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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可否主张民事赔偿?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4 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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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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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决无罪,律师阐释刑事诈骗和民事纠纷的区别


一、虚假瞒报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王志国(化名)干工程已经快10年了,在当地也算个不大不小的包工头,为人踏实,对人真诚,按他老婆的话讲,周围朋友们都挺认可他的。所以,这次王志国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时,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个天大的意外。


“我们虽然不是什么富裕人家,但是小日子过得挺好的,志国每天踏踏实实做工程,怎么可能就成了诈骗犯呢?”王志国的老婆瞪大着眼睛,愤愤地说道。


家属介绍的信息不多:公安机关认定王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瞒报工程量损失3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予以逮捕。


二、批捕了还能无罪吗?


王志国老婆听说张智勇律师团队曾为全国特大刘汉刘维涉黑系列案代理过,还有朋友推荐智豪所是专门打刑事案的律师事务所,于是慕名前来咨询。


经过简单的分析,发现这个王志国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无罪案件。


王志国老婆虽然认可我的观点,但是表现出不小的畏难情绪,“智勇主任,我相信你们的专业能力,但很多人都说,一旦被检察院批捕了,法院都是要被判刑的啊!如果您能帮志国洗清冤屈,我一定会重谢您的。”


王志国老婆的担心也并非不无道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批捕就往往意味着其掌握了被告人相对充分的犯罪事实。但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也有不少案件即便批捕,最后也成功打成无罪的成功案例,为此我必须为她打气。


“重谢倒不必了,辩冤白谤是我们的天职。”


三、集体讨论定方案


因为找我们智豪团队时候已经逮捕近两个月,我们刚接手,家属那面就传来检察院已经起诉的消息,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王志国老婆这下完全心灰了,“我就说嘛,无罪太难了,检察院都起诉了。我看,志国百分百要被判刑了,胳膊拗不过大腿的,只求你们能让他判个缓行就很谢天谢地了!”


虽然“无罪辩护”四个字说起来轻松,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上,不仅需要辩护律师敢于调查取证、专业研判、吃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更需要立足于全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一旦判断失误,如果造成错案律师也脱不了干系。


经过多次会见王志国和阅卷工作开展的逐步深入,案件很快被我们摆上了集体讨论大会上。这是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有不同于绝大多数律所的“金字招牌”——集体研讨案件制度,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具体来说,我会要求每一位承办律师必须将经手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全所范围内展开讨论,每周如此,这个制度我坚持了12年,为的就是用制度化的方式完善个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查漏补缺。我认为,个人的专业能力再出色、再出众,也始终面临单打独斗的短板和能力的边界,但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也正好印证了那句“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的道理。


在会上,所有参会律师建言献策,引经据典,并结合自身亲办案例,纷纷提出本案是无罪的观点。有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志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律师明确提到王志国上报的工程量价款虽有不实,但是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故意;但是,也有律师泼了一盆冷水,本案中最不利的证据就是王志国有造假行为,其伪造了部分合同,夸大损失,是否构罪有较大争议。


我认为,本案首先是不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易混淆,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履约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也会对经济社会产生枷锁。本案中,王志国在施工过程中被当地村民找各种理由千般阻扰,导致停工达一个月之久,确实有不小损失。


“本来涉及到工人工资的费用我是不会支出的,因为我找的很多都是临时工,做一天发一天工资。但是业主单位要我随时待命、随时准备恢复动工。所以,这个钱就一天天地花出去了。我没有专门做账,没有付款的依据,确实财务上不符合业主单位的规定。”


“还有,我为了协调纠纷,尽快恢复施工进度,花了不少“灰色”支出。这些都是实打实地真白金眼地花出去了,也报不了,最后就伪造了合同和单据。”


从王志国真诚的眼神来看,应该所言属实。但要说服法院不能只靠一张嘴巴说,要扭转败局,还得“主动进攻”。


四、案件的成败在于案发现场


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说:“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经过连续几周不间断地毯式阅卷和团队讨论,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接下来办案的突破口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当地村民阻挠施工、王志国是否存在损失。那么,要想还原案件的真相,必须前往真实的案发现场!


