下理由:
首先,“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一般为“本人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其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约定的书面形式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一般认为系道德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对于之前的协议,在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是不生效的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协议也难以认定为有效。但笔者认为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已据此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做出处置,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综上分析,“婚内出轨,净身出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要求一方净身出户。
下一篇文章我们继续分析“离婚,究竟是谁的净身出户?”
为什么黄金账号和卡号不是一样的?钱会从黄金 账号上直接转到卡号上吗?
医疗纠纷能私了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妻子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果吗(出轨后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