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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无效后财产如何分配(婚姻被宣告无效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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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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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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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会怎样?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不如实告知的。那么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法律解答:


具体来说,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3)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法律解析:


婚姻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则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具体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案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怎么处理—解读婚姻家庭法22

婚姻无效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效力,还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那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和离婚案件不同,不能申请撤诉,因为无效婚姻本身是违法的婚姻,所以司法公权力必须进行介入和处理,不任由婚姻无效状态继续。二、同样因为违法的原因,婚姻无效案件就婚姻效力是不能调解的,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另外制作调解书,因为婚姻无效须通过判决方式来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一并进行判决。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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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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