说起容易,做起来难,因为一般律师可不愿意随便的调查取证,我执业20多年,深知在刑事律师行业里面,律师最不愿意做的就是取证。道理很简单,因为容易在这上面栽跟头,招来不少麻烦。近年间有部分律师就是因为收集了不属实的证据,被认定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被判刑坐牢。这个罪名被称之为高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达摩利斯剑”。


但是,一个错案甚至一个冤案,刑辩律师倘若畏手畏脚,不积极收集、核实证据,胜出的机会肯定是渺茫的。反之,如果我们依法依规地提交新证据,有可能意味着法院不会全面采信控方证据,从而扭转了不利局面。这既是矛盾,也是考验律师责任、担当、专业的试金石。律师更应当重视案发现场,必要时,也要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因为,只有当你身临其境时,才会有如神助,在脑海中呈现出案发时的景象,现场中的人、事、物才会鲜活起来。


为了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我们团队驱车赶到了施工现场,在家属的带领下,到现场拍照固定证据,找当地村民了解情况,这样一来,就把事情真相还原了。原来,王志国进场施工不久,就遇到大批村民因为征地补偿问题阻挠施工,现场还发生了纠纷,导致施工完全无法进行。无奈,本来是业主单位应该解决的工作,业主单位躲着不管,而在此期间,工地上闲置的大量施工器械和人工所产生的吃喝拉撒的费用一分也不少,客观上的确给王志国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王为了解决问题,找各种关系平息纠纷,为此也花了不少“冤枉钱”。王志国想着,这个钱反正能找业主单位报销。于是就自作主张换了个明目,造假了合同和单据,就出现了本案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由来。


五、艰难的无罪判决


事实已经清楚,有了调查材料,有了辩护方案,更加让张智勇律师团队坚信王志国是冤枉的,虽然手段不正当,但是自己的主观上是弥补客观损失,不是非法占有甲方的钱款。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显然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是无罪的,但要知道,法院能作出无罪判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最高检、最高法所公布的权威数据,法院宣告无罪的概率约为万分之五左右,意味着一万个人里有五个被宣告无罪。所以,这场仗明显是一场硬仗。


张智勇律师团队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和方案总结成厚厚一叠辩护意见递交法庭,结合现场收集的各种材料,详细论证了王志国在主观上为什么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也论证了为什么王志国为什么明显无罪,绝对无罪、必须无罪,依法宣告应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经过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王志国无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刑事辩护律师生来就头戴着遍布荆棘的王冠,充满风险和挑战,但我们依然愿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唇枪舌剑、奋不顾身,为被告人自由和生命而奋战。所以当王志国平冤昭雪被无罪释放,不仅当事人高兴,我们智豪团队内部也沸腾激动了起来。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对于经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个大事儿无非是决定一个人人生走向的关键节点。刑辩律师理应为了帮助当事人伸冤纠错,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恪尽职守。所以我要求我们每个智豪同仁坚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理念。 这也贯彻了我们智豪人一直信奉的那句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合同诈骗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1、合同诈骗既属于刑事又属于民事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较大,故此法院会先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之后,由于对方通过签署合同,实施诈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才能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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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欠钱跑路属不属于诈骗罪


欠钱跑路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欠钱跑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六个有效辩点及无罪案例解析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人们基于信赖与对方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了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犯罪类型,尤其是民营企业家。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订立合同,在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违约、欺诈性质的行为,严重到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存在较多相似之处,若合同纠纷被错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如何救济?如何辩护?这些问题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无罪有效辩护要点。


有效辩护要点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即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如果自然人虚构单位或者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自然人合同诈骗罪论处,相应的刑罚和赔偿责任由自然人承担。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款项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罚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自然人共同承担。相较而言,若合同诈骗罪由单位和自然人共同承担,自然人的刑罚责任将降低。




有效辩护要点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若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




