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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婚姻财产约定
男方:J,****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女方:Z,****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协商,准备结婚,现双方就婚后财产制度等相关财产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婚后财产制度
结婚后,男女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不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处所述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具体形态如:
1、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投资收入;
4、接受赠与的收入,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 知识产权的收益;
6、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它收益;
7、一方因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
8、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
9、个人名下的债权;
10.保险和信托利益;
11.各类动产或不动产;
12、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
二、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补偿款
考虑到婚后女方以照顾家庭为主,男方为主要的经济
(一)在女方不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况下,男方每年补偿女方70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二)如女方有工作,男方每年补偿女方8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财产。
(三)以上补偿的财产可以存款、不动产,信托受益等各种形式体现。
(四)男方对女方家人补偿财产,也视为对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应涵盖在上述补偿款内。补偿可以由男方,男方家人或指定他人对女方进行。
例如男方通过他人设立的海外信托,将女方父母列为受益人,则女方父母每年信托受益也应记入补偿款。
(五)上述补偿款可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男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按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折抵,举例如下:
如女方不工作,男方在第一年为女方购买…万元价值的住房一套,则四年内男方不需再补偿女方,视为男方一次性支付完女方四年的补偿款。
(六)该补偿的期限以男方工作年限及男方有收入为准,即男方年老不再工作时,或男方因其它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如男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三、生活费及子女抚养费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产生的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主要由男方承担,女方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自愿承担。
四、婚后的债务
(一)由于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应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后向他人有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本约定的内容。
五、财产代持
因生意等需要,婚后双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财产,对代持的财产,不以实际记名人或持有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归属应以书面的代持约定为准,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必要时,代持人应将代持财产归还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六、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如产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他人赠与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七、和谐互谅
结婚后,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问题,日常主要开支由男方承担,但双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个人财产投入夫妻生活,作为互相赠与及支持。
八、法律适用
考虑到双方婚后有移民、变更国籍的可能,特对法律适用作如下约定:
本协议在中国签订,关于本协议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效力不受双方婚姻缔结国、经常居住地国、任何一方国籍国、任何一方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定财产制度的影响。
对本协议内容、条款的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不受双方国籍或居所变更等的影响。
九、其它事项
(一)双方均认可,签定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定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定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以中文签订,若将来出现协议外文翻译件与本协议含义冲突时,以中文版为准。
签名: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男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两人将双方共有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撤销。
案例一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事后反悔的,离婚时房产权属如何判断?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3年5月共同签署购房合同,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北京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北京房产归张女士个人所有,但并未就此变更产权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张女士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北京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张女士依据《婚内协议书》主张北京房产归自己所有,王先生则主张该《婚内协议书》是王先生就北京房产对张女士的赠与,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北京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署协议后房产所有权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双方对此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案例二:男方声明房产时妻子的,又写遗嘱留给侄女,如何处理?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严倩律师)
01 案件情况
男方与女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男方曾向女方出具单方声明称:“我们夫妻共有一处三居室房产,位于xx地,现我主动放弃,房屋归女方所有,我保留居住权。”
后男方去世前又立有遗嘱称,男方年事已高,去世后男方决定将其和老伴共有的房屋,属于男方个人部分赠与给侄女,其他人不得干涉,此前所立遗嘱无效,以本次为准。
男方去世后,男方的侄女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的一半财产份额归其所有,女方并未同意,双方也未达成调解。
02 争议焦点
男方书写证明的法律性质系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还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03 法律分析
原告方认为,该书面证明系男方先行设立的遗嘱,已经因后续设立的遗嘱而失效。即使不是遗嘱,也是对女方的赠与,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男方后续设立遗嘱的行为视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
笔者代理女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该证明从形式上看虽只有男方的签字,但实质内容确是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安排,现女方实际持有该证据并以此主张自己的权利,视为对男方单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做出追认,从而双方达成了合意,因此属于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
其次,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去世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该证明中并未体现出此内容。
再者,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才能成立。
女方明确否定赠与,原告也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而且本案诉争的房屋系男方与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男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并不能认定为赠与。
04 案件裁判
法院判定该协议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安排。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侄女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05 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区分
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享有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针对夫妻一方单方出具的放弃共同财产声明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务中,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在达成某种约定时,往往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为尊重双方意思表示,在无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上述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前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认为男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实则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其中表述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为“仅为一方完全所有的房屋”,并不适用本案中双方共有的情形,因此,并不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峦庄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丹凤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当事人隐藏、转移、损毁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庭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当事人的申报时间、财产申报范围和不如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该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查清涉诉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提高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效率,还有助于推进诚信诉讼,对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说法: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往往因当事人对财产申报不如实、不配合,导致法院难以查清财产的具体情况,耗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规定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依据该规定,如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探桥、吴海平)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峦庄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丹凤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当事人隐藏、转移、损毁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庭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当事人的申报时间、财产申报范围和不如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该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查清涉诉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提高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效率,还有助于推进诚信诉讼,对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说法: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往往因当事人对财产申报不如实、不配合,导致法院难以查清财产的具体情况,耗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效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规定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依据该规定,如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探桥、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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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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