有效辩护要点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必须是在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除了虚构合同主体外,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合同的相对方由此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虚构合同主体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实际履行了合同,并且通过合同履行获取收益,这种情况下,仅是虚构了合同主体身份,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担保合同的诈骗,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担保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串通第三方共谋提供虚假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虚构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合同相对方的信任,从而订立合同获取收益,在签订合同后,全部履行合同或者大部分履行合同,虚构担保的票据或者虚假产权,仅是虚构事实的要件,并未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五:“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不存在虚构合同主体以及虚构担保合同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合同约定的款项,如果签订合同前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然,究竟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需要结合行为人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的当事人收取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具有选择关门撤店、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等行为,较容易被认定具有逃匿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从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实务中,逃匿的真实原因,如果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但是对方当事人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退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属于合同纠纷。


无罪案例及解析七:


1.因租赁物存在纠纷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系租赁物的产权人,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4)榕刑终字第621号】


【笔者解析】许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刘某某明知租赁房屋存在纠纷,许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真相,且许某某系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具有对房屋租赁的处分权,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非法目的。刘某某报案时称许某某携款潜逃,无法联系许某某,该事实只有刘某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许某某能够证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关机失联,与刘某某有多次通话、短信联系记录,证实许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许某某无罪。




2.具有真实项目的民间借贷,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8)琼刑终177号】


【笔者解析】借款人于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以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为由,分四次向中强公司借款共计13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中强公司多次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多次借口推托,避而不见。纵观全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借款人虚构了涉案项目导致中强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借款人故意隐瞒了资产情况导致中强公司出借资金,亦不能证实借款人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更不能证实所借款项被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案认定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成立,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




结语:吴斌律师认为,在经济大环境下行压力下,企业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家经常会以民事和刑事“双管齐下”的手段,或者动用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可避免的是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现象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依法监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应慎用逮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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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诈骗案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非法集资#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人们基于信赖与对方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了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犯罪类型,尤其是民营企业家。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订立合同,在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违约、欺诈性质的行为,严重到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存在较多相似之处,若合同纠纷被错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如何救济?如何辩护?这些问题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无罪有效辩护要点。


有效辩护要点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即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如果自然人虚构单位或者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自然人合同诈骗罪论处,相应的刑罚和赔偿责任由自然人承担。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款项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罚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自然人共同承担。相较而言,若合同诈骗罪由单位和自然人共同承担,自然人的刑罚责任将降低。




有效辩护要点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若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




有效辩护要点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必须是在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除了虚构合同主体外,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合同的相对方由此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虚构合同主体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实际履行了合同,并且通过合同履行获取收益,这种情况下,仅是虚构了合同主体身份,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虚构担保合同的诈骗,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担保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串通第三方共谋提供虚假担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是,如果虚构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合同相对方的信任,从而订立合同获取收益,在签订合同后,全部履行合同或者大部分履行合同,虚构担保的票据或者虚假产权,仅是虚构事实的要件,并未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五:“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不存在虚构合同主体以及虚构担保合同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取得合同约定的款项,如果签订合同前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然,究竟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需要结合行为人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效辩护要点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的当事人收取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具有选择关门撤店、关闭手机失去联系等行为,较容易被认定具有逃匿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从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实务中,逃匿的真实原因,如果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但是对方当事人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退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属于合同纠纷。


无罪案例及解析七:


1.因租赁物存在纠纷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系租赁物的产权人,具有合同履行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4)榕刑终字第621号】


【笔者解析】许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刘某某明知租赁房屋存在纠纷,许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真相,且许某某系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具有对房屋租赁的处分权,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非法目的。刘某某报案时称许某某携款潜逃,无法联系许某某,该事实只有刘某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许某某能够证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关机失联,与刘某某有多次通话、短信联系记录,证实许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许某某无罪。




2.具有真实项目的民间借贷,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18)琼刑终177号】


【笔者解析】借款人于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以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为由,分四次向中强公司借款共计13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中强公司多次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多次借口推托,避而不见。纵观全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借款人虚构了涉案项目导致中强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借款人故意隐瞒了资产情况导致中强公司出借资金,亦不能证实借款人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更不能证实所借款项被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案认定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成立,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




结语:吴斌律师认为,在经济大环境下行压力下,企业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家经常会以民事和刑事“双管齐下”的手段,或者动用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可避免的是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现象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依法监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应慎用逮